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抬頭顯示裝置,配合一影像顯示單元使用,其特征在于:包括影像產(chǎn)生單元及設于所述影像產(chǎn)生單元與所述影像顯示單元之間的影像投射單元,所述影像產(chǎn)生單元至少可產(chǎn)生表示第一圖像的第一光束和表示第二圖像的第二光束;所述影像投射單元至少包括第一光學模塊和第二光學模塊,所述第一光學模塊將所述第一光束反射并擴束形成第一出射光束,所述第二光學模塊將所述第二光束反射并擴束形成第二出射光束,所述第一光學模塊與所述第二光學模塊被構(gòu)造成使所述第一出射光束和所述第二出射光束呈夾角相互偏離,從而相應的在所述影像顯示單元上以不重疊的第一虛像畫面和第二虛像畫面成像投射至使用者的視野。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學模塊和所述第二光學模塊均包括副反射部和主反射部以對相應的所述第一光束和所述第二光束進行兩次反射并擴束。
3.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學模塊的副反射部由第一副鏡提供,所述第二光學模塊的副反射部由第二副鏡提供,所述第一光學模塊的主反射部和所述第二光學模塊的主反射部由同一主鏡提供。
4.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副鏡和所述第二副鏡相對于所述主鏡呈由上到下的空間位置分布,并且經(jīng)所述第二副鏡及所述主鏡依次反射并擴束形成的所述第二出射光束的出射角度大于經(jīng)所述第一副鏡及所述主鏡依次反射并擴束形成的所述第一出射光束的出射角度。
5.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副鏡和所述第二副鏡彼此相鄰設置,且所述第一副鏡和第二副鏡相對于所述主鏡呈非對稱分布。
6.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第二副鏡反射的光束的中心光線對應所述主鏡的中心位置或者對應鄰近所述主鏡中心的位置。
7.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鏡為凹面反射鏡,所述第一副鏡和所述第二副鏡分別為平面反射鏡、凹面反射鏡以及凸面反射鏡中的任意一種;所述主鏡為離軸凹非球面反射鏡;所述第一副鏡和所述第二副鏡具有不同的表面面型。
8.如權(quán)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產(chǎn)生單元包括一個成像源,所述第一圖像和所述第二圖像由同一所述成像源的不同區(qū)域產(chǎn)生;或者所述影像產(chǎn)生單元包括兩個成像源,所述第一圖像和所述第二圖像分別由兩個所述成像源一一對應產(chǎn)生。
9.車輛,包括車體、設于所述車體內(nèi)的主控臺和擋風玻璃,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權(quán)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項所述的抬頭顯示裝置,所述抬頭顯示裝置設于所述主控臺下方,所述擋風玻璃作為與所述抬頭顯示裝置配合的所述影像顯示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