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通過對第一膜材料和第二膜材料進行混合而得到,所述第一膜材料含有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所述第二膜材料含有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及增塑劑,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與和所述增塑劑共同包含在所述第二膜材料中的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之差的絕對值為13摩爾%以下。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比和所述增塑劑共同包含在所述第二膜材料中的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高。
3.如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和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總計100重量%中,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含量為0.1重量%以上且10重量%以下。
4.如權(quán)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中間膜中所含的全部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總計100重量%中,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含量為0.1重量%以上且10重量%以下。
5.如權(quán)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相對于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所述第二膜材料含有40重量份以上且80重量份以下的所述增塑劑。
6.如權(quán)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一膜材料是未被用于獲得中間膜的新的材料。
7.如權(quán)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二膜材料是用于獲得中間膜而至少被使用了1次的回收材料。
8.如權(quán)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通過對所述第一膜材料、所述第二膜材料和第三膜材料進行混合而得到,所述第三膜材料含有第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及增塑劑,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和與所述增塑劑共同包含在所述第三膜材料中的所述第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之差的絕對值為13摩爾%以下。
9.如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比與所述增塑劑共同包含在所述第三膜材料中的所述第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高。
10.如權(quán)利要求8或9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三膜材料是用于獲得中間膜而至少被使用了1次的回收材料。
11.一種夾層玻璃用中間膜的制造方法,其具備:
使用含有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第一膜材料和含有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及增塑劑的第二膜材料,并對所述第一膜材料和所述第二膜材料進行混合,得到夾層玻璃用中間膜的工序,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與所述第二膜材料中和所述增塑劑一起含有的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含有率之差的絕對值為13摩爾%以下。
12.如權(quán)利要求11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的制造方法,其中,
所述第一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的含有率比在所述第二膜材料和所述增塑劑一起含有的所述第二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的含有率高。
13.一種夾層玻璃,其具備:
第一夾層玻璃部件、
第二夾層玻璃部件、和
權(quán)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
在所述第一夾層玻璃部件和所述第二夾層玻璃部件之間配置有所述夾層玻璃用中間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