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支撐部和第二支撐部,所述第一支撐部與第二支撐部之間通過水平方向設置的伸縮裝置連接,使第一、第二支撐部之間能夠在水平方向上相互靠近或遠離;所述第一支撐部和第二支撐部中至少一個支撐部上設有雙向伸縮橫梁,所述雙向伸縮橫梁沿垂直于兩支撐部相對運動的方向布置,所述雙向伸縮橫梁的最大伸展長度大于礦井巷道的寬度;所述第一支撐部和第二支撐部下方均設有能夠沿豎直方向伸縮的支腿。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部和第二支撐部的頂部設有平板狀的工作平臺。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平臺包括中部的固定板和兩側的伸縮板,所述伸縮板沿平行于雙向伸縮橫梁的方向滑動設置,且兩側的伸縮板分別于雙向伸縮橫梁的兩伸縮端相連。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部包括由兩根雙向伸縮橫梁和兩個縱梁連接而成的矩形框架,所述矩形框架的四個角的下方分別設有一個支腿,且前后相鄰的兩支腿之間也設有縱梁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撐部包括頂部的一根雙向伸縮橫梁以及該雙向伸縮橫梁兩端的下方設置的兩支腿。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裝置包括多根水平設置的液壓缸,各液壓缸的缸體固定在第一支撐部的雙向伸縮橫梁和\或支腿上,各液壓缸的活塞桿固定在第二支撐部的雙向伸縮橫梁和/或支腿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支腿由單體液壓支柱構成,單體液壓支柱的液壓缸立在巷道底板上,單體液壓支柱的活塞桿與雙向伸縮橫梁固接。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裝置包括5個液壓缸,其中兩個液壓缸連接在第一、第二支撐部的支腿之間,另外三個液壓缸連接在第一、第二支撐部的雙向伸縮橫梁之間。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用自移式可升降腳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平臺的邊緣設有一圈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