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車輛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和一種車輛。
背景技術:
駕駛員在長時間連續(xù)駕車后,產生生理機能和心理機能的失調,在客觀上出現駕駛機能下降。駕駛員睡眠質量差或不足,長時間駕駛車輛,容易出現疲勞。在疲勞后繼續(xù)駕駛車輛,判斷能力下降、反應遲鈍和操作失誤增加。例如,駕駛員處于輕微疲勞時,會出現換擋不及時、不準確;駕駛員處于中度疲勞時,操作動作呆滯,有時甚至會忘記操作;駕駛員處于重度疲勞時,往往會下意識操作或出現短時間睡眠現象,嚴重時會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因此疲勞駕駛車輛危害非常大。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相關技術中的技術問題之一。為此,本發(fā)明需要提出一種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該車輛控制方法,可以防止疲勞駕駛,提高駕駛安全性。
本發(fā)明還提出一種車輛。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一方面提出一種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其中,車輛包括提醒裝置,所述車輛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檢測所述車輛的當前狀態(tài);如果所述車輛的打火鑰匙處于ON檔且車速大于零,則記錄所述車輛的連續(xù)行駛時間,其中,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根據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所述提醒裝置和所述車輛的行駛車速進行控制。
根據本發(fā)明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根據車輛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提醒裝置和行駛車速進行控制,在出現疲勞駕駛時,與相關技術中只進行提醒的方式相比,本申請的方法不僅可以及時提醒駕駛員,并對車輛本身控制以采取保護措施,從而避免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從真正意義上防止疲勞駕駛,提高駕駛安全性。
所述提醒裝置包括時間提示模塊,所述根據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所述提醒裝置和所述車輛的行駛車速進行控制,包括:如果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二時間閾值時,則控制所述時間提示模塊提示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從而可以及時地提示 駕駛員進行停車休息,其中,所述第二時間閾值大于所述第一時間閾值。
所述提醒裝置還包括時間報警模塊,所述根據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所述提醒裝置和所述車輛的行駛車速進行控制,還包括:如果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三時間閾值時,則控制所述時間報警模塊進行行駛時間報警,其中,所述第三時間閾值大于所述第二時間閾值。
上述方法還包括:如果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三時間閾值且小于第四時間閾值,則限制所述車輛在第一車速,其中,所述第四時間閾值大于所述第三時間閾值。
上述方法還包括:如果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四時間閾值,則限制所述車輛在第二車速,其中,所述第二車速小于所述第一車速。
在出現疲勞駕駛時,通過限定車速,從而可以避免在高速行駛時,因疲勞駕駛而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上述方法還包括:當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時,如果檢測到所述車輛的車速為零且所述打火鑰匙處于OFF檔,則記錄所述車輛的停車累計時間,其中,停車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如果所述停車累計時間小于預設停車時間,則限制所述車輛啟動,從而可以保證駕駛員充分休息。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另一方面提出一種車輛,該車輛包括:車體、車輛動力源、提醒裝置、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檢測車輛的當前狀態(tài),并在所述車輛的打火鑰匙處于ON檔且車速大于零,記錄所述車輛的連續(xù)行駛時間,以及根據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所述提醒裝置和所述車輛動力源進行控制,其中,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
本發(fā)明的車輛,控制器根據車輛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提醒裝置和行駛車速進行控制,在出現疲勞駕駛時,與相關技術中只進行提醒的方式相比,本申請的車輛不僅可以及時提醒駕駛員,并對車輛動力源進行控制以采取保護措施,從而避免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從真正意義上防止疲勞駕駛,提高駕駛安全性。
其中,所述提醒裝置包括時間提示模塊和時間報警模塊。
具體地,所述控制器,在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二時間閾值時,控制所述時間提示模塊提示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或者,在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三時間閾值時,控制所述時間報警模塊進行行駛時間報警;或者,在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三時間閾值且小于第四時間閾值,限制所述車輛在第一車速;或者,在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所述第四時間閾值時,限制所述車輛在第二車速;其中,所述第二時間閾值大于所述第一時間閾值,所述第四時間閾值大于所述第三時間閾值,所述第三時間閾值大于所述第二時間閾值,所述第二車速小于所述第一車速。
