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遮光裝置及包含其的顯示裝置,尤其涉及一種可收納的遮光裝置及包含其的顯示裝置。
背景技術:
隨著電子技術的進步,顯示裝置越來越普及,使用顯示裝置的場合也越來越多樣化。當使用者在具有強光的環(huán)境下觀看顯示裝置時,易因顯示裝置的觀看面反光或對比不夠明顯,導致使用者難以清楚觀看到顯示裝置所顯示的畫面;又或者顯示裝置需要進行色彩校正時,因而有遮光的需求。
然而,若顯示裝置不需遮光時,將需要把遮光裝置自顯示裝置上拆卸下來并另行收納,導致收納上的不便,并增加遮光裝置遺失或毀損的風險。另外若遮光裝置為一體成型,而無法隨著使用或收納狀態(tài)而組合或拆解,將更占用空間。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遮光裝置收納不便的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遮光裝置。
上述的遮光裝置包括:
承載單元,該承載單元具有相交的第一支架及第二支架,該第一支架具有第一端部,該第二支架具有第二端部;
第一蓋板單元,該第一蓋板單元具有相對的第三端部與第四端部,該第三端部樞接該第一端部;
第二蓋板單元,該第二蓋板單元具有相對的第五端部與第六端部,該第五端部樞接該第四端部;
第一容置空間,該第二蓋板單元以第一方向進行轉動使得該第六端部抵接該第二端部后,該承載單元、第一蓋板單元及該第二蓋板單元圍成該第一容置空間;
遮光單元,該遮光單元設置于該第一容置空間內;以及
第一支撐單元、第二支撐單元,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可轉動地設置于該第二蓋板單元上;
其中,該遮光裝置具有收納狀態(tài)及遮光狀態(tài);
當該第六端部抵接該第二端部時,該遮光裝置處于該收納狀態(tài);
當將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自該第二蓋板單元轉出,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所處的平面平行于該第一支架所處的平面時,再將該遮光單元自該第一容置空間中拉出而覆蓋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該遮光裝置即由該收納狀態(tài)變化為該遮光狀態(tài)。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二蓋板單元為匚形結構,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設置于該匚形結構的中空空間內,該匚形結構內中具有第一樞接部及第二樞接部,該第一支撐單元具有與該第一樞接部相對應的第三樞接部,該第二支撐單元具有與該第二樞接部相對應的第四樞接部,該第一樞接部與該第三樞接部卡合后,該第一支撐單元可以該第一樞接部為支點進行轉動,該第二樞接部與該第四樞接部卡合后,該第二支撐單元可以該第二樞接部為支點進行轉動。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遮光單元固定于該承載單元上,該遮光單元的固定方式為熱熔方式。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二蓋板單元可以該第四端部為轉軸進行轉動。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一蓋板單元的該第三端部可轉動地樞接該第一端部,該第一蓋板單元以該第一端部為轉軸在第二方向上轉動90°,該第二蓋板單元以該第四端部為轉軸在第二方向上轉動90°,該遮光裝置從該收納狀態(tài)轉變至該遮光狀態(tài);或者該第一蓋板單元的該第三端部固定地樞接該第一端部,該第二蓋板單元以該第四端部為轉軸在第二方向上轉動180°,該遮光裝置從該收納狀態(tài)轉變至該遮光狀態(tài),其中,該第二方向相反于該第一方向。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自該第二蓋板單元轉出后,該第一支撐單元及該第二支撐單元的軸向延伸方向均為第三方向,該第三方向為該第五端部指向該第六端部的方向。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二蓋板單元的該第五端部固定地樞接該第四端部,該第一蓋板單元的該第三端部可轉動地樞接該第一端部,該第一蓋板單元以該第一端部為轉軸在第二方向上轉動90°該遮光裝置從該收納狀態(tài)轉變至該遮光狀態(tài),其中,該第二方向相反于該第一方向。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一支撐單元、該第二支撐單元自該第二蓋板單元轉出后,該第一支撐單元與該第二支撐單元的軸向延伸方向均為第四方向,該第四方向垂直于該第五端部指向該第六端部的方向。
此外,本發(fā)明還提供一種顯示裝置,該顯示裝置包括第一前框、平行設置的第二前框與第三前框及上述的遮光裝置,該承載單元設置于該第一前框上或者該承載單元與該第一前框一體成型,該第二前框及該第三前框均鄰接該第一前框并均垂直于該第一前框,且該第二前框及該第三前框在遠離該遮光裝置的一端均設置有卡扣,該卡扣用以在該遮光狀態(tài)下固定該遮光單元。。
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第一前框具有第二容置空間,該第二容置空間用以容置該遮光裝置。
相比于現有技術,本發(fā)明的遮光裝置可具有收納狀態(tài)及遮光狀態(tài),收納狀態(tài)下可收納第一支撐單元、第二支撐單元及遮光單元,以利于元件的收納,防止丟失。進一步地,遮光裝置還可設置于顯示裝置的第一前框,第一前框提供遮光裝置的收納空間,而不會影響顯示裝置的外觀。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詳細描述,但不作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定。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爆炸圖;
