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礦用烘干機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礦用烘干機。
背景技術:
礦用烘干機也叫轉筒干燥機。礦用烘干機廣泛用于建材,冶金、化工、水泥工業(yè)烘干礦渣石灰石、煤粉、礦渣、粘土等物料。濕物料加入干燥機后,在筒內翻動,物料在干燥機內均勻分布與分散,并與并流的熱空氣充分接觸,加快了干燥傳熱、傳質。現(xiàn)有的礦用烘干機在工作時,由于沒有保護裝置以及輔助的定位裝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傳統(tǒng)烘干機為專機專用,現(xiàn)今市場上缺少一種可以應用到不同材料烘干的礦用烘干機,而且長時間不對烘干機內部進行清理,會發(fā)生一定的反應,進而損壞礦用烘干機的滾筒,造成財產的損失,因此,發(fā)明一種礦用烘干機來解決上述問題很有必要。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礦用烘干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礦用烘干機,包括干燥滾筒,所述干燥滾筒內腔設有螺紋導向通道,所述干燥滾筒底部對應設有底座,所述底座頂部中間設有轉動電機,所述轉動電機頂部對應設有齒輪環(huán),所述齒輪環(huán)對應設于干燥滾筒外部,所述齒輪環(huán)兩側設有支撐架,所述支撐架對應設于干燥滾筒外部,所述干燥滾筒與支撐架之間設有螺紋,所述支撐架設于底座頂部,所述干燥滾筒內腔一側頂部設有噴頭,所述噴頭一側設有伸縮桿,所述伸縮桿內部設有輸水管,所述伸縮桿一側設有水箱。
優(yōu)選的,所述干燥滾筒一端設有螺旋進料機,所述螺旋進料機底部對應設有熱泵,所述干燥滾筒另一端設有卸料機。
優(yōu)選的,所述支撐架設有多個。
優(yōu)選的,所述齒輪環(huán)與干燥滾筒螺紋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支撐架與干燥筒螺紋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輸水管由隔熱材料制成。
本發(fā)明的技術效果和優(yōu)點:通過設有多個支撐架在避免干燥轉筒穩(wěn)定旋轉的同時可以為其提供輔助動力,從而達到了穩(wěn)定運行提高礦用烘干機工作效率的效果,通過設有噴頭以及水箱,進而實現(xiàn)定期對烘干滾筒內部進行清洗的效果,從而在提高礦用烘干機使用壽命的同時達到了多材料應用的效果,提高了礦用烘干機的應用效率,本發(fā)明解決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方便使用,具有市場推廣價值。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整體結構俯視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整體結構側視圖。
圖中:1干燥滾筒、2螺紋導向通道、3底座、4轉動電機、5齒輪環(huán)、6支撐架、7螺紋、8噴頭、9伸縮桿、10輸水管、11水箱。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本發(fā)明提供了如圖1-3所示的一種礦用烘干機,包括干燥滾筒1,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燥滾筒1內腔設有螺紋導向通道2,所述干燥滾筒1底部對應設有底座3,所述底座3頂部中間設有轉動電機4,所述轉動電機4頂部對應設有齒輪環(huán)5,所述齒輪環(huán)5對應設于干燥滾筒1外部,所述齒輪環(huán)5兩側設有支撐架6,所述支撐架6對應設于干燥滾筒1外部,所述干燥滾筒1與支撐架6之間設有螺紋7,所述支撐架6設于底座3頂部,所述干燥滾筒1內腔一側頂部設有噴頭8,所述噴頭8一側設有伸縮桿9,所述伸縮桿9內部設有輸水管10,所述伸縮桿9一側設有水箱11。
所述干燥滾筒1一端設有螺旋進料機,所述螺旋進料機底部對應設有熱泵,所述干燥滾筒1另一端設有卸料機,所述支撐架6設有多個,多個支撐架6可以提供更好的穩(wěn)固性,所述齒輪環(huán)5與干燥滾筒1螺紋連接,所述支撐架6與干燥筒1螺紋連接,所述輸水管10由隔熱材料制成,隔熱材料可以防止輸水管10的熱變形。
本實用工作原理:工作時,濕物料通過螺旋進料機進入到干燥滾筒1內,同時熱泵將熱空氣送入到干燥滾筒1內,轉動電機4帶動干燥滾筒1轉動的同時支撐架6在提供保護作用的同時也可以輔助齒輪環(huán)5轉動,由于干燥滾筒1內設有螺紋導向通道2,所以物料可以由進料口向出料口移動,干燥后的物料通過卸料機排出,當需要對干燥滾筒1內部進行清洗時,通過調整伸縮桿9的長度,使噴頭8進入到烘干滾筒內部便可以實現(xiàn)清洗的效果。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