在出現疲勞駕駛時,通過提醒裝置可以及時地提醒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通過限定車速,從而可以避免在高速行駛時因疲勞駕駛而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所述控制器,在所述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時,檢測到所述車輛的車速為零且所述打火鑰匙處于OFF檔,則記錄所述車輛的停車累計時間,并在所述停車累計時間小于預設停車時間時,限制所述車輛啟動,從而可以保證駕駛員充分休息,其中,停車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
附圖說明
圖1是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的流程圖;
圖2是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具體實施例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的流程圖;
圖3是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的車輛的框圖;以及
圖4是根據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例的車輛的框圖。
附圖標記:
車輛100,
車體10、車輛動力源20、提醒裝置30和控制器40,
時間提示模塊31和時間報警模塊32。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所述實施例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釋本發(fā)明,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
針對相關技術中提到的問題,現有車輛上僅有對行駛時間進行提示的裝置,而沒有針對疲勞駕駛對車輛進行控制的方法以規(guī)避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例如,汽車行駛記錄儀是對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以及有關車輛行駛的其他狀態(tài)信息進行記錄、存儲并可通過接口實現數據輸出的數字式電子記錄裝置,該裝置具有超時駕駛報警及記錄功能,例如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接近4小時,記錄儀會聲音提示,超過4小時就開始記錄。本發(fā)明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改進,提出了一種防止疲勞駕駛的控制方法,能夠記錄汽車連續(xù)行駛時間,并提醒駕駛員行駛時間,在連續(xù)行駛時間長的情況下,警報以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在連續(xù)行駛時間過長的情況下,進行限速控制。
下面參照附圖描述根據本發(fā)明實施例提出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其中,車輛包括提醒裝置。
圖1是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的流程圖,如圖1所 示,該車輛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檢測車輛的當前狀態(tài)。例如,檢測車輛當前是啟動行駛狀態(tài)還是停車狀態(tài)。
S2,如果車輛的打火鑰匙處于ON檔且車速大于零,則記錄車輛的連續(xù)行駛時間。
如果車輛的打火鑰匙處于ON檔說明車輛啟動,在車輛啟動之后,如果車輛的車速大于零,則說明車輛開始行駛,可以通過控制器開始記錄行駛時間,并記錄車輛的連續(xù)行駛時間。
可以理解的是,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即每次記錄車輛的連續(xù)行駛時間時,都是從零開始計時,記錄車輛不停止的連續(xù)行駛時間,車輛停車則計時自動清零。
S3,根據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提醒裝置和車輛的行駛車速進行控制。
例如,如果連續(xù)駕駛時間大于閾值,則說明駕駛員處于疲勞駕駛狀態(tài),可以控制提醒裝置提醒駕駛員應當停車休息,如果連續(xù)行駛時間超長,而車輛還在繼續(xù)駕駛,此時駕駛員可能處于重度的疲勞駕駛狀態(tài),為了避免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控制器可以進行限速控制,甚至可以強制剎車,從而可以降低在高速行駛時由于疲勞駕駛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危險。
可以看出,本發(fā)明實施例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根據車輛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提醒裝置和車輛行駛車速進行控制,在出現疲勞駕駛時,與相關技術中只進行提醒的方式相比,本申請的方法不僅可以及時提醒駕駛員連續(xù)行駛時間,并對車輛本身控制以采取保護措施,從而避免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從真正意義上防止疲勞駕駛,提高駕駛安全性。
下面對本發(fā)明實施例根據連續(xù)駕駛時間對提醒裝置和車輛行駛車速控制的過程進行詳細說明。
具體地,提醒裝置包括時間提示模塊,如果連續(xù)行駛時間t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二時間閾值,則控制時間提示模塊提示該連續(xù)行駛時間,其中,第二時間閾值大于第一時間閾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定。例如,當連續(xù)駕駛時間2h≤t<3h(小時)時,認為駕駛員應該休息,則控制時間提示模塊工作,以提醒駕駛員行駛時間,提醒駕駛員進行停車休息,避免因駕駛時間過長操作失誤,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提醒裝置還可以包括時間報警模塊,如果連續(xù)行駛時間t大于或等于第二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三時間閾值,則控制時間報警模塊進行行駛時間報警,其中,第三時間閾值大于第二時間閾值。例如,當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3h≤t<4h的時候,認為駕駛員處于較疲憊狀態(tài),控制器控制時間報警模塊進行工作,以提醒駕駛員進行停車休息。
