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包括:基板、設置在所述基板第一側的多個第一釘子和第一海綿體、設置在所述基板第二側的多個第二釘子和第二海綿體、以及與所述基板連接的柔性構件,其中,第一釘子的底端和第二釘子的底端都與所述基板固定,第一釘子的尖頭和第二釘子的尖頭都朝向遠離基板的方向,所述基板的寬度和長度中的最小值大于基板的厚度、第一釘子的高度和第二釘子的高度之和的2倍,所述第一釘子和所述第二釘子與基板周邊的距離都大于10毫米。
2.如權利要求l所述的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釘子至少有部分插入第一海綿體中,所述第二釘子至少有部分插入第二海綿體中。
3.如權利要求l至2之一所述的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釘子和所述第二釘子與基板周邊的距離都大于15毫米。
4.如權利要求l至2之一所述的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包括正方形基板,所述正方形基板的邊長大于正方形基板的厚度、第一釘子的高度和第二釘子的高度之和的3倍。
5.如權利要求l至2之一所述的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包括矩形基板,所述矩形基板的長度不小于所述矩形基板的寬度,其中,矩形基板的寬度大于矩形基板的厚度、第一釘子的高度和第二釘子的高度之和的3倍。
6.如權利要求l至2之一所述的能拋投布置的破胎截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寬度和長度中的最小值大于基板的厚度、第一釘子的高度和第二釘子的高度之和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