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食物料理機,包括主機和設置于所述主機上的攪拌杯組件,所述攪拌杯組件包括杯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杯體的底部設置有導磁盤,所述主機內設置有線圈盤,所述線圈盤設于所述導磁盤的下方,并與所述導磁盤相對設置,
所述線圈盤包括支架、裝設于所述支架的線圈及若干磁條,若干磁條呈輻射狀分布,每一所述磁條包括本體,所述本體的至少一端凸設有磁柱,所述磁柱的形狀為圓柱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本體的兩端均凸設有所述磁柱,分別為第一磁柱與第二磁柱,所述第一磁柱與第二磁柱的形狀均為圓柱體。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磁柱和/或第二磁柱與所述本體一體成型。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柱與所述本體為分體結構。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柱固接于所述本體的上表面,所述本體于水平面上的投影形狀為長圓形。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本體包括兩相對設置的端面,所述兩端面均為向內凹陷的圓弧面。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柱固接于所述本體的端面,所述磁柱的下表面與所述本體的下表面平齊。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多個所述磁條的磁柱均分布于所述支架的中心位置,多個所述磁柱呈圓周分布。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線圈包括多匝漆包線,每匝漆包線的直徑為1~5mm。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條的長度為20~70mm,寬度為5~30mm,高度為10~40mm。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機還包括底座、設于所述底座上的外殼、設置于所述外殼上的裝飾圈、及位于所述裝飾圈上的電機減震墊,所述線圈盤卡固于一固定架內,所述固定架穿過所述電機減震墊及所述裝飾圈裝設于所述外殼。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的高度為大于0、小于或等于40mm。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機還包括電機、與所述電機連接的控制單元和離合器,及與所述控制單元相連接的控制面板,該控制面板設于所述主機的外殼;
所述攪拌杯組件包括攪拌刀組件,所述攪拌刀組件包括刀軸和固定于所述刀軸一端的刀片,該刀片容納于所述杯體內;
所述線圈盤和所述導磁盤均形成有過孔,所述刀軸的另一端穿過所述過孔,與所述離合器連接。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線圈盤與所述離合器的垂直距離為大于0、小于或等于40mm。
15.如權利要求1至14任一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料理機為破壁機、榨汁機、攪拌機或豆?jié){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