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是一種針刺提花機,屬于提花機領域。
背景技術:
提花機作為一種紡織工具,是中國古代的一項重要發(fā)明。據考古證實,從河南安陽殷墟墓葬銅器上保留的絲織物痕跡來看,不僅有平紋組織的絹,還有提花的菱紋綺。這說明,我國早在商代就出現了,一般的織機只能織出平紋的織物,帶有復雜花紋的織物只有提花機才能織出.
雖然現有立體提花針刺機的針刺裝置能夠生產出具有立體花紋的織物,現有立體提花針刺機的針刺裝置存在結構復雜、運行不穩(wěn)定、針刺深度不能控制等缺點。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針刺提花機,以解決現有立體提花針刺機的針刺裝置存在結構復雜、運行不穩(wěn)定、針刺深度不能控制等缺點。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針刺提花機,其結構包括:機殼、固定片、固定底座、固定桿、支撐柱、供能外罩、電機、連接塊、透氣扇葉、保護外罩、電機轉軸、皮帶、傳動輪、固定軸;所述機殼下連接有固定片,所述機殼內設有固定底座,所述固定底座上連接有固定桿及支撐柱,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柱上設有提花裝置及針刺裝置,針刺裝置具有針刺轉軸,提花裝置具有提花轉軸,所述提花裝置和針刺裝置分別由兩塊控制模塊控制,布料以S形繞過提花裝置和針刺裝置,因此一個工作流程中就能實現布料的提花和針刺的雙工藝。
所述提花裝置及針刺裝置上設有刺針,所述供能外罩上設有電機,所述電機上連接有連接塊,所述連接塊上連接有透氣扇葉,所述透氣扇葉下設有保護外罩,所述電機上設有電機轉軸,所述電機轉軸與皮帶相連接,所述皮帶與傳動輪相連接,所述傳動輪通過固定軸與機殼相連接,所述傳動輪與針刺轉軸相連接。
所述針刺轉軸與提花轉軸聯動,所述支撐柱上設置刺針,所述提花裝置、針刺裝置設于機殼內。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分別設置有提花裝置以及針刺裝置,能夠在一個工作流程內完成兩個工作流程,大大提高了針刺機的使用效率,通過針刺機和提花裝置的配合使用,能夠達到一個機械多用的功能,提高了生產效率,也減少了購買機械的成本,降低了工廠的生產成本和使用成本。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其它特征、目的和優(yōu)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針刺提花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針刺提花機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機殼、2-固定片、3-固定底座、4-固定桿、5-支撐柱、6-提花裝置、7-針刺裝置、8-刺針、9-供能外罩、10-電機、11-連接塊、12-透氣扇葉、13-保護外罩、14-電機轉軸、15-皮帶、16-傳動輪、17-固定軸、18-針刺轉軸、19-提花轉軸。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chuàng)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針刺提花機,其結構包括:機殼1、固定片2、固定底座3、固定桿4、支撐柱5、提花裝置6、針刺裝置7、刺針8、供能外罩9、電機10、連接塊11、透氣扇葉12、保護外罩13、電機轉軸14、皮帶15、傳動輪16、固定軸17、針刺轉軸18、提花轉軸19;所述機殼1下連接有固定片2,所述機殼1內設有固定底座3,所述固定底座3上連接有固定桿4及支撐柱5,所述支撐柱5上設有提花裝置6及針刺裝置7,所述提花裝置6及針刺裝置7上設有刺針8,所述機殼1上設有供能外罩9,所述供能外罩9上設有電機10,所述電機10上連接有連接塊11,所述連接塊11上連接有透氣扇葉12,所述透氣扇葉12下設有保護外罩13,所述電機10上設有電機轉軸14,所述電機轉軸14與皮帶15相連接,所述皮帶15與傳動輪16相連接,所述傳動輪16通過固定軸17與機殼1相連接,所述傳動輪16與針刺轉軸18相連接,所述針刺轉軸18與針刺裝置7相連接,所述提花轉軸19與提花裝置6相連接,所述針刺轉軸18與提花轉軸19相連接,所述支撐柱5上設有刺針8,所述提花裝置6、針刺裝置7設于機殼1內。
在進行使用時,將待處理原料放置于固定底座3內,通過固定桿4及刺針8進行固定后,通過供能外罩9對電機10供能后,通過電機轉軸14帶動傳動輪16從而帶動提花裝置6及針刺裝置7進行運轉,本實用新型分別設置有提花裝置6以及針刺裝置7,能夠在一個工作流程內完成兩個工作流程,大大提高了針刺機的使用效率,通過針刺機7和提花裝置6的配合使用,能夠達到一個機械多用的功能,提高了生產效率,也減少了購買機械的成本,降低了工廠的生產成本和使用成本。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