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
背景技術:
伴隨著環(huán)境及能源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近年來全國大范圍出現霧霾天氣,人們大大提高了對環(huán)境改善的關注度。純電動汽車采用動力電池作為其動力源,因其節(jié)能與環(huán)保的特點,純電動汽車成為各汽車企業(yè)重點研究和開發(fā)的對象。動力電池組作為純電動汽車的核心部件之一,現有的動力電池組一般安裝在座椅下方,這樣的動力電池組布置占據空間大,不能滿足現在人們對純電動汽車大電量的要求,現有的動力電池組布置如果要增加電池組則必須更改貨箱或駕駛室,增加開發(fā)以及產生成本和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在實現大電量電池組布置的同時設計合理充分利用空間,固定可靠,不會涉及貨箱和駕駛室的更改,提高生產效率,減低了開發(fā)以及生產成本。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包括若干動力電池組、固定所述動力電池組的安裝托架總成以及車架,所述車架安裝于車體底部,所述安裝托架總成固定安裝在所述車架上,所述動力電池組固定設置于所述安裝托架總成上,所述安裝托架總成設有第一安裝托架總成、第二安裝托架總成以及第三安裝托架總成。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安裝托架總成由兩個平行的安裝梁組成并固定安裝于所述車架的縱梁上。
優(yōu)選的,所述兩個平行的安裝梁上設有兩組所述動力電池組,兩組所述動力電池組的兩側設置有通過螺栓固定的限位擋板。
優(yōu)選的,所述第二安裝托架總成由兩個L形托架,所述L形托架由兩個平行的安裝架組成。
優(yōu)選的,兩個所述L形托架上均設置有所述動力電池組,所述L形托架一端與所述車架中部的橫梁固定連接,所述L形托架一端設有限位擋板。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三安裝托架總成為U形托架,所述U形托架安裝于所述車架尾部的橫梁上,所述U形托架由兩個平行的U形安裝架和加強梁組成。
優(yōu)選的,所述U形托架上設置有一組動力電池組,所述U形安裝架上設置有限位擋板。
因此,本實用新型采用上述結構的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在實現大電量電池組布置的同時設計合理充分利用空間,固定可靠,不會涉及貨箱和駕駛室的更改,提高生產效率,減低了開發(fā)以及生產成本。
下面通過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描述。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安裝托架示意圖。
附圖標記
1、動力電池組一;2、動力電池組二;3、動力電池組三;4、動力電池組四;5、動力電池組五;6、車架;61、第一安裝托架總成;62、第二安裝托架總成;63、第三安裝托架總成。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示意圖,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安裝托架示意圖,如圖所示,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包括若干動力電池組、固定動力電池組的安裝托架總成以及車架6,車架6上側邊設有安裝件,使車架6可以安裝于車體底部,安裝托架總成固定安裝在車架6上,動力電池組固定設置于安裝托架總成上,安裝托架總成設有第一安裝托架總成61、第二安裝托架總成62以及第三安裝托架總成63,將五組動力電池組設置于安裝托架總成上,可以合理的利用車底空間同時不必對駕駛室或貨箱進行改造,降低生產的成本和效率。第一安裝托架總成61由兩個平行的安裝梁組成并固定橫向安裝于車架6縱梁上,兩個平行的安裝梁上設有兩組動力電池組,兩組動力電池組為動力電池組一1和動力電池組二2,動力電池組一1和動力電池組二2較其他幾組動力電池組要矮,這兩組動力電池組的兩側設置有通過螺栓固定的限位擋板,使動力電池組不能隨便移動固定可靠,第二安裝托架總成62由兩個L形托架,第二安裝托架總成62安裝于車架6中部的橫梁上,L形托架由兩個平行的安裝架組成,兩個L形托架上設置有兩個動力電池組,這兩個動力電池組為動力電池組二和動力電池組三,L形托架一端與車架6的橫梁通過螺栓固定連接,L形托架一端設有限位擋板用于固定動力電池組。第三安裝托架總成63為U形托架,U形托架安裝于車架6尾部的橫梁上,U形托架由兩個平行的U形安裝架和加強梁組成,將動力電池組三3設置于U形托架中,U形安裝架上設置有限位擋板用于固定動力電池組三3。將五組動力電池組分開布置合理的利用有效空間,在組裝時,現將各動力電池組安置固定在對應的安裝托架總成上,再將裝配好的總成安裝到車架6的相應位置,最后組裝到車體底部,這樣不僅充分合理的利用空間,同時便于裝配,提高生產效率。
因此,本實用新型采用上述結構的一種新型純電動教練車布置結構,在實現大電量電池組布置的同時設計合理充分利用空間,固定可靠,不會涉及貨箱和駕駛室的更改,提高生產效率,減低了開發(fā)以及生產成本。
以上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應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