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活接頭領域,更具體地,涉及一種用于軟硬管連接的活接頭。
背景技術:
現有活接頭的種類繁多,但是能夠和軟管密封連接的管接頭少之又少,且部件較多,安裝較麻煩。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為解決以上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了一種用于軟硬管連接的活接頭,該活接頭的安裝使用快捷方便。
為實現以上發(fā)明目的,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用于軟硬管連接的活接頭,包括主體和錐度螺母,所述主體包括相互連接及連通的第一連接端和第二連接端,所述第一連接端端口沿主體的圓周方向開設有一環(huán)狀的凹槽,所述主體的第一連接端的外表面上開設有環(huán)繞外周的外螺紋,錐度螺母通過外螺紋與第一連接端連接。
上述方案中,在將軟硬管連接起來時,首先將軟管承插進第一連接端的凹槽內,然后擰緊錐度螺母,使錐度螺母對軟管進行鎖緊,然后將硬管承插進第二連接端即可完成整個的連接過程。本發(fā)明提供的接頭結構簡單,在使用時僅僅需要執(zhí)行三個步驟即可完成整個的連接過程,與現有技術相比,其安裝使用快捷方便。
優(yōu)選地,所述主體包括螺帽、接頭和外螺紋主體;
其中接頭包括相互連接及連通的軟管連接端和第一承口端,所述軟管連接端端口沿接頭的圓周方向開設有一環(huán)狀的凹槽,所述軟管連接端的外表面上開設有環(huán)繞外周的外螺紋,錐度螺母通過外螺紋與軟管連接端連接,所述第一承口端的外周沿圓周方向設置有環(huán)狀的卡扣部;
所述外螺紋主體包括相互連接及連通的第二承口端和硬管連接端,第二承口端與第一承口端連接及連通,第二承口端的外表面上開設有環(huán)繞外周的外螺紋,螺帽通過第二承口端上的外螺紋與第二承口端連接,且螺帽通過卡扣部對接頭進行卡扣鎖緊。
優(yōu)選地,為了增強第一承口端、第二承口端之間連接的嚴密性,所述第二承口端端口沿外螺紋主體的圓周方向開設有一環(huán)狀的凹槽,凹槽內放置有密封圈,密封圈與第一承口端、第二承口端緊密接觸。通過增設密封圈,使得第一承口端、第二承口端之間連接嚴密,避免出現泄露的情況。
優(yōu)選地 ,所述錐度螺母與螺帽接觸。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fā)明提供的接頭結構簡單,在使用時僅僅需要執(zhí)行三個步驟即可完成整個的連接過程,與現有技術相比,其安裝使用快捷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活接頭的剖面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附圖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
以下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的闡述。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活接頭包括主體1和錐度螺母2,所述主體1包括相互連接及連通的第一連接端101和第二連接端102,所述第一連接端101端口沿主體1的圓周方向開設有一環(huán)狀的凹槽201,所述主體1的第一連接端101的外表面上開設有環(huán)繞外周的外螺紋,錐度螺母2通過外螺紋與第一連接端101連接。
上述方案中,在將軟硬管連接起來時,首先將軟管承插進第一連接端101的凹槽201內,然后擰緊錐度螺母2,使錐度螺母2對軟管進行鎖緊,然后將硬管承插進第二連接端102即可完成整個的連接過程。本發(fā)明提供的接頭12結構簡單,在使用時僅僅需要執(zhí)行三個步驟即可完成整個的連接過程,與現有技術相比,其安裝使用快捷方便。
本實施例中,主體1包括螺帽11、接頭12和外螺紋主體13;
其中接頭12包括相互連接及連通的軟管連接端121和第一承口端122,所述軟管連接端121端口沿接頭12的圓周方向開設有一環(huán)狀的凹槽201,所述軟管連接端121的外表面上開設有環(huán)繞外周的外螺紋,錐度螺母2通過外螺紋與軟管連接端121連接,所述第一承口端122的外周沿圓周方向設置有環(huán)狀的卡扣部1221;
所述外螺紋主體13包括相互連接及連通的第二承口端131和硬管連接端132,第二承口端131與第一承口端122連接及連通,第二承口端131的外表面上開設有環(huán)繞外周的外螺紋,螺帽11通過第二承口端131上的外螺紋與第二承口端131連接,且螺帽11通過卡扣部1221對接頭12進行卡扣鎖緊。
本實施例中,為了增強第一承口端122、第二承口端131之間連接的嚴密性,所述第二承口端131端口沿外螺紋主體13的圓周方向開設有一環(huán)狀的凹槽202,凹槽202內放置有密封圈203,密封圈203與第一承口端122、第二承口端131緊密接觸。通過增設密封圈203,使得第一承口端122、第二承口端131之間連接嚴密,避免出現泄露的情況。
本實施例中,所述錐度螺母2與螺帽11接觸。
顯然,本發(fā)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