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輪胎翻新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用于小型輪胎翻新的帶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的胎面貼合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輪胎報廢大多數(shù)情況是輪胎胎面的磨損,輪胎胎面用于防止胎體受機械損傷和早期磨損,向路面?zhèn)鬟f汽車的牽引力和制動力,增加外胎與路面的抓著力,以及吸收輪胎在運行時的震蕩。輪胎長時間使用后,胎面磨損嚴重,為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必須更換輪胎,而對于像碼頭作業(yè)區(qū)域,運輸車輛裝載的重量大、車輛拐彎的頻率高,以及作業(yè)時間長,對輪胎的磨損更為嚴重,更換輪胎的頻率較高,由于碼頭作業(yè)的車輛只是進行短距離的中轉(zhuǎn)運輸,更換全新的輪胎成本
較高,因此翻新輪胎能夠滿足碼頭作業(yè)車輛的基本需求。
目前,對于輪胎胎體的主要再利用方法是通過打磨、修補、貼合花紋膠,使其達到再生使用的目的,即輪胎翻新,輪胎翻新在將輪胎打磨、修補、打膠之后,需要將新的輪胎面貼合到舊輪胎上,由于輪胎面與舊輪胎在貼合過程中,首先要將輪胎面與舊輪胎接觸,中間空隙容易留有空氣,因此需要對輪胎面進行擠壓,以排出滯留的空氣,為保證貼合效果,需要將輪胎面重復擠壓,以保證壓實效果。對于小型輪胎搬運比較方便,由于小型輪胎胎面周長短,壓合過程所占用的時間較短,將輪胎固定到夾持裝置上固定繁瑣,增加了輪胎壓合的整個加工時間,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需要一種用于小型輪胎翻新的帶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的胎面貼合裝置,方便輪胎搬運支撐,節(jié)省操作時間。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發(fā)明目的:針對上述現(xiàn)有技術中的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小型輪胎翻新的帶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的胎面貼合裝置。
技術方案: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用于小型輪胎翻新的帶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的胎面貼合裝置,包括底座和機架,所述機架設置在底座的上方,所述機架上設有滾壓裝置,所述底座上設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所述輪胎搬運支撐裝置包括搬運臂和氣缸一,所述氣缸一固定在底座上,所述搬運臂右端穿過機架上的通孔后通過氣缸伸縮桿與氣缸一連接,搬運臂上左端設置支撐輥支架,支撐輥支架上安裝支撐輥。
所述滾壓裝置包括電機、壓合輥支撐架、壓合輥和氣缸二,氣缸二的伸縮桿與壓合支撐架中間位置連接,所述壓合輥活動設置在壓合支撐架內(nèi)部的滾動軸上,電機設置在機架的右端,電機的輸出軸與的滾動軸通過連接器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機架上設有氣缸手動控制開關,所述手動控制開關通過氣管分別與氣缸一和氣缸二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搬運臂整體呈l型,搬運臂在氣缸一的帶動下運動到滾壓裝置的正下方時停止。
進一步地,所述機架的通孔處設有支撐柱,支撐柱的底端與底座固定。
進一步地,所述且所述支撐柱與機架所成夾角為30°-40°。
進一步地,所述支撐柱頂端設有支撐軸,搬運臂活動設置在支撐軸上。
上述技術方案可以看出,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
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用于小型輪胎翻新的帶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的胎面貼合裝置,其結(jié)構(gòu)設計合理,通過輪胎搬運支撐裝置,將輪胎搬運和支撐集為一體,操作簡單,減少操作工序,使用時,將待加工的輪胎放置到支撐臂上,支撐臂在氣缸的帶動下,向上運動,待支撐輥與壓合輥上下相對應時,氣缸一停止運行,使得輪胎面位于壓合輥和支撐輥中間,壓合輥在電機的驅(qū)動下,帶動輪胎發(fā)生旋轉(zhuǎn),實現(xiàn)輪胎面不同位置的胎面擠壓。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jié)構(gòu)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中搬運臂上升到最高點時的結(jié)構(gòu)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jié)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進一步闡明本發(fā)明。
實施例
如圖1-2所示的一種用于小型輪胎翻新的帶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的胎面貼合裝置包括底座1和機架2,所述機架2設置在底座1的上方,所述機架2上設有滾壓裝置3,所述滾壓裝置3包括電機31、壓合輥支撐架32、壓合輥33和氣缸二34,氣缸二34的伸縮桿與壓合支撐架32中間位置連接,所述壓合輥活動33設置在壓合支撐架32內(nèi)部的滾動軸上,電機31設置在機架2的右端,電機31的輸出軸與的滾動軸通過連接器連接。所述底座1上設有輪胎搬運支撐裝置4,所述輪胎搬運支撐裝置4包括搬運臂41和氣缸一42,所述氣缸一42固定在底座1上,所述搬運臂41右端穿過機架2上的通孔后通過氣缸伸縮桿與氣缸一42連接,搬運臂41上左端設置支撐輥支架43,支撐輥支架43上安裝支撐輥44。
本實施例中所述機架2上設有氣缸手動控制開關5,所述手動控制開關5通過氣管分別與氣缸一42和氣缸二34連接。
本實施例中所述搬運臂41整體呈l型,搬運臂41在氣缸一42的帶動下運動到滾壓裝置3的正下方時停止。
本實施例中所述機架2的通孔處設有支撐柱6,支撐柱6的底端與底座1固定,且所述支撐柱6與機架2所成夾角為30°-40°,所述支撐柱6頂端設有支撐軸,搬運臂41活動設置在支撐軸上。
實施例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而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在閱讀了本發(fā)明之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本發(fā)明的各種等價均落于
本技術:
所附權(quán)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