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性的駕駛員來說還可以抵消稍高能耗的弊端。
[0036]圖3示出了根據(jù)本發(fā)明的改進設計的選擋裝置的框圖。該設計方案的與根據(jù)圖1所述的部件相對應的部件被標注以相同的附圖標記,并且不再贅述。根據(jù)圖3的設計的額外部件是駕駛風格評估單元11,所述駕駛風格評估單元可以將駕駛員地駕駛風格歸類為可被分類為至少兩個類別(在此標注為“經濟型”和“運動型”)中的一個。駕駛風格評估單元11在此與油門踏板位置傳感器6相連,以便根據(jù)油門踏板位置的時間導數(shù)、尤其根據(jù)油門位置的變化的速度和/或幅度來對駕駛風格進行評估?;旧峡梢允褂萌我庖阎鸟{駛風格評估單元11、例如在文獻DE 10 2011 121 719 Al中所述的駕駛風格評估單元。
[0037]駕駛風格評估單元11向處理單元12輸出評估結果,所述處理單元還接收來自存儲器8的能耗值矢量k。當駕駛風格被評估為經濟型時,處理單元12就和根據(jù)圖1的設計中的選擇單元10 —樣運行,也即處理單元選擇帶有最低能耗值kj的擋位j,或當能耗差足夠低時選擇上一級的擋位j+1。
[0038]當駕駛風格被評估為運動型時可以規(guī)定,只有當下一級擋位(j_l)的轉數(shù)I^1在預先規(guī)定的較高的轉數(shù)范圍內位于允許范圍的上極限時,才選擇最節(jié)省燃料的擋位j,從而在設置該擋位(j-Ι)時不存在或僅存在極低的加速潛力。相反,當下一級擋位的轉數(shù)!!爿尚且足夠低得允許進行加速時,處理單元12選擇并輸出該下一級較低的擋位(j-Ι)。
[0039]根據(jù)一種變形方式,在選擇輸出的擋位時,還可以考慮在選擇時另一最省油擋位所導致的額外能耗,例如通過只有當最節(jié)省燃料的擋位j與下一級擋位(j_l)的能耗值kj、讓爿之間的差不超過預先規(guī)定的極限值時,處理單元12才選擇比最節(jié)省燃料的擋位j更低的擋位。所述極限值可以由制造商方面預先規(guī)定或可由駕駛員選擇;還可以設想的是,駕駛風格評估單元11不僅只在運動型和經濟型這二者之間進行區(qū)分,而且還在嚴格的經濟型與較高的運動型駕駛風格之間區(qū)分出中間級別,并且每個中間級別被分配了不同的極限值。當駕駛員通過其駕駛風格被識別出該駕駛員希望節(jié)省燃料地駕駛或疾馳地駕駛,處理單元12可以進行自動調節(jié),并分別輸出合適的換擋建議。
[0040]要明確的是,雖然以上詳細進行的描述和圖示示出了本發(fā)明特定的示例性設計方式,然而這些設計方式僅被考慮用于闡述,而不應作為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的限制。在不脫離以下權利要求和其等同內容的情況下,可以對所述設計方式進行多種變化。尤其基于所述描述和附圖還可以得出實施例的未在權利要求中被提及的技術特征。這些技術特征還可以以與此處特定公開組合不同的方式出現(xiàn)。多個技術特征在同一句子或以其他行文方式相互提及,這一事實不應由此得出以下結論,即這些技術特征僅能以特定的公開組合方式出現(xiàn);原則上與此相反的是,還可以從多個這種技術特征中剔除或變換單獨的技術特征,只要不影響本發(fā)明的功能性即可。
[0041]附圖標記清單
[0042]I車速表
[0043]2倍增器
[0044]3存儲單元
[0045]4倍增器
[0046]5轉數(shù)檢測單元
[0047]6油門踏板位置傳感器
[0048]7分割器
[0049]8存儲器
[0050]9曲線
[0051]10選擇單元
[0052]11駕駛風格評估單元
[0053]12處理單元
【主權項】
1.一種用于具有內燃機和多擋變速器的機動車的選擋裝置,所述選擋裝置帶有 -第一測量設備(1、2),用于檢測代表所述機動車的速度(V)的數(shù)值; -第二測量設備(6),用于檢測功率需求(P); -計算設備(3、4、5、7、8、10、11、12),用于計算在檢測到速度(V)的情況下為滿足用于所述多擋變速器的不同擋位的功率需求(P)而所需的燃料消耗(k),和用于輸出根據(jù)算出的燃料消耗(k)所選定的擋位(j、j_l)。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選擇的擋位是帶有最低燃料消耗的擋位(j)。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當具有第二低燃料消耗的擋位(j+Ι)的燃料消耗(kj+1)超出最節(jié)能的擋位(j)的燃料消耗(kj)不多于預先規(guī)定的極限值時,被選定的擋位是具有第二低燃料消耗的擋位(j+Ι)。
4.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用于評估駕駛員的駕駛風格,并且在駕駛員的駕駛風格被評估為運動型時,選擇用于輸出的擋位(j-ι),所述擋位低于具有最低燃料消耗的擋位(j)。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為,只有當燃料消耗(kj、kjM)之間的差值沒超過預先規(guī)定的極限值時,才選擇比具有最低燃料消耗的擋位更低的擋位。
6.根據(jù)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用于根據(jù)所述功率需求(P)的時間導數(shù)來評估駕駛風格。
