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尤其涉及一種墻式防撞活動護欄。
背景技術:
我國的高速公路中央活動護欄主要有插拔式活動護欄、伸縮式活動護欄、充填式護欄、預應力護欄等;以上活動護欄的主要缺點如下:
1、插拔式活動護欄:鎖定裝置容易被車輛駕駛人員自行打開掉頭,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材質容易銹蝕,日常養(yǎng)護成本大,且防撞能力達不到Am防撞等級。
2、伸縮式活動護欄:鎖定裝置容易被車輛駕駛人員自行打開掉頭,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結構比較復雜,收攏后中分帶開口較小,不便于車輛借道通行,損壞后維修成本大,且防撞能力達不到Am防撞等級。
3、充填式護欄:容易被車輛駕駛人員自行打開掉頭,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結構耐久性差,養(yǎng)護成本較高,防撞能力達不到Am防撞等級。
4.預應力活動護欄:生產工藝復雜,造價高,日常養(yǎng)護費用大,損壞后維修困難且成本高。
目前高速公路中央活動護欄普遍不滿足防撞要求,留下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當車輛沖過活動護欄,極易沖向對方車道,造成極大事故損失。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提供一種墻式防撞活動護欄,能充分滿足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開口的功能需求,滿足國家高速公路活動護欄的防撞要求,提高道路安全性。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包括端頭護欄、公活動護欄、母活動護欄、護欄公接頭、護欄母接頭、預埋構件及地基礎;所述的護欄公接頭對稱設置在所述的公活動護欄的頂部兩側,所述的護欄母接頭對稱設置在所述的母活動護欄的頂部兩側,所述的護欄公接頭與所述的護欄母接頭適配連接,使所述的公活動護欄與所述的母活動護欄依次間隔連接,構成中間活動護欄結構;所述的地基礎設置在地面下方,所述的公活動護欄及母活動護欄的底部分別通過所述的預埋構件插入地面下方,并固定在所述的地基礎上;所述的護欄母接頭設置在所述的端頭護欄的頂部內側端,使所述的端頭護欄對稱設置在所述的中間活動護欄結構的兩端,所述的端頭護欄的底部通過混凝土澆注固定設置在路基內。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護欄公接頭的一端設有凸起結構,所述的護欄母接頭的一端設有與所述的凸起結構相適配的凹槽結構,使所述的護欄公接頭與所述的護欄母接頭適配插接。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端頭護欄與所述的母活動護欄之間設有寬度為20mm的施工縫隙。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公活動護欄及母活動護欄的總個數(shù)為奇數(shù)個。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端頭護欄固定在路基內的深度為50cm。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端頭護欄、公活動護欄及母活動護欄為鋼筋混凝土材質制成。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公活動護欄及母活動護欄的底部分別安裝有可拆卸腳輪。
上述的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其中,所述的公活動護欄及母活動護欄的底部分別設有凹槽。
本發(fā)明能滿足一定的防撞撞等級,保證車輛行駛安全;能滿足道路施工、養(yǎng)護的需要,在封閉單相車道時可以很方便移動活動護欄,以實現(xiàn)車輛的分流;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可以快速打開活動護欄,快速疏散車輛和救援;能防止司機私自打開活動護欄車輛調頭,具有一定防護功能,讓司機無法輕易搬動或拆卸;防止公路設施的盜竊行為,活動護欄沒有任何可以隨意拆卸的小部件,以防被盜走后降低整個設施的安全性;打開活動護欄的工具具備輕便、易于隨身攜帶的功能,以便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可以無障礙送到現(xiàn)場,最大限度地減少救援的時間。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墻式防撞活動護欄的主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墻式防撞活動護欄的俯視圖。
圖3是本發(fā)明墻式防撞活動護欄的護欄公接頭和護欄母接頭的連接圖。
圖4是本發(fā)明墻式防撞活動護欄的公活動護欄的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發(fā)明墻式防撞活動護欄的預埋構件的分解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例。
請參見附圖1及附圖2所示,一種墻式防撞活動護欄,包括端頭護欄1、公活動護欄2、母活動護欄3、護欄公接頭4、護欄母接頭5、預埋構件6及地基礎7;所述的護欄公接頭4對稱設置在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的頂部兩側,所述的護欄母接頭5對稱設置在所述的母活動護欄3的頂部兩側,所述的護欄公接頭4與所述的護欄母接頭5適配連接,使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與所述的母活動護欄3依次間隔連接,構成中間活動護欄結構;所述的地基礎7設置在地面下方,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及母活動護欄3的底部分別通過所述的預埋構件6插入地面下方,并固定在所述的地基礎7上;所述的護欄母接頭5設置在所述的端頭護欄1的頂部內側端,使所述的端頭護欄1對稱設置在所述的中間活動護欄結構的兩端,所述的端頭護欄1的底部通過混凝土澆注固定設置在路基內。
