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米箱組件,用于烹飪器具,所述烹飪器具包括外殼,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的外表面上設置有凹位,所述米箱組件包括:
可轉動連接裝置;
米箱,具有箱口,所述米箱通過所述可轉動連接裝置與所述外殼連接,其中,所述米箱旋轉至轉入位置時,所述米箱的所述箱口隱藏于所述凹位中,所述米箱旋轉至轉出位置時,所述米箱的所述箱口露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轉動連接裝置為鉸鏈裝置,所述米箱通過所述鉸鏈裝置與所述外殼鉸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鉸鏈裝置包括:
若干轉動桿,可轉動地裝設在所述外殼上,并與所述米箱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鉸鏈裝置還包括:
平動桿,所述轉動桿的數(shù)量為多根,所述平動桿分別與多根所述轉動桿可轉動地相連。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限位擋塊,設置在所述外殼上,用于在所述米箱旋轉至所述轉出位置時與所述若干轉動桿中的至少一根抵靠或與所述米箱抵靠,以進行限位;和/或
拉簧,所述拉簧的一端與所述外殼連接,另一端與所述米箱或與所述若干轉動桿中的至少一根連接,用于在所述米箱旋轉至所述轉出位置時張緊以進行限位。
6.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鎖緊件,設置在所述米箱和所述外殼中的任一個上,用于在所述米箱旋轉至所述轉入位置時與所述米箱和所述外殼中的另一個止擋以進行限位。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復位件,與所述鎖緊件相連,用于驅動所述鎖緊件回復至與所述米箱和所述外殼中的所述另一個止擋的位置。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米箱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米箱的外表面上設置有用于對所述鎖緊件讓位的凹槽,使所述鎖緊件的外表面與所述米箱的外表面平齊。
9.一種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米箱組件;
機體,設置有外殼,所述外殼上設置有凹位,所述米箱組件的米箱設置于所述凹位處。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凹位設置在所述外殼在周向上的任意位置處。
11.根據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機體包括:
蓋體總成;
底座總成,與所述蓋體總成可開或合地連接,所述底座總成設置有所述外殼。
12.根據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烹飪器具為電飯煲、電壓力鍋、電燉鍋、電蒸鍋或豆?jié){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