7.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選擋裝置還具有用于特征曲線的存儲器(8),所述特征曲線表征用于不同工作點的內燃機的燃料消耗(k)。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通過結合所述內燃機的轉數(shù)(η)和轉矩(T)來限定所述工作點。
9.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用于,將由所述第一測量設備(1、2)測得的數(shù)值換算成內燃機為了在多擋變速器的不同檔位下保持車輛的速度(V)所需的轉數(shù)(η)的矢量。
10.根據(jù)權利要求9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用于為所述矢量(η)的多個分量計算與所測得的功率需求(P)相對應的轉矩(Tj)。
11.根據(jù)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只能允許輸出這樣的擋位,所述擋位所需的轉數(shù)位于預先規(guī)定的范圍內。
12.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選擋裝置還具有用于特征曲線(9)的存儲器(8),所述特征曲線將所述內燃機的最大可實現(xiàn)功率表征為所述轉數(shù)的函數(shù)。
13.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其中,所述計算設備被配置只能允許輸出這樣的擋位,在所述擋位中,所述功率需求(P)能分別在所需的轉數(shù)(?)下被滿足。
14.一種包括指令的計算機程序產品,所述指令在在計算機中實施時,能夠使計算機作為計算設備(3、4、5、7、8、10、11、12)在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中工作。
15.一種計算設備,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具有器件,所述器件用于計算在測得多擋變速器的不同擋位的車輛速度的情況下為滿足功率需求所需的燃料消耗,并且輸出根據(jù)計算所得的燃料消耗所選定的擋位。
16.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計算設備,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用于評估駕駛員的駕駛風格,并且在駕駛員的駕駛風格被評估為運動型時,選擇用于輸出的擋位(j-ι),所述擋位低于具有最低燃料消耗的擋位(j)。
17.根據(jù)權利要求16所述的計算設備,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為,只有當燃料消耗O^lv1)之間的差值沒超過預先規(guī)定的極限值時,才選擇比具有最低燃料消耗的擋位更低的擋位。
18.根據(jù)權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計算設備,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用于根據(jù)功率需求(P)的時間導數(shù)來評估駕駛風格。
19.根據(jù)權利要求15至18之一所述的計算設備,其中,所述計算設備(3、4、5、7、8、10、11、12)被配置只能允許輸出這樣的擋位,所述擋位所需的轉數(shù)位于預先規(guī)定的范圍內。
20.根據(jù)權利要求15至18之一所述的計算設備,其中,所述計算設備被配置只能允許輸出這樣的擋位,在所述擋位中,功率需求(P)能分別在所需的轉數(shù)(?)下被滿足。
21.一種計算機可讀取的數(shù)據(jù)載體,在所述數(shù)據(jù)載體上存放有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使計算機能夠作為計算設備(3、4、5、7、8、10、11、12)在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選擋裝置中工作。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具有內燃機和多擋變速器的機動車的選擋裝置,所述選擋裝置帶有-第一測量設備(1、2),用于檢測代表所述機動車的速度(v)的數(shù)值;-第二測量設備(6),用于檢測功率需求(P);-計算設備(3、4、5、7、8、10、11、12),用于計算在檢測到的速度(v)的情況下為滿足用于所述多擋變速器的不同擋位的功率需求(P)所需的燃料消耗(k),和用于輸出根據(jù)算出的燃料消耗(k)所選定的擋位(j、j-1)。
【IPC分類】F16H61-02, F16H63-42
【公開號】CN104675985
【申請?zhí)枴緾N201410636732
【發(fā)明人】O.梅爾
【申請人】通用汽車環(huán)球科技運作有限責任公司
【公開日】2015年6月3日
【申請日】2014年11月6日
【公告號】DE102013020079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