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輪胎維修輔助設備,尤其涉及一種重型輪胎放立輔助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在實驗室研究的機械彈性車輪比較笨重,在研發(fā)階段需要經(jīng)常性的對其放倒后進行拆裝,目前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第一,人力上:在放倒和豎起過程,常常需要三名實驗人員同時進行操作,非常費力;
第二,安全性:由于輪胎比較笨重,在放倒過程中接近地面時容易出現(xiàn)手指險被壓到的情況;
第三,環(huán)境上:在初期歷經(jīng)手指險被壓到的情況后,后來采取了將輪胎由豎直狀態(tài)直接推倒的做法,但由于輪胎非常重,落地瞬間對地面造成嚴重的振動和噪聲,特別是對樓下的辦公人員造成了嚴重的困擾。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上述現(xiàn)有裝置的不足,提供一種重型輪胎放立輔助裝置。
本發(fā)明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重型輪胎放立輔助裝置,包含支撐體、輔助移動機構、第一至第二滑槽、第一至第四滑塊和輪胎放置臺;
所述支撐體為橫向放置的柱體、柱體橫截面為直角三角形,包含一個矩形斜面、兩個直角三角形側面、一個矩形底面和一個矩形背面;
所述第一至第二滑槽由上而下平行地設置在所述支撐體的斜面上;
所述第一滑塊、第二滑塊設置在第一滑槽中,能夠沿第一滑槽自由滑動;所述第三滑塊、第四滑塊設置在第二滑槽中,能夠沿第二滑槽自由滑動;
所述輔助移動機構包含矩形底板、第一擋板和第二擋板,其中,第一擋板、第二擋板平行設置,其底部分別固定在所述底板的兩條長邊上,且第一擋板、第二擋板均與所述底板垂直;
所述輔助移動機構矩形底板的四個角分別和第一至第四滑塊固定相連,使得輔助移動機構能夠沿著支撐體斜面上下滑動;
所述第一擋板在第二擋板上方,第一擋板的高度大于第二擋板,且第一擋板、第二擋板之間的距離大于重型輪胎的寬度;
所述支撐體底面的四個角上均設有一個帶鎖止機構的滾輪;
所述輪胎放置臺的上端面和支撐體的底面處于同一水平面;
所述支撐體的背面設有兩個用于推動支撐體的把手。
本發(fā)明采用以上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技術效果:
1. 結構簡單,使用方便;
2. 避免輪胎放置過程對工作人員造成安全威脅和對環(huán)境造成惡劣影響,同時使輪胎在拆卸工程中放置狀態(tài)的切換更為方便安全快捷。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中移動輔助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支撐體,2-輔助移動機構,3-第一滑槽,4-第二滑槽,5-把手,6-輪胎放置臺,7-重型車輪,8-滾輪,9-第一擋板,10-第二擋板,11-底板,12-第一滑塊。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圖1和圖2所示,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包含支撐體、輔助移動機構、第一至第二滑槽、第一至第四滑塊和輪胎放置臺;
所述支撐體為橫向放置的柱體、柱體橫截面為直角三角形,包含一個矩形斜面、兩個直角三角形側面、一個矩形底面和一個矩形背面;
所述第一至第二滑槽由上而下平行地設置在所述支撐體的斜面上;
所述第一滑塊、第二滑塊設置在第一滑槽中,能夠沿第一滑槽自由滑動;所述第三滑塊、第四滑塊設置在第二滑槽中,能夠沿第二滑槽自由滑動;
所述輔助移動機構包含矩形底板、第一擋板和第二擋板,其中,第一擋板、第二擋板平行設置,其底部分別固定在所述底板的兩條長邊上,且第一擋板、第二擋板均與所述底板垂直;
所述輔助移動機構矩形底板的四個角分別和第一至第四滑塊固定相連,使得輔助移動機構能夠沿著支撐體斜面上下滑動;
所述第一擋板在第二擋板上方,第一擋板的高度大于第二擋板,且第一擋板、第二擋板之間的距離大于重型輪胎的寬度;
所述支撐體底面的四個角上均設有一個帶鎖止機構的滾輪;
所述輪胎放置臺的上端面和支撐體的底面處于同一水平面;
所述支撐體的背面設有兩個用于推動支撐體的把手。
重型輪胎放倒和豎起整個過程是通過輔助移動機構在第一和第二滑槽上的移動來實現(xiàn)的。
需要放倒重型輪胎時,工作人員B將重型輪胎推至輪胎放置臺上,工作人員A首先將輔助移動機構沿著第一和第二滑槽拉到合適的位置,然后將豎起的輪胎輕輕地靠在輔助移動機構的第二擋板上,此時工作人員B用手抓住把手向前推著來實現(xiàn)平衡,然后A的工作完成后,B開始慢慢的勻速往后退,此時輔助移動機構通過第一和第二滑槽機構沿著支撐體的斜面向下移動,直至達到輪胎水平狀態(tài)。
需要豎立重型輪胎時,通過把手將支撐體向前推,輔助移動機構通過第一和第二滑槽機構沿著斜面向上的移動,到一定位置后,輕輕將重型輪胎扶著立起來就可以了。
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是,除非另外定義,這里使用的所有術語(包括技術術語和科學術語)具有與本發(fā)明所屬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的一般理解相同的意義。還應該理解的是,諸如通用字典中定義的那些術語應該被理解為具有與現(xiàn)有技術的上下文中的意義一致的意義,并且除非像這里一樣定義,不會用理想化或過于正式的含義來解釋。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nèi),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