如果連續(xù)行駛時間t大于或等于第三時間閾值且小于第四時間閾值,則限制車輛在第一車速,其中,第四時間閾值大于第三時間閾值。例如,當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4h≤t< 5h的時候,認為駕駛員處于中度疲勞狀態(tài),控制器限制車輛行駛車速,例如限制車速為100km/h,以避免在高速情況下,因疲勞駕駛而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如果連續(xù)行駛時間t大于或等于第四時間閾值,則限制車輛在第二車速,其中,第二車速小于第一車速。例如,當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t≥5h的時候,認為駕駛員處于重度疲勞駕駛狀態(tài),控制器限制車輛行駛車速,例如限制車速為60km/h。
在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中,可以通過控制器記錄行駛時間,還可以記錄停車時間。當連續(xù)行駛時間t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時,如果檢測到車輛的車速為零且打火鑰匙處于OFF檔,即駕駛員感覺疲勞或者獲得提示信息或者辦理其他事情時,車輛停止,則記錄車輛的停車累計時間,如果停車累計時間小于預設停車時間,則限制車輛啟動,其中,停車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例如,當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2個小時,在行駛過程中如果控制器接收到的車速信號,車速大小值為零,且打火鑰匙處于OFF檔時,則車輛停車,則進行停車時間累計,當停車累計時間T<0.5h的時候,駕駛員將不能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休息,當停車累計時間T≥0.5h時,車輛可以從新啟動行駛,從而可以保證駕駛員的充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基于上述說明,圖2是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具體實施例的防止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的流程圖,如圖2所示,該車輛控制方法包括:
S100,檢測到打火鑰匙處于ON檔,車輛啟動。
S101,判斷車輛的車速是否滿足V>0。如果滿足,則進入步驟S102,否則繼續(xù)本步驟。
S102,記錄連續(xù)行駛時間t,其中,初始時間t0=0。
S103,在2h≤t<3h時,控制時間提示模塊工作,并進入步驟S104和S105。
S104,判斷車速是否滿足V=0。如果滿足,則進入步驟S111,否則進入步驟S105。
S105,在3h≤t<4h時,控制時間報警模塊工作,并進入步驟S106和S107。
S106,判斷車速是否滿足V=0。如果滿足,則進入步驟S111,否則進入步驟S107。
S107,在4h≤t<5h時,限制車速為100km/h,并進入步驟S108和S109。
S108,判斷車速是否滿足V=0。如果滿足,則進入步驟S111,否則進入步驟S109。
S109,在t≥5h時,限制車速為60km/h。
S110,判斷車速是否滿足V=0。如果滿足,則進入步驟S111,否則返回步驟S109。
S111,判斷打火鑰匙是否處于OFF檔,如果是,則進入步驟S112,否則返回步驟S103。
S112,記錄停車累計時間T,其中,初始時間T0=0。
S113,判斷停車累計時間是否滿足T≥0.5h,如果是,返回步驟S100,否則進入步驟S114。
S114,限制車輛啟動,不能行駛。
總之,本發(fā)明實施例的防疲勞駕駛的車輛控制方法,能夠記錄汽車連續(xù)行駛時間,并提醒駕駛員行駛時間,在連續(xù)行駛時間長的情況下,時間報警裝置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在連續(xù)行駛時間過長的情況下,進行限速控制。從而可以減少危險事故的發(fā)生,提升駕駛員駕駛的安全性能,能夠方便快捷的進行駕駛時間提醒,并作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證駕駛員的安全。
下面參照附圖描述根據本發(fā)明實施例的車輛。圖3是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的車輛的框圖,如圖3所示,該車輛100包括車體10、車輛動力源20、提醒裝置30和控制器40。
控制器40檢測車輛100的當前狀態(tài),并在車輛100的打火鑰匙處于ON檔且車速大于零,記錄車輛100的連續(xù)行駛時間,其中,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以及根據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提醒裝置30和車輛動力源20進行控制,以對駕駛員進行提醒,并控制車輛動力源20的輸出以限制車速。
本發(fā)明實施例的車輛100,控制器40根據車輛連續(xù)行駛時間對提醒裝置30和車輛動力源20進行控制,在出現疲勞駕駛時,與相關技術中只進行提醒的方式相比,本申請的車輛100不僅可以及時提醒駕駛員,并對車輛100本身的車輛動力源20控制即采取保護措施,從而避免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從真正意義上防止疲勞駕駛,提高駕駛安全性。
具體地,如圖4所示,提醒裝置30包括時間提示模塊31和時間報警模塊32。控制器40在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二時間閾值時,控制時間提示模塊31提示連續(xù)行駛時間,以提醒駕駛員其連續(xù)駕駛時間過長,應該進行停車休息。
或者,在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二時間閾值且小于第三時間閾值時,控制器40控制時間報警模塊32進行行駛時間報警,需要停車休息以避免疲勞駕駛造成事故。
或者,在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三時間閾值且小于第四時間閾值,控制器40限制車輛100在第一車速。其中,第四時間閾值大于第三時間閾值,第三時間閾值大于第二時間閾值,第二時間閾值大于第一時間閾值。
