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電池,包括外殼、電芯、與正極極柱一體的正極匯流片、負極匯流片、絕緣墊片及蓋帽;所述外殼包括中空的筒部與底壁,所述筒部的一端開口、另一端與所述底壁連接,所述底壁的中心設有貫通孔;所述電芯收容于所述筒部;所述正極匯流片包括第一基體及自所述第一基體外緣向所述第一基體的其中一個表面延伸形成的中空的第一側緣,所述第一基體遠離所述第一側緣的一面設有所述正極極柱;所述第一側緣夾于所述電芯與所述筒部之間;所述負極匯流片設置于所述電芯的與正極匯流片相背的一端;所述絕緣墊片套于所述電芯設置有所述負極匯流片的一端且所述負極匯流片位于所電芯與絕緣墊片之間;所述正極極柱穿過所述貫通孔與所述底壁焊為一體,所述蓋帽設置于所述筒部的開口一端以封閉筒部的開口;且所述負極匯流片電連接至所述蓋帽。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體為圓形,所述第一側緣及所述電芯為圓柱狀,所述第一側緣的內徑與所述電芯的外徑相一致;所述正極極柱設置于所述第一基體遠離所述第一側緣的一面的中心位置;所述貫通孔為圓形且所述正極極柱的直徑對應于所述貫通孔的直徑;所述第一基體設置有所述正極極柱的表面進一步開設有十字狀的第一焊接凹槽,所述第一焊接凹槽將所述第一基體設有所述正極極柱的表面分為四個四分之一圓且每個四分之一圓上設有貫穿所述第一基體的透氣孔。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負極匯流片包括圓形的主體部與長條形連接部;所述主體部與電芯電連接,所述連接部連接于所述主體部的一條弦上且與電池蓋帽電連接。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部上設有第一中心孔、第一導液孔及第二焊接凹槽,所述第一中心孔設置于所述主體部中心,所述中心孔周圍設有第一導液孔,所述第一導液孔與所述第一中心孔之間均勻設有第二焊接凹槽;所述絕緣墊片包括圓形的第二基體及自所述第二基體外緣向所述第二基體的其中一個表面延伸形成的中空圓柱狀的第二側緣,所述第二基體設有貫穿所述第二基體的第二中心孔、第二導液孔及極耳缺口,所述第二側緣套于所述電芯設置有所述負極匯流片一端且夾于所述電芯與所述筒部之間;所述絕緣墊片上的第二中心孔與所述負極匯流片上的第一中心孔位置相對應;所述絕緣墊片上的第二導液孔與所述負極匯流片上的第一導液孔位置相對應;所述連接部穿過所述極耳缺口。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負極匯流片位于所述電芯與所述絕緣墊片之間;所述連接部設有位于所述連接部及主體部連接處的第一折疊凹槽及遠離所述主體部的第二折疊凹槽;所述連接部經所述第一折疊凹槽、第二折疊凹槽折疊后形成第一段與第二段,所述第一段與所述主體部垂直連接,所述第二段與所述第一段垂直連接,所述第二段與所述主體部平行且與蓋帽連接。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芯沿中心軸方向設有圓柱狀的中心管,且所述中心管的外徑與所述電芯的內徑相一致。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極極柱上設有外螺紋,所述蓋帽主體中心開設有內螺紋孔,所述內螺紋孔與所述正極極柱上的外螺紋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