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機械工具的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兩用摩托車法蘭鉆床夾具。
背景技術:
摩托車法蘭是摩托車的重要零件之一,加工時摩托車法蘭尾部軸需軸向和徑向打孔,傳統(tǒng)裝夾方式使用兩次裝夾,分別打孔,效率低下,無形中增大了工人的操作難度,大大提高企業(yè)的生產成本。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克服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兩用摩托車法蘭鉆床夾具,一次裝夾可以實現(xiàn)同時鉆兩孔。
本發(fā)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兩用摩托車法蘭鉆床夾具包括工作臺和底板,所述工作臺上加工有滑槽,所述底板通過橫向成型面與所述滑槽配合,所述底板上加工有螺紋孔,蓋板上開有通孔,所述通孔通過固定螺釘與所述螺紋孔固定連接,所述蓋板上還有壓板1,所述工作臺右端焊接有限位塊,所述限位塊右端有z型板,所述z型板底部加工有成型面與所述滑槽連接,所述z型板頂端上下方向開有沉孔,左右方向開有定位孔,所述底板上還加工有縱向成型面。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定位孔直徑與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軸徑配合。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z型板抵住所述限位塊時,所述橫向成型面在所述滑槽中滑動,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與所述定位孔同心。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z型板移開,所述縱向成型面在所述滑槽中滑動至最右端貼緊所述限位塊時,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軸心位于所述z型板抵住所述限位塊時所述沉孔的圓心。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是:將摩托車法蘭安裝在所述底板上,將所述z型板抵住所述限位塊,然后將所述橫向成型面向右在所述滑槽中滑動,摩托車法蘭尾部軸正好安裝到所述定位孔中,此時鉆頭可以通過沉孔進行摩托車法蘭尾部軸徑向打孔;然后將所述z型板移開,所述縱向成型面在所述滑槽中滑動至最右端貼緊所述限位塊,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軸心位于所述z型板抵住所述限位塊時所述沉孔的圓心,因此不需要二次校正鉆頭位置,直接可以進行尾部軸軸向的打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兩用摩托車法蘭鉆床夾具第一種工作狀態(tài)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兩用摩托車法蘭鉆床夾具的第二種工作狀態(tài)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號說明:
1-工作臺,2-底板,3-蓋板,4-z型板,5-限位塊,6-滑槽,7-橫向成型面,8-縱向成型面,9-螺紋孔,10-固定螺釘,11-通孔,12-壓板,13-沉孔,14-成型面,15-定位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圖2所示,本發(fā)明實例中,一種兩用摩托車法蘭鉆床夾具包括工作臺1和底板2,所述工作臺1上加工有滑槽6,所述底板2通過橫向成型面7與所述滑槽6配合,所述底板2上加工有螺紋孔9,蓋板3上開有通孔11,所述通孔11通過固定螺釘10與所述螺紋孔9固定連接,所述蓋板3上還有壓板12,所述工作臺1右端焊接有限位塊5,所述限位塊5右端有z型板4,所述z型板4底部加工有成型面14與所述滑槽6連接,所述z型板4頂端上下方向開有沉孔13,左右方向開有定位孔15,所述底板2上還加工有縱向成型面8。
進一步的,所述定位孔15直徑與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軸徑配合。
進一步的,所述z型板4抵住所述限位塊5時,所述橫向成型面7在所述滑槽6中滑動,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與所述定位孔15同心。
進一步的,所述z型板4移開,所述縱向成型面8在所述滑槽6中滑動至最右端貼緊所述限位塊5時,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軸心位于所述z型板4抵住所述限位塊5時所述沉孔13的圓心。
本發(fā)明得工作原理是:將摩托車法蘭安裝在所述底板2上,將所述z型板4抵住所述限位塊5,然后將所述橫向成型面7向右在所述滑槽6中滑動,摩托車法蘭尾部軸正好安裝到所述定位孔15中,此時鉆頭可以通過沉孔13進行摩托車法蘭尾部軸徑向打孔;然后將所述z型板4移開,所述縱向成型面8在所述滑槽6中滑動至最右端貼緊所述限位塊5,摩托車法蘭尾部軸軸心位于所述z型板4抵住所述限位塊5時所述沉孔13的圓心,因此不需要二次校正鉆頭位置,直接可以進行尾部軸軸向的打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