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麻二酚(CBD)在制備用于治療部分性癲癇發(fā)作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CBD以提供至少400mg的日劑量的量存在,所述部分性癲癇發(fā)作是單純或復雜部分性癲癇發(fā)作,該部分性癲癇發(fā)作保持局部性。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CBD以提供400-800mg的日劑量的量存在。
3.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CBD與四氫次大麻酚(THCV)組合使用。
4.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THCV以提供至少1.5mg的日劑量的量存在。
5.權利要求4的用途,其中所述THCV以提供至少15mg的日劑量的量存在。
6.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CBD作為植物提取物存在。
7.權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植物提取物包含按照存在于植物提取物中任何大麻素的百分比計算的小于5%重量的四氫大麻酚(THC)。
8.權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植物提取物包含按照存在于植物提取物中任何大麻素的百分比計算的小于1%重量的四氫大麻酚(THC)。
9.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CBD作為純的或分離的大麻素存在。
10.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CBD與THCV的組合作為植物提取物存在。
11.權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植物提取物包含按照存在于植物提取物中任何大麻素的百分比計算的小于5%重量的四氫大麻酚(THC)。
12.權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植物提取物包含按照存在于植物提取物中任何大麻素的百分比計算的小于1%重量的四氫大麻酚(THC)。
13.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CBD與THCV的組合作為純的或分離的大麻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