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手、尤其是用于車輛座椅的扶手,包括支承臂(12),所述支承臂可圍繞樞轉軸線(a1)在至少一個使用位置和至少一個非使用位置之間樞轉并且可借助鎖止裝置(19)鎖止在至少一個位置中,所述鎖止裝置可在鎖止位置和釋放位置之間運動,其中,為所述支承臂(12)配置有第一保持裝置(21),該第一保持裝置能夠與第二保持裝置(22)可分離地嵌接,以便在至少一個方向(u2)上并且在至少一個鎖止位置中鎖止所述支承臂(12)的運動,所述第二保持裝置與車輛結構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鎖止裝置(19)包括至少一個與支承臂(12)共同作用的桿(13),該桿相對于支承臂(12)可運動地支承,所述桿(13)設有所述第一保持裝置。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桿(13)借助鉸鏈可樞轉地支承。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臂(12)的運動和所述桿(13)的運動在支承臂(12)的至少一個旋轉角度范圍內耦合。
4.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桿(13)的運動借助至少一個止擋(14)限定。
5.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臂(12)的運動借助一個止擋限定。
6.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臂(12)相對于桿(13)的運動借助至少一個止擋(27)在支承臂(12)的至少一個樞轉方向(u1)上限定。
7.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持裝置(21)和/或第二保持裝置(22)由具有保持面(51)的齒結構構成。
8.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保持裝置(22)配置給鎖止元件,該鎖止元件可運動地支承。
9.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持裝置(21)和第二保持裝置(22)可由控制裝置根據(jù)它們的相對位置脫接和/或嵌接。
10.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設有記憶裝置(44),該記憶裝置能在鎖定位置和分離位置之間運動,其中,在鎖定位置中,所述桿(13)在設定的鎖止位置中鎖定并且桿(13)在分離位置中不鎖定。
11.根據(jù)權利要求10所述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記憶裝置(44)包括控制裝置(52),借助該控制裝置記憶裝置(44)在被操作之后保持在鎖定位置中,直至支承臂(12)進行了限定的運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