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富集來自生物樣品的胎兒有核紅細胞(fNRBC)的方法,其包括:
(a)對生物樣品進行密度分離以獲得包含fNRBC的細胞級分;
(b)使用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對步驟(a)中所得的包含fNRBC的細胞級分進行磁性激活細胞分選(MACS)以獲得MACS分選的細胞群體;
(c)用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對步驟(b)中所得的MACS分選的細胞群體中的細胞進行熒光標記以獲得熒光標記的細胞群體;及
(d)通過流式細胞術對步驟(c)中所得的熒光標記的細胞群體進行分選以選擇fNRBC,從而獲得富集fNRBC的細胞群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使用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步驟(c)使用至少兩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使用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步驟(c)使用至少三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單克隆抗體4B9。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抗-CD235a抗體。
6.如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單克隆抗體4B9。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抗-CD235a抗體。
8.如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核染料。
9.如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進行微操作以分離個體fNRBC或fNRBC組。
10.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不包括陰性選擇步驟。
11.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驟(b)之前,對步驟(a)中所得的包含fNRBC的細胞級分進行陰性選擇。
12.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驟(c)之前,對步驟(b)中所得的MACS分選的細胞群體進行陰性選擇。
13.如權利要求11或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陰性選擇是陰性免疫選擇。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陰性免疫選擇使用一種或多種抗體,所述一種或多種抗體針對選自以下的一種或多種細胞表面標志物:
(a)T-淋巴細胞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3、CD4或CD8;
(b)B-淋巴細胞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19、CD20或CD32;
(c)泛淋巴細胞標志物,可選地為CD45;
(d)NK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56;
(e)樹突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11c或CD23;及
(f)巨噬細胞或單核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14或CD33。
15.一種富集來自生物樣品的fNRBC的方法,其包括:
(a)對生物樣品進行密度分離以獲得包含fNRBC的細胞級分;
(b)使用至少兩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對步驟(a)中所得的包含fNRBC的細胞級分進行MACS以獲得MACS分選的細胞群體;
(c)在步驟(b)中所得的MACS分選的細胞群體上進行微操作以分離個體fNRBC或fNRBC組。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單克隆抗體4B9。
17.如權利要求15或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b)中的至少一種fNRBC陽性選擇試劑包括抗-CD235a抗體。
18.如權利要求15~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不包括陰性選擇步驟。
19.如權利要求15~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驟(b)之前,對步驟(a)中所得的包含fNRBC的細胞級分進行陰性選擇。
20.如權利要求15~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驟(c)之前,對步驟(b)中所得的MACS分選的細胞群體進行陰性選擇。
21.如權利要求19或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陰性選擇是陰性免疫選擇。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陰性免疫選擇使用一種或多種抗體,所述抗體針對選自以下的一種或多種細胞表面標志物:
(a)T-淋巴細胞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3、CD4或CD8;
(b)B-淋巴細胞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19、CD20或CD32;
(c)泛淋巴細胞標志物,可選地為CD45;
(d)NK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56;
(e)樹突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11c或CD23;及
(f)巨噬細胞或單核細胞表面標志物,可選地為CD14或CD33。
23.如權利要求1~2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樣品是母血。
24.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母血在約4周~約38周的妊娠之間提取。
25.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母血在約6周~約20周的妊娠之間提取。
26.如權利要求1~2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驗證至少一個fNRBC的身份為胎兒細胞。
27.一種通過如權利要求1~2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獲得或能夠獲得的富集fNRBC的細胞群體。
28.一種FACS分選的細胞群體,其包含從母血富集的(a)至少2個、至少5個或至少10個和/或(b)至多15個、至多25個、或至多35個fNRBC。
29.如權利要求28所述的FACS分選的細胞群體,其包含(a)至少20個、至少50個或至少100個和/或(b)至多150個、至多250個、或至多350個FACS事件。
30.如權利要求27~29中任一項所述的細胞群體,其未經(jīng)固定。
31.一種檢測胎兒異常的方法,其包括對來自權利要求27~30中任一項所述的細胞群體的至少一個fNRBC進行針對胎兒異常的分析。
32.如權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在進行所述分析之前,根據(jù)權利要求1~2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富集fNRBC。
33.如權利要求31或權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對單個fNRBC進行針對胎兒異常的分析。
34.如權利要求31或權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對fNRBC組進行針對胎兒異常的分析。
35.如權利要求33或權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進行所述分析之前,進行全基因組擴增。
36.如權利要求33或權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進行所述分析之前,進行基因組子集的擴增。
37.如權利要求31~3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析包括定量PCR。
38.如權利要求31~3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析在微陣列上進行。
39.如權利要求31~3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驗證所述fNRBC為胎兒細胞。
40.如權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其中,驗證包括進行短串聯(lián)重復序列(STR)分析、遺傳指紋分析或單核苷酸多態(tài)性(SNP)分析。
41.如權利要求39或權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驗證包括將fNRBC DNA與母本DNA進行比較。
42.如權利要求39或權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驗證包括將fNRBC DNA與母本和父本DNA均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