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發(fā)動機分裝線,其用于將發(fā)動機和變速箱裝配在一起;
動力總成分裝線,其用于接收發(fā)動機和變速箱裝配后形成的總成以及副車架,且將由發(fā)動機和變速箱裝配后形成的總成與副車架進行組裝以形成動力總成;
后橋分裝線,其用于裝配后車橋;
底盤主線,其用于將后車橋和動力總成裝配到汽車車身上;以及
AGV小車,其用于將后車橋和動力總成運載至底盤主線與汽車車身進行組裝。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于承載動力總成的托盤、設置于第一站點處且用于使裝載有動力總成的托盤移動至所述AGV小車上的第一推進機構和設置于第二站點處且用于使AGV小車上空的托盤移動至托盤返回線上的第二推進機構,AGV小車沿運行軌道移動以將裝載有動力總成的托盤從第一站點移動至所述底盤主線處與汽車車身進行裝配且在裝配完成后將空的托盤移動至第二站點。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托盤返回線設置于動力總成分裝線的下方,所述托盤返回線用于將空的托盤輸送至動力總成分裝線的起點位置處。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推進機構包括用于產生推動裝載有動力總成的托盤移動至所述AGV小車上的驅動力的第一推進氣缸。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推進氣缸在所述第一站點處為沿水平方向設置。
6.根據權利要求2至5任一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推進機構包括用于產生推動所述AGV小車上的托盤移動至所述托盤返回線上的驅動力的第二推進氣缸。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推進氣缸在所述第二站點處為沿水平方向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4至7任一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推進氣缸和所述第二推進氣缸相平行。
9.汽車底盤組裝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權利要求1至8任一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系統(tǒng),包括步驟:
在發(fā)動機分裝線上進行發(fā)動機和變速箱的裝配;
在動力總成分裝線上進行動力總成的裝配;
在后橋分裝線進行后橋的裝配;
在底盤主線上進行動力總成和后橋與汽車車身的裝配。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汽車底盤組裝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步驟:
在裝配完成后,AGV小車將空的托盤移動至第二站點,然后由第二推進機構將AGV小車上空的托盤推動至托盤返回線上后,托盤返回線將空的托盤輸送至動力總成分裝線的起點位置處以繼續(xù)裝載動力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