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汽車焊裝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車身側圍板焊裝夾具。
背景技術:
近年來,汽車制造技術不斷的發(fā)展,各汽車生產(chǎn)廠商在大力開發(fā)新車型的同時,對汽車制造技術的研發(fā)也越來越重視。在汽車制造過程中,車身骨架的合攏夾具起著重要的作用。
目前,車身骨架總成大多利用通用合攏夾具進行定位及拼焊。通用合攏夾具剛性強,定位點的精度由機械加工及安裝調整保證,精度高,但是車身側圍板的焊裝夾具存在以下缺點:一方面一種焊裝夾具只能適用一種車型的焊裝夾持;另一方面由于定位銷的位置固定,導致不同的定位點面臨著定位困難的麻煩,從而導致定位調整時間過長,大大降低了生產(chǎn)效率。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車身側圍板焊裝夾具,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是:通過第一氣缸調節(jié)移動小車的位置以滿足不同寬度車輛的焊裝,定位銷可根據(jù)不同的定位點安裝在不同的安裝孔中,整體結構簡單,適用性強。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車身側圍板焊裝夾具,包括底座和移動小車,所述底座上開設有凹槽,所述凹槽中設置有移動槽,所述移動小車底部的行走輪設置在移動槽中,所述底座兩側邊緣處均固定安裝有第一氣缸,所述第一氣缸通過第一伸縮桿與移動小車固定連接,所述移動小車上固定安裝有第二氣缸和支撐板,且第二氣缸設置在支撐板的外側,所述第二氣缸的頂部通過第二伸縮桿焊接有第一連接件,所述支撐板的后側通過第二螺栓固定安裝有定位板,所述定位板頂部開設有多個安裝孔,所述安裝孔的內螺紋與定位銷的外螺紋緊密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連接件與壓板通過第一螺栓活動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定位板的頂部與第二連接件通過第三螺栓活動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第二連接件的另一端與壓板通過第四螺栓活動連接。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該設備利用第一氣缸通過第一伸縮桿帶動移動小車運動,根據(jù)不同寬度的車輛來調節(jié)移動小車的位置,使得該設備的適用性強;定位銷可根據(jù)不同的定位點安裝在不同的安裝孔中,以滿足不同車身側圍板的焊裝;整體結構簡單,適用性強,車身側圍板的焊裝夾持效率高,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和推廣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底座的俯視圖;
圖3為本發(fā)明定位板的俯視圖。
圖中:1-底座;2-凹槽;3-移動槽;4-移動小車;5-行走輪;6-第一氣缸;7-第一伸縮桿;8-第二氣缸;9-支撐板;10-第二伸縮桿;11-第一連接件;12-壓板;13-第一螺栓;14-第二螺栓;15-定位板;16-第二連接件;17-第三螺栓;18-第四螺栓;19-安裝孔;20-定位銷。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車身側圍板焊裝夾具,包括底座1和移動小車4,底座1上開設有凹槽2,凹槽2中設置有移動槽3,移動小車4底部的行走輪5設置在移動槽3中,底座1兩側邊緣處均固定安裝有第一氣缸6,第一氣缸6通過第一伸縮桿7與移動小車4固定連接,移動小車4上固定安裝有第二氣缸8和支撐板9,且第二氣缸8設置在支撐板9的外側,第二氣缸8的頂部通過第二伸縮桿10焊接有第一連接件11,支撐板9的后側通過第二螺栓14固定安裝有定位板15,定位板15頂部開設有多個安裝孔19,安裝孔19的內螺紋與定位銷20的外螺紋緊密連接,第一連接件11與壓板12通過第一螺栓13活動連接,定位板15的頂部與第二連接件16通過第三螺栓17活動連接,第二連接件16的另一端與壓板12通過第四螺栓18活動連接。
工作原理:使用時,利用第一氣缸6通過第一伸縮桿7帶動移動小車4運動,根據(jù)不同寬度的車輛來調節(jié)移動小車4的位置,第二氣缸8通過第二伸縮桿10帶動壓板12進行運動來實現(xiàn)對車身側圍板的夾持和松開,定位銷20可根據(jù)不同的定位點安裝在不同的安裝孔19中,以滿足不同車身側圍板的焊裝夾持,整體結構簡單,適用性強,可滿足不同車型側圍板的焊裝夾持。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