圖2A-2C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狀態(tài)轉變的截面圖;
圖3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收納狀態(tài)的示意圖;
圖4為圖3中的虛線部分的放大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遮光狀態(tài)的部分示意圖;
圖6為圖5中的虛線部分的放大示意圖;
圖7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二實施方式的遮光狀態(tài)的截面圖;
圖8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三實施方式的遮光狀態(tài)的截面圖;
圖9為本發(fā)明顯示裝置的遮光狀態(tài)的示意圖;
圖10為本發(fā)明顯示裝置的收納狀態(tài)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圖1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爆炸圖,請參照圖1。遮光裝置100包括承載單元110、第一蓋板單元120、第二蓋板單元130、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及遮光單元150。
承載單元110具有相交的第一支架111與第二支架112,第一支架111具有第一端部11,第二支架112具有第二端部12。第一端部11具有相對的第一側及第二側,第二支架112自第一端部11的第二側垂直于第一端部11而延伸形成。第一蓋板單元120具有相對的第三端部13與第四端部14,第三端部13樞接第一支架111的第一端部11。第二蓋板單元130具有相對的第五端部15與第六端部16,第五端部15樞接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四端部14。
圖2A-圖2C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狀態(tài)轉變的截面圖,請參照圖2A-圖2C。如圖2A所示,第二蓋板單元130以第一方向D1進行轉動使得第六端部16抵接第二支架112的第二端部12后,承載單元110、第一蓋板單元120及第二蓋板單元130圍成第一容置空間S。遮光單元150設置于第一容置空間S內。在本實施方式中,遮光單元150固定于承載單元110上,固定方式為熱熔方式,當然,在其他實施方式中,遮光單元150也可不固定于承載單元110上,固定方式也可選取其他的固定方式。
圖3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收納狀態(tài)的示意圖,圖4為圖3中的虛線部分的放大示意圖,請參照圖3、圖4。在本實施方式中,第一支架111的第一端部11上具有復數個卡合結構1111,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三端部13上對應具有復數個卡合結構1211,該些卡合結構1211能夠可轉動地卡合在對應的卡合結構1111上,如此可實現第三端部13與第一端部11的樞接,且第一蓋板單元120能夠以第一端部11為轉軸進行轉動;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四端部14上具有復數個卡合結構1212,第二蓋板單元130的第五端部15上對應具有復數個卡合結構1312,該些卡合結構1312能夠可轉動地卡合在對應的卡合結構1212上,如此可實現第五端部15與第四端部14的樞接,且第二蓋板單元130能夠以第四端部14為轉軸進行轉動。當然,在其他實施方式中,第一蓋板單元120也可與第一支架111的第一端部11固定設置,或者第二蓋板單元130也可與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四端部14固定設置。在本實施方式中,收納狀態(tài)下第六端部16抵接第二端部12的固定方式,例如:如圖1所示,第二蓋板單元130具有第一卡合結構1321,第二支架112具有相對應的第二卡合結構1121。在收納狀態(tài)下,第一卡合結構1321與相對應的第二卡合結構1121相互卡合固定。即:遮光裝置100可具有收納狀態(tài)。
遮光裝置100還具有遮光狀態(tài),圖5為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第一實施方式的遮光狀態(tài)的部分的示意圖,圖6為圖5中的虛線部分的放大示意圖,請參照圖5、圖6。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均可轉動地設置于第二蓋板單元130上。第二蓋板單元130為匚形結構,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設置于匚形結構的中空空間內。匚形結構內中具有第一樞接部1311及第二樞接部1311’,本實施例中,第一樞接部1311及第二樞接部1311’設置于第二蓋板單元130的兩端,第一支撐單元141具有與第一樞接部1311相對應的第三樞接部,第二支撐單元142具有與第二樞接部1311’相對應的第四樞接部,第一樞接部1311與第三樞接部樞接后,第一支撐單元141可以該第一樞接部1311為支點進行轉動,第二樞接部1311’與第四樞接部樞接后,第二支撐單元142可以第二樞接部1311’為支點進行轉動。本實施例中,第一樞接部1311及第二樞接部1311’為凸起,第三樞接部及第四樞接部為凹陷,實際操作中,兩者可位置互換。本實施方式以兩個支撐單元為例進行說明,當然,在其他實施方式中,還可增加更多的支撐單元以提供更穩(wěn)定的支撐,例如,遮光裝置100還包括第三支撐單元(未示出),第三支撐單元可轉動地設置于第二蓋板單元130上,遮光狀態(tài)下,第三支撐單元自第二蓋板單元130轉出,并平行于第一支撐單元141,遮光單元150自第一容置空間S中拉出而覆蓋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及第三支撐單元。
