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張緊離合控制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田園管理機皮帶傳動張緊離合控制機構。
背景技術:
田園管理機因其作業(yè)效率高、作業(yè)質(zhì)量好而備受農(nóng)業(yè)用戶的青睞,尤其適用于蔬菜大棚、果園等經(jīng)濟作物種植地。
田園管理機的發(fā)動機的動力輸出輪與變速箱的動力輸入輪之間通過傳動帶傳動連接,傳動帶設有張緊離合裝置,通過張緊離合裝置實現(xiàn)傳動帶的張緊和松弛兩種狀態(tài)?,F(xiàn)有的田園管理機在實現(xiàn)傳動帶的張緊或離合狀態(tài)時,需要作業(yè)人員用手握持住離合手柄,通過操縱拉線使傳動帶張緊或離合,無法使其自動保持所需狀態(tài),使用方便性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設計簡單合理、操縱控制方便的田園管理機皮帶傳動張緊離合控制機構。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田園管理機皮帶傳動張緊離合控制機構,包括鉸接設置于扶把底部的離合手柄,所述離合手柄連接有操縱拉線;所述離合手柄的底部設置有卡孔,所述扶把的底部鉸接設置有保持片,所述保持片的底端穿過所述卡孔后向上彎折形成壓持部,所述保持片上設置有與所述卡孔配合的卡槽;所述保持片的中部與所述離合手柄之間設置有手柄復位彈簧。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扶把底部固定設置有安裝座,所述離合手柄和所述保持片均鉸接于所述安裝座上。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操縱拉線連接有離合拉板,且所述操縱拉線連接所述離合拉板的中部;所述離合拉板的一端與田園管理機的機架鉸接,所述離合拉板的另一端鉸接設有張緊座,所述張緊座的兩端分別轉動設有張緊輪;所述離合拉板與田園管理機的機架之間設有拉板復位彈簧。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過向上握持拉動離合手柄實現(xiàn)離合鎖緊或者下壓保持片的壓持部實現(xiàn)解鎖,能夠自動保持傳動皮帶的張緊或離合作業(yè)狀態(tài),整體結構設計簡單、合理,操縱控制方便,使用穩(wěn)定可靠。
附圖說明
以下附圖僅旨在于對本實用新型做示意性說明和解釋,并不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其中:
圖1是離合手柄與保持片上的卡槽脫開時的狀態(tài)示意圖;
圖2是離合手柄被保持片上的卡槽卡住時的狀態(tài)示意圖;
圖3是離合手柄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4是保持片的主視結構示意圖;
圖5是保持片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圖6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傳動結構示意圖。
圖中:10-扶把;11-安裝座;20-離合手柄;21-操縱拉線;22-卡孔;23-保持片;24-壓持部;25-卡槽;26-手柄復位彈簧;27-離合拉板;28-張緊座;29-張緊輪;30-拉板復位彈簧;41-動力輸出輪;42-傳動皮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在下面的詳細描述中,只通過說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實施例。毋庸置疑,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認識到,在不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對所描述的實施例進行修正。因此,附圖和描述在本質(zhì)上是說明性的,而不是用于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如圖1至圖5所示,田園管理機皮帶傳動張緊離合控制機構,包括鉸接設置于扶把10底部的離合手柄20,所述離合手柄20連接有操縱拉線21;所述離合手柄20的底部設置有卡孔22,所述扶把10的底部鉸接設置有保持片23,所述保持片23的底端穿過所述卡孔22后向上彎折形成壓持部24,所述保持片23上設置有與所述卡孔22配合的卡槽25;所述保持片23的中部與所述離合手柄20之間設置有手柄復位彈簧26。本實施例中,所述扶把10底部固定設置有安裝座11,所述離合手柄20和所述保持片23均鉸接于所述安裝座11上,這樣安裝更加方便。
參考圖6,所述操縱拉線21連接有離合拉板27,且所述操縱拉線21連接所述離合拉板27的中部;所述離合拉板27的一端與田園管理機的機架(圖中未示出)鉸接,所述離合拉板27的另一端鉸接設有張緊座28,所述張緊座28的兩端分別轉動設有張緊輪29;所述離合拉板27與田園管理機的機架之間設有拉板復位彈簧30。
參考圖1和圖2,工作原理如下:向上握緊拉動離合手柄20時,操縱拉線21帶動離合拉板27,使得張緊座28靠近動力輸出輪41側的張緊輪下降,張緊輪與傳動皮帶42分離,使得傳動皮帶42松弛不隨動力輸出輪41轉動,動力傳遞中斷,此時離合手柄20上的卡孔卡于保持片23的卡槽25處,保持此狀態(tài)不變;需要傳遞動力時,向上微提離合手柄20同時下壓保持片的壓持部24,張緊輪上升壓緊傳動皮帶,傳動皮帶隨動力輸出輪轉動,動力傳遞進行,此時離合手柄20上的卡孔脫離保持片23的卡槽,在手柄復位彈簧26作用下復位,保持此狀態(tài)不變。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示意性的具體實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和原則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變化與修改,均應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