1.一種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其中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具有至少7.05的堿性pH和按重量計至少30%的含水量,并且其中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還包含
a)基本上對齊的蛋白質纖維;以及
b)按重量計至少5%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具有在7.4和約10.0之間的堿性pH。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具有在約8.25和約8.75之間的堿性pH。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為蛋白質纖維產品。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20%和約80%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
6.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30%和約50%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
7.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10%之間的脂質。
8.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2%和約5%之間的脂質。
9.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20%之間的碳水化合物。
10.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2%和約4%之間的碳水化合物。
11.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組分包括按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的重量計在約0.1%和約1%之間的范圍內的可食用纖維。
12.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按重量計在約30%和約70%之間的含水量。
13.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按重量計在約40%和約60%之間的含水量。
14.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在約8.25和約8.75之間的堿性pH、按重量計在約40%和約60%之間的含水量,并且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30%和約50%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按重量計在約2%和約5%之間的脂質、按重量計在約2%和約4%之間的碳水化合物,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組分包括按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的重量計在約0.1%和約1%之間的范圍內的可食用纖維。
1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為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
16.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5%和約45%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
17.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0%和約25%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
18.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0.5%和約5%之間的脂質。
19.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3%之間的脂質。
20.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0.5%和約10%之間的碳水化合物。
21.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還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3%之間的碳水化合物。
22.根據(jù)權利要求20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組分包括按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的重量計在約0.05%和約1%之間的范圍內的可食用纖維。
23.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按重量計在約50%和約85%之間的含水量。
24.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按重量計在約70%和約80%之間的含水量。
25.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在約8.25和約8.75之間的堿性pH、按重量計在約70%和約80%之間的含水量,并且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0%和約25%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3%之間的脂質、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3%之間的碳水化合物,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組分包括按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的重量計在約0.05%和約1%之間的范圍內的可食用纖維。
26.一種肉類延伸產品,其中所述肉類延伸產品包含小于約20%的動物肉和至少約70%的權利要求1所述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
27.一種肉類延伸產品,其中所述肉類延伸產品包含至少約50%的動物肉和小于約50%的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
28.一種用于生產包含基本上對齊的蛋白質纖維的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a)將非動物蛋白質材料和水與pH調節(jié)劑組合,以形成具有至少7.05的堿性pH的面團;
b)剪切所述面團并加熱,以使所述蛋白質材料中的蛋白質變性,并產生在纖維結構中基本上對齊的蛋白質纖維;和
c)使所述面團定形,以固定先前獲得的所述纖維結構,從而獲得結構化蛋白質產品,所述結構化蛋白質產品具有按重量計至少30%的含水量并且包含按重量計至少5%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
29.根據(jù)權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生產的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為蛋白質纖維產品。
30.根據(jù)權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生產的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在約8.25和約8.75之間的堿性pH、按重量計在約40%和約60%之間的含水量,并且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30%和約50%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按重量計在約2%和約5%之間的脂質、按重量計在約2%和約4%之間的碳水化合物,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組分包括按所述蛋白質纖維產品的重量計在約0.1%和約1%之間的范圍內的可食用纖維。
31.根據(jù)權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通過使所述面團定形以固定所述纖維結構而使生產的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經受后加工。
32.根據(jù)權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生產的所述肉結構化蛋白質產品為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
33.根據(jù)權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生產的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具有在約8.25和約8.75之間的堿性pH、按重量計在約70%和約80%之間的含水量,并且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包含按重量計在約10%和約25%之間的非動物蛋白質材料、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3%之間的脂質、按重量計在約1%和約3%之間的碳水化合物,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組分包括按所述水合蛋白質纖維產品的重量計在約0.05%和約1%之間的范圍內的可食用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