當第二蓋板單元130的第六端部16抵接第二支架112的第二端部12時,遮光裝置100處于收納狀態(tài);當將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自第二蓋板單元130轉出,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所處的平面平行于第一支架111所處的平面時,再將遮光單元150自第一容置空間S中拉出而覆蓋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遮光裝置100即由收納狀態(tài)變化為遮光狀態(tài)。即: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轉出后,所形成的支撐平面平行于第一支架111所處的平面,將遮光單元150拉出覆蓋支撐平面后,當遮光裝置100放置于需遮蔽的物體(例如顯示器)上時,即可達到遮蔽的效果。
在本實施方式中,第二蓋板單元130可以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四端部14為轉軸進行轉動,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三端部13可轉動地樞接第一支架111的第一端部11,如圖2A、圖2B及圖2C所示,第一蓋板單元120由圖2A所示的收納位置以第一端部11為轉軸在第二方向D2上轉動90°,第二蓋板單元130以第四端部14為轉軸在第二方向D2上轉動90°,然后,再將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轉出后,遮光裝置100從收納狀態(tài)轉變至遮光狀態(tài),其中,第二方向D2相反于第一方向D1,本實施例中,第一方向為順時針方向,第二方向為逆時針方向。第一支撐單元141、第二支撐單元142自第二蓋板單元130轉出后,第一支撐單元141及第二支撐單元142的軸向延伸方向均為第三方向,第三方向為第五端部15指向第六端部16的方向。當然,在其他實施方式中,當第二蓋板單元230能夠以第一蓋板單元120的第四端部14為轉軸進行轉動時,第一蓋板單元220的第三端部13也可固定地樞接第一支架111的第一端部11,如圖7所示的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的第二實施方式,遮光裝置200的第一蓋板單元220的第三端部23固定地樞接承載單元210的第一端部21,第二蓋板單元230以第四端部24為轉軸在第二方向上轉動180°,然后,再將第一支撐單元241、第二支撐單元(未示出)轉出后,遮光裝置200即從收納狀態(tài)轉變至遮光狀態(tài)。
在其他實施方式中,如圖8所示的本發(fā)明遮光裝置的第三實施方式,第二蓋板單元330的第五端部35也可固定地樞接第一蓋板單元320的第四端部34,第一蓋板單元320的第三端部33可轉動地樞接承載單元310的第一端部31,第一蓋板單元320以第一端部31為轉軸在第二方向上轉動90°,然后,再將第一支撐單元341、第二支撐單元(未示出)轉出后,遮光裝置300從收納狀態(tài)轉變至遮光狀態(tài)。第一支撐單元341、第二支撐單元(未示出)自第二蓋板單元320轉出后,第一支撐單元341與第二支撐單元(未示出)的軸向延伸方向均為第四方向,第四方向垂直于第五端部35指向第六端部36的方向。
上述的遮光裝置可用于顯示領域,例如,當環(huán)境光過于強烈或者色彩校正時,就可以利用上述的遮光裝置將顯示屏來進行遮光,如可將上述的遮光裝置設置于顯示裝置上或者集成于顯示裝置上。
圖9為本發(fā)明顯示裝置的遮光狀態(tài)的示意圖,圖10為本發(fā)明顯示裝置的收納狀態(tài)的示意圖,請參照圖9、圖10。顯示裝置400包括第一前框410及上述的遮光裝置,例如遮光裝置100,承載單元110設置于第一前框410上,當然,承載單元110也可與第一前框410一體成型。第一前框410具有第二容置空間,第二容置空間用以容置遮光裝置100,即遮光裝置100處于收納狀態(tài)時,可收納于第一前框410的第二容置空間中,需要轉為遮光狀態(tài)時,再按照上述的方式進行展開遮光,如圖10所示,本發(fā)明的遮光裝置100并不會影響顯示裝置400的外觀。
顯示裝置400還具有平行設置的第二前框420及第三前框430,第二前框420及第三前框430均鄰接第一前框410并均垂直于第一前框410,且第二前框420及第三前框430在遠離該遮光裝置的一端均設置有卡扣440,卡扣440用以在遮光狀態(tài)下固定遮光單元。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的遮光裝置可具有收納狀態(tài)及遮光狀態(tài),收納狀態(tài)下可收納第一支撐單元、第二支撐單元及遮光單元,以利于元件的收納,防止丟失。進一步地,遮光裝置還可設置于顯示裝置的第一前框,第一前框提供遮光裝置的收納空間,而不會影響顯示裝置的外觀。
當然,本發(fā)明還可有其它多種實施例,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精神及其實質的情況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根據本發(fā)明作出各種相應的改變和變形,但這些相應的改變和變形都應屬于本發(fā)明所附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