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座椅技術領域,特別是指一種座椅靠背解鎖按鈕總成。
背景技術:
目前后排座椅翻折結構應用越來越多,因此需要有靠背解鎖按鈕,用于座椅翻折的解鎖按鈕形式也比較多樣化,但現(xiàn)有的解鎖按鈕基本上均為拉帶結構,而拉帶結構操作不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座椅靠背解鎖按鈕總成,以解決現(xiàn)拉帶結構的解鎖按鈕操作不便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
一種座椅靠背解鎖按鈕總成,包括解鎖手柄和外殼;所述解鎖手柄與所述外殼活動式卡接配合;
所述外殼的上端開口;在所述外殼的底面上設置有十字型通孔;在所述外殼的外側近底面處相對設置有第一卡腳和第二卡腳;
所述解鎖手柄包括手柄、十字型桿及擋塊;所述十字型桿的上端與所述手柄連接,所述十字型桿的下端與所述擋塊連接;
在所述擋塊及所述十字型桿上軸向設置有鎖桿安裝孔;
所述解鎖手柄卡入所述外殼時,所述十字型桿穿過所述十字型通孔,所述擋塊與所述手柄分別位于所述外殼的底面的內外兩側。
在所述外殼的底面上還設置有工字型開口;所述工字型開口與所述十字型通孔部分重合,形成王字型通孔。
所述外殼的上端所在的平面為斜面。
在所述外殼的上端設置有一圈翻邊。
在所述外殼的外側面設置有第一加強筋。
在所述外殼的內側面設置有第二加強筋。
在所述外殼的底面的下表面設置有第三加強筋,所述第三加強筋為楔形筋。
所述鎖桿安裝孔的中線與所述十字型桿的中線重合;所述鎖桿安裝孔貫通所述擋塊。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申請通過解鎖手柄與外殼的結構設計,并且解鎖手柄與外殼的卡接配合;外殼與座椅靠背的卡接配合,解決了現(xiàn)有技術拉帶結構的解鎖按鈕操作不便的問題。
附圖說明
圖1為解鎖手柄的側視圖;
圖2為解鎖手柄的立體結構圖;
圖3為解鎖手柄的俯視圖;
圖4為圖3的A-A剖視圖;
圖5為外殼的立體結構圖;
圖6為圖5的側視圖;
圖7為圖5的俯視圖;
圖8為圖5的正視圖;
圖9為座椅靠背解鎖按鈕總成裝配圖;
圖10為圖9的B-B剖視圖;
圖11為解鎖手柄與外殼裝配示意圖;
圖12為圖11的C-C剖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
1解鎖手柄,2外殼,3鎖桿,11手柄,12十字型桿,13擋塊,14鎖桿安裝孔,21第一卡腳,22第一加強筋,23第二加強筋,24翻邊,25第二卡腳,26十字型通孔,27工字型開口,28第三加強筋,29外殼的底面。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通過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以下的實施例僅是示例性的,僅能用來解釋和說明本實用技術方案,而不能解釋為是對本申請技術方案的限制。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座椅靠背解鎖按鈕總成,如圖1至圖12所示,包括解鎖手柄1和外殼2;所述解鎖手柄1與所述外殼2活動式卡接配合;在本申請中,解鎖手柄和外殼均為塑料材質并分別通過注塑一體成型。
所述外殼2的上端開口;在所述外殼的底面29上設置有十字型通孔26;在所述外殼2的外側近底面處相對設置有第一卡腳21和第二卡腳25;在本申請中,外殼的外型為長方型管形結構,外殼的內徑也為長方形;第一卡腳和第二卡腳用于與座椅靠背卡接固定。
所述解鎖手柄1包括手柄11、十字型桿12及擋塊13;所述十字型桿12的上端與所述手柄11連接,所述十字型桿12的下端與所述擋塊13連接;解鎖手柄通過注塑一體成型;手柄的外端面設計為符合美感的形狀,并符合手指的按壓。
在所述擋塊13及所述十字型桿12上軸向設置有鎖桿安裝孔14;所述鎖桿安裝孔14的中線與所述十字型桿12的中線重合;所述鎖桿安裝孔貫通所述擋塊。鎖桿安裝孔14用于安裝鎖桿3,鎖桿安裝孔的具體形狀以配合的鎖桿為準;在本實施例中,鎖桿安裝孔為圓形孔,鎖桿插入鎖桿安裝孔的部分也為圓形桿。
所述解鎖手柄卡入所述外殼時,所述十字型桿穿過所述十字型通孔,所述擋塊13與所述手柄11分別位于所述外殼的底面29的內外兩側,擋塊用于防止解鎖手柄從外殼上脫出。
在所述外殼的底面29上還設置有工字型開口27,工字型開口用于防止擋塊與外殼摩擦;所述工字型開口與所述十字型通孔部分重合,形成王字型通孔。
所述外殼的上端所位于的平面為斜面。在所述外殼的上端設置有一圈翻邊24。
在所述外殼的外側面設置有第一加強筋22。在所述外殼的內側面設置有第二加強筋23。第一加強筋22和第二加強筋23用于加強外殼2的強度。
在所述外殼的底面的下表面設置有第三加強筋28,所述第三加強筋為楔形筋,用于加強十字型通孔處的強度。
本座椅靠背解鎖按鈕總成由解鎖手柄和外殼組合而成,通過第一卡腳和第二卡腳固定在座椅靠背上,通過鎖桿安裝孔固定鎖桿,按壓解鎖手柄即可完成座椅靠背解鎖。
以上只通過說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實施例,毋庸置疑,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對所描述的實施例進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圖和描述在本質上是說明性的,不應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