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包括沙漏彈簧,所述沙漏彈簧包括上端板組件、下端板組件及設于所述上端板組件與下端板組件之間的彈性部,所述彈性部的底部設有用于調整沙漏彈簧剛度的空腔,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板組件包括上端板及帶有垂向限位件的支撐板,所述上端板壓設于所述支撐板與彈性部之間,所述上端板上設有用于穿設垂向限位件的通孔,所述通孔與所述彈性部的空腔連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垂向限位件的高度小于所述彈性部的高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于調整空氣彈簧高度的墊片,所述墊片壓緊于所述支撐板與上端板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墊片至少為一個。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上蓋板及氣囊,所述氣囊的一端密封安裝于所述支撐板的兩端,所述氣囊的另一端通過扣環(huán)壓緊密封于所述上蓋板的兩端。
6.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端板組件包括下端板及底板,所述下端板設于彈性部與底板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上設有與空腔連通的通氣孔。
8.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部為橡膠彈性部。
9.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上設有用于往氣囊內沖入壓縮空氣的充氣孔。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軌道交通用新型空氣彈簧,其特征在于,支撐板與上端板通過緊固件可拆卸的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