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螺旋槳組件,包括:
局部轂,包括:
具有一組局部根部座的背板;以及
能夠選擇性地可操作地聯接于所述背板的一組夾具,其中各個夾具限定第二局部根部座,并且其中當夾具聯接于所述背板時,形成根部座;以及
具有收納在所述根部座內的根部的螺旋槳葉片。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局部轂的所述背板在所述螺旋槳組件的后側處,并且將安裝表面提供至發(fā)動機。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包括成輪廓板,其具有圍繞其外周間隔的所述一組局部根部座。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夾具緊固于所述背板。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槳組件還包括可操作地聯接于所述一組夾具之上的蓋。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蓋包括構造成容納所述螺旋槳組件的一部分的至少一個開口。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槳組件還包括固持器,其選擇性地可操作地聯接于所述局部轂,并且構造成在所述固持器聯接于所述局部轂時將所述螺旋槳葉片的所述根部固持在所述局部轂內。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槳組件還包括設在所述根部與所述局部轂之間的軸承組件,并且其中所述軸承組件允許所述螺旋槳葉片在所述局部轂內旋轉。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組件包括平行滾子軸承組件、滾珠軸承組件,或錐形滾子軸承組件。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螺旋槳組件,其特征在于,多個軸承組件設在所述根部與所述局部轂之間,并且所述多個軸承組件中的至少一個預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