請參見附圖3所示,所述的護欄公接頭4的一端設有凸起結構,所述的護欄母接頭5的一端設有與所述的凸起結構相適配的凹槽結構,使所述的護欄公接頭4與所述的護欄母接頭5適配插接。
所述的端頭護欄1與所述的母活動護欄3之間設有寬度為20mm的施工縫隙。
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及母活動護欄3的總個數(shù)為奇數(shù)個。
所述的端頭護欄1固定在路基內的深度為50cm。
所述的端頭護欄1、公活動護欄2及母活動護欄3為鋼筋混凝土材質制成。
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及母活動護欄3的底部分別安裝有可拆卸腳輪,便于分離拆卸后自由移動。
請參見附圖4所示,所述的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及母活動護欄3的底部分別設有凹槽8,一方面便于排水,另一方面便于特制小型便攜式專用搬運工具快速插入,用于現(xiàn)場快速開啟和安裝。
所述的公活動護欄2及母活動護欄3分別為紅色及白色,顏色醒目,警示效果明顯。
公活動護欄2和母活動護欄3采用卡式構件,即護欄公接頭4和護欄母接頭5穩(wěn)定的連接在一起,按卡式構件的類別分成公母兩種不同形式,公母相連成穩(wěn)固的半剛性連接,保證足夠強度和穩(wěn)定性。
請參見附圖5所示,每個公活動護欄2和母活動護欄3與路面之間采用可插拔的隱蔽式樁柱——預埋構件6的連接方式,一方面保證整體墻式活動護欄的抗撞擊力,同時保證了連接的隱蔽性和不可私自拆卸的性能,使各單元段相互連接,同時又與路面連接形成一個完整的整體結構,拆卸掉可分離的移動腳輪,形成整體性較強的半剛性墻式活動護欄。
本發(fā)明平擺在路面上,兩個端頭處的護欄予以澆注固定,加強錨固力。
本發(fā)明的安裝方式如下:
1、定位:測量放線測量出各個活動護欄預埋件樁柱的具體位置。
2、鉆孔:根據(jù)測量標注的預埋件位置,使用鉆機鉆孔,鉆孔直徑和深度符合圖紙規(guī)定。
3、安裝:
(1)鉆孔之后安裝預埋件樁柱的套筒,再安裝預埋件樁柱。
(2)通過計算,中間活動護欄的個數(shù)必須是奇數(shù),先安裝兩個母活動護欄再在兩個母活動護欄之間安裝公活動護欄,以此類推。
(3)按照先母后公的順序逐節(jié)定位安裝完中間護欄,最后安裝端頭護欄,端頭護欄接頭是母接頭,端頭護欄底部50cm是用混凝土固定在路基里,端頭護欄長度根據(jù)中間活動護欄的長度而變化。
本發(fā)明具有腳輪分離、自由拼裝、可快速移動等優(yōu)點,生產工藝簡單,造價低,耐久性好,防撞等級高,使用便攜式小型特制工具可以很方便地開啟和安裝,一般車輛駕駛人員根本無法打開,無需日常養(yǎng)護,不懼風吹雨淋,不會銹蝕,不會腐爛,沒有可以偷盜的零部件,損壞后維護成本低廉,受到撞擊損壞時只需更換損壞的單元即可;位可以購置相應數(shù)量的墻式活動護欄的單元作為備件,在相應時間進行更換,方便簡捷,既可以快速修復,又節(jié)省了費用。
特別是在高速公路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時,交警需采取借道分流措施時,不管現(xiàn)場交通堵塞有多嚴重,只要可以過人,都可以方便地攜帶特配的專用工具,迅速無阻礙地到達事故現(xiàn)場,打開中央活動護欄,疏導交通,極大地縮短救援時間,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
實施例:
若在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嚴重堵塞時,救援車輛無法進入現(xiàn)場,需采取借道分流措施時,只要現(xiàn)場可以過人,都可以方便地攜帶特配的小型專用工具,迅速無阻礙的到達事故現(xiàn)場,打開就近的中間活動護欄,開出分流通道,快速疏導交通。
1、用專用液壓工具頂起帶護欄公接頭4的活動護欄單元(可多人多套工具同時操作)。
2、頂起的高度為可以脫離預埋構件6的高度位置。
3、在頂起的活動護欄單元的預定位置安置萬向活動腳輪。
4、液壓工具泄壓后,活動護欄單元和萬向活動腳輪連成一體。
5、推動頂起的活動護欄單元安放至安全位置。
6、用同樣方式移開帶護欄母接頭5的活動護欄單元。
7、可以在極端時間打開活動護欄單元,疏導交通。
8、各活動單元下的萬向活動腳輪在移開時無需拆下,在恢復活動護欄時推回原位,反向流程操作即可恢復活動護欄原樣。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能滿足一定的防撞撞等級,保證車輛行駛安全;能滿足道路施工、養(yǎng)護的需要,在封閉單相車道時可以很方便移動活動護欄,以實現(xiàn)車輛的分流;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可以快速打開活動護欄,快速疏散車輛和救援;能防止司機私自打開活動護欄車輛調頭,具有一定防護功能,讓司機無法輕易搬動或拆卸;防止公路設施的盜竊行為,活動護欄沒有任何可以隨意拆卸的小部件,以防被盜走后降低整個設施的安全性;打開活動護欄的工具具備輕便、易于隨身攜帶的功能,以便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可以無障礙送到現(xiàn)場,最大限度地減少救援的時間。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發(fā)明的專利范圍,凡是利用本發(fā)明說明書內容所作的等效結構變換,或直接或間接運用附屬在其他相關產品的技術領域,均同理包括在本發(fā)明的專利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