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電熱切刀裝置,尤其涉及一種吹塑機用電熱切刀裝置。
背景技術:
將液體塑膠噴出來之后,利用機器吹出來的風力,將塑體吹附到一定形狀的模腔,從而制成產品,這種機器就叫做吹塑機。
在實際加工中,當塑料型胚從塑料管中擠出后,需要將型胚上的瓣合模具閉合,然后切斷型胚,但是現(xiàn)有切斷型胚的過程往往采用人工操作,這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同時也由于人工切斷操作不當,切出來的切口不當,產品的合格率較低,無法滿足企業(yè)的生產加工需求 。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目的是為了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一種能自動完成對塑料型胚的切斷,且切口整齊度高,安全性能好的吹塑機用電熱切刀裝置。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吹塑機用電熱切刀裝置,包括氣缸、第一支撐板、第二支撐板、電加熱管、前導熱桿、后導熱桿、銅棒、上切刀、升降氣缸、下刀座、下切刀電加熱管和下切刀;所述氣缸下端固設有第一支撐板;所述氣缸的伸縮桿穿出第一支撐板與第二支撐板相連;所述第一支撐板上設有關于氣缸對稱的兩個電加熱管;所述電加熱管下端穿出第一支撐板與前導熱桿相連;所述第二支撐板上端設有與前導熱桿相對應的后導熱桿,且后導熱桿穿出第二支撐板與銅棒相連;兩個所述銅棒之間設有上切刀;所述第二支撐板下端兩側還設有升降氣缸;所述升降氣缸下端設有與上切刀平行設置的下刀座;所述下刀座內設有下切刀電加熱管;所述下切刀設置在下刀座上。
優(yōu)選的,所述前導熱桿和后導熱桿的材質均為銅。
優(yōu)選的,所述后導熱桿上開有卡槽;所述卡槽與前導熱桿相對應,且卡槽與前導熱桿的直徑相同。
優(yōu)選的,所述銅棒的直徑比前導熱桿的直徑大;所述銅棒與后導熱桿的直徑相同。
由于上述技術方案的運用,本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yōu)點:
本實用新型方案的吹塑機用電熱切刀裝置,其結構簡單,設計合理,切割穩(wěn)定,能自動完成對塑料型胚的切斷,切斷型胚時的穩(wěn)定性和切口的整齊度好,同時安全性強,企業(yè)的加工效率高,具有較好的實用性和推廣價值。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作進一步說明:
附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氣缸;2、第一支撐板;3、第二支撐板;4、電加熱管; 5、前導熱桿;6、后導熱桿;7、銅棒;8、上切刀;9、升降氣缸;10、下刀座; 11、下切刀;12、卡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附圖1所示的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吹塑機用電熱切刀裝置,包括氣缸1、第一支撐板2、第二支撐板3、電加熱管4、前導熱桿5、后導熱桿6、銅棒7、上切刀8、升降氣缸9、下刀座10、下切刀電加熱管(圖中未示出)和下切刀11;所述氣缸1下端固設有第一支撐板2;所述氣缸1的伸縮桿穿出第一支撐板2與第二支撐板3相連;所述第一支撐板2上設有關于氣缸1對稱的兩個電加熱管4;所述電加熱管4下端穿出第一支撐板2與前導熱桿5相連;所述第二支撐板3上端設有與前導熱桿5相對應的后導熱桿6,且后導熱桿6穿出第二支撐板3與銅棒7相連;兩個所述銅棒7之間設有上切刀8;所述第二支撐板3下端兩側還設有升降氣缸9;所述升降氣缸9下端設有與上切刀8平行設置的下刀座10;所述下刀座10內設有下切刀電加熱管;所述下切刀11設置在下刀座10上;所述前導熱桿5和后導熱桿6的材質均為銅;所述后導熱桿6上開有卡槽12;所述卡槽12與前導熱桿5相對應,且卡槽12與前導熱桿5的直徑相同;所述銅棒7的直徑比前導熱桿5的直徑大;所述銅棒7與后導熱桿6的直徑相同。
初始狀態(tài)時,上切刀和下切刀處于分離的狀態(tài);當處于工作狀態(tài),需要切斷型胚時,氣缸的伸縮桿往回收縮,這樣前導熱桿和后導熱桿接觸相連,然后兩個電加熱管開始工作,將熱量依次傳遞給前導熱桿、后導熱桿和銅棒,再由銅棒將上切刀進行加熱,打開下切刀電加熱管,將下切刀也進行加熱,接著將型胚放置到上切刀和下切刀之間,利用升降氣缸將下切刀往回收縮,使得上切刀和下切刀相互接觸,這樣就能將完成型胚的切斷作業(yè);加工完成后,氣缸和升降氣缸都回到原位。本實用新型通過對上切刀和下切刀進行加熱后再對型胚進行切斷,保證了切斷型胚時的穩(wěn)定性,同時當需要對上切刀加熱時,通過氣缸往回收縮,使得電加熱管將上切刀進行加熱,保證了在切斷塑料型胚時的安全性。
進一步的,在后導熱桿中設有卡槽,這樣能夠讓前導熱桿插入到后導熱桿中,從而保證熱量傳遞性更好。
本實用新型的吹塑機用電熱切刀裝置,其結構簡單,設計合理,切割穩(wěn)定,能自動完成對塑料型胚的切斷,切斷型胚時的穩(wěn)定性和切口的整齊度好,同時安全性強,企業(yè)的加工效率高,具有較好的實用性和推廣價值。
以上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應用范例,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任何限制。凡采用等同變換或者等效替換而形成的技術方案,均落在本實用新型權利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