或者,在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四時間閾值時,控制器40限制車輛100在第二車速。其中,第二車速小于第一車速。即在駕駛員處于疲勞駕駛狀態(tài)時,可以通過限定駕駛速度,避免在高速行駛時,因疲勞駕駛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另外,在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中,控制器40具有行駛時間記錄功能,還可以具有停車時間記錄功能。在連續(xù)行駛時間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間閾值時,控制器40檢測到車輛100的車速為零且打火鑰匙處于OFF檔,則記錄車輛100的停車累計時間,其中,停車計時的初始時刻時間為零,并在停車累計時間小于預設停車時間時,限制車輛動力源20啟動,即此時車輛不能行駛,以此保證駕駛員充足的休息,避免繼續(xù)以疲勞狀態(tài)進行駕駛。
下面以具體實施例進行說明。例如,在駕駛員進入車內駕駛時,打火鑰匙處于ON檔車 輛啟動,控制器40接收到車速大于零的信號,開始記錄連續(xù)駕駛時間。如果駕駛員的連續(xù)駕駛時間2h≤t<3h,控制器40會輸出信號到車輛100的時間提示模塊31,時間提示模塊31提示連續(xù)駕駛時間,以此來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30分鐘。
如果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3h≤t<4h,控制器40輸出信號到車輛100的時間報警模塊32,時間報警模塊32發(fā)出報警警示,以此來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30分鐘。
如果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4h≤t<5h,控制器40限制車速為100km/h,以此來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30分鐘。
如果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t≥5h,控制器40限制車速為60km/h,以此來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30分鐘。
當車輛處于停車狀態(tài),打火鑰匙處于OFF檔,且停車時間T<0.5h,控制器40限制車輛運行,駕駛員將不能啟動車輛100,以此保證駕駛員充分休息,避免繼續(xù)以疲勞狀態(tài)繼續(xù)駕駛。
可以看出,本發(fā)明實施例的車輛100,通過控制器40能夠記錄連續(xù)行駛時間,并提醒駕駛員行駛時間,在連續(xù)行駛時間長的情況下,時間報警模塊32發(fā)出警報提醒駕駛員停車休息,在連續(xù)行駛時間過長的情況下,進行限速控制,從而可以防止疲勞駕駛,降低由于疲勞出現的交通事故,減少危險事故的發(fā)生,提升駕駛員駕駛的安全性,能夠方便快捷地進行駕駛時間提醒,并作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證駕駛員的安全。提醒裝置30不占用車輛100的駕駛艙,空間充足,實用性強。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流程圖中或在此以其他方式描述的任何過程或方法描述可以被理解為,表示包括一個或更多個用于實現特定邏輯功能或過程的步驟的可執(zhí)行指令的代碼的模塊、片段或部分,并且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的范圍包括另外的實現,其中可以不按所示出或討論的順序,包括根據所涉及的功能按基本同時的方式或按相反的順序,來執(zhí)行功能,這應被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理解。
在流程圖中表示或在此以其他方式描述的邏輯和/或步驟,例如,可以被認為是用于實現邏輯功能的可執(zhí)行指令的定序列表,可以具體實現在任何計算機可讀介質中,以供指令執(zhí)行系統、裝置或設備(如基于計算機的系統、包括處理器的系統或其他可以從指令執(zhí)行系統、裝置或設備取指令并執(zhí)行指令的系統)使用,或結合這些指令執(zhí)行系統、裝置或設備而使用。就本說明書而言,"計算機可讀介質"可以是任何可以包含、存儲、通信、傳播或傳輸程序以供指令執(zhí)行系統、裝置或設備或結合這些指令執(zhí)行系統、裝置或設備而使用的裝置。計算機可讀介質的更具體的示例(非窮盡性列表)包括以下:具有一個或多個布線的電連接部(電子裝置),便攜式計算機盤盒(磁裝置),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只讀存儲器(ROM),可擦除可編輯只讀存儲器(EPROM或閃速存儲器),光纖裝置,以及便攜式 光盤只讀存儲器(CDROM)。另外,計算機可讀介質甚至可以是可在其上打印所述程序的紙或其他合適的介質,因為可以例如通過對紙或其他介質進行光學掃描,接著進行編輯、解譯或必要時以其他合適方式進行處理來以電子方式獲得所述程序,然后將其存儲在計算機存儲器中。
應當理解,本發(fā)明的各部分可以用硬件、軟件、固件或它們的組合來實現。在上述實施方式中,多個步驟或方法可以用存儲在存儲器中且由合適的指令執(zhí)行系統執(zhí)行的軟件或固件來實現。例如,如果用硬件來實現,和在另一實施方式中一樣,可用本領域公知的下列技術中的任一項或他們的組合來實現:具有用于對數據信號實現邏輯功能的邏輯門電路的離散邏輯電路,具有合適的組合邏輯門電路的專用集成電路,可編程門陣列(PGA),現場可編程門陣列(FPGA)等。
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實現上述實施例方法攜帶的全部或部分步驟是可以通過程序來指令相關的硬件完成,所述的程序可以存儲于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中,該程序在執(zhí)行時,包括方法實施例的步驟之一或其組合。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例”、“一些實施例”、“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該實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發(fā)明的至少一個實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須針對的是相同的實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任一個或多個實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將本說明書中描述的不同實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實施例或示例的特征進行結合和組合。
盡管上面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實施例是示例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的范圍內可以對上述實施例進行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