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果樹害蟲防治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實蠅引誘劑濃縮液及其配套的實蠅誘殺劑。
背景技術:
實蠅是一種重大有害生物?,F(xiàn)有防治技術中,實蠅防治方法包括噴藥誘殺、粘附以及掛瓶誘殺等方法。
其中大實蠅成蟲噴藥誘殺法操作如下:于成蟲盛發(fā)期(5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用90%晶體敵百蟲100克(2兩)+紅糖3斤+水100斤的比例配制成500-800倍藥液,在上午9時成蟲開始取食前,大霧滴噴于柑桔果園中枝葉茂密、結果較多的柑桔樹葉背。全園噴1/3的樹,每樹噴1/3的樹冠,隔5-7天改變方位噴霧一次,連續(xù)噴4-5次。
掛罐法操作如下:用紅糖5公斤、酒1公斤、醋0.5公斤、晶體敵百蟲0.2公斤、水100公斤的比例配制成藥液,盛于15厘米以上口徑的平底容器內(如可樂瓶、掛籃盆、罐等),藥液深度以3-4厘米為宜,罐中放幾節(jié)干樹枝便于成蟲站在上面取食,然后掛于樹枝上誘殺成蟲。一般每3-5株樹掛一個罐。從5月下旬開始掛罐到6月下旬結束,每5-7天更換一次藥液。以上方法任選一種。藥液必須現(xiàn)配現(xiàn)用,防止敵百蟲農藥失效。同時要按標準配藥液,不得隨便加大或減少晶體敵百蟲的用量,以免降低誘殺效果。
上述噴霧法以及掛罐法均有以下缺點:1)上述方法中均采用晶體敵百蟲作為組份,雖然晶體敵百蟲具有殺害實蠅的效果,但是其在堿性環(huán)境下會成為劇毒,因此在噴霧或掛罐中均要注意防止藥液進入到嘴內且防止藥液接觸皮膚,給操作帶來麻煩,同時在堿性環(huán)境下敵百蟲的穩(wěn)定性較差,在中性環(huán)境下其穩(wěn)定性也不是很好,因此上述方法中均要5至7天更換一次藥液或重新噴灑一次藥液,以彌補其極易失效的缺點;2)上述操作中均僅采用紅糖作為引誘劑,以引誘實蠅,由于和柑橘的氣味差異較大,長期使用后,實蠅會將其與柑橘果實區(qū)別開來,引誘效果逐漸減弱。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所存在的不足,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實蠅引誘劑濃縮液及其配套的實蠅誘殺劑,增加了引誘效果,同時也增加了使用藥液的穩(wěn)定性。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fā)明首先提供一種實蠅引誘劑濃縮液,按以重量份計的下列組份配制:甜橙油0.1-10份、檸檬醛0.1-12份、松香甘油酯0.1-15份、乙酸異丁酸蔗糖酯0.1-10份、4-對羧基苯基-2-丁酮0.1-8份、紅糖3-70份、乙醇0.1-5份、乙酸0.1-6份、乙酸乙酯0.1-15份、水解蛋白0.1-30份。
優(yōu)選的是,按以重量份計的下列組份配制:甜橙油5份、檸檬醛6份、松香甘油酯7.5份、乙酸異丁酸蔗糖酯5份、4-對羧基苯基-2-丁酮4份、紅糖35份、乙醇4份、乙酸4.2份、乙酸乙酯9.6份、水解蛋白15份。
本發(fā)明還提供一種實蠅誘殺劑,包括:上述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以重量份計每份實蠅引誘劑濃縮液中加入殺蟲劑0.1-3份以及水5-6份。
優(yōu)選的是,所述殺蟲劑為啶蟲脒。
相比于現(xiàn)有技術,本發(fā)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甜橙油是用冷磨新鮮整果或冷榨新鮮果皮等材料冷壓得到,其極具柑橘的香氣,柑橘的香氣對實蠅極具誘惑力,故使用它增加了對實蠅的引誘效果,并且甜橙油作為脂類,它不能溶于水,但是溶于乙醇,因此在配置時采用乙醇使其溶解,以便于和其他藥品混合均勻,便于均勻地噴灑在果樹上,當噴灑在果樹上一段時間以后,受到光曬,乙醇極易揮發(fā),揮發(fā)后甜橙油能夠附著在果樹葉上,并且由于香橙油不溶于水的特性,而且不易氧化,因此它能夠長久的附著在果樹葉上,發(fā)出柑橘香氣的時間比其他香料長,從而能夠延長兩次噴灑實蠅引誘劑之間的時間;檸檬醛呈濃郁檸檬香味,該香味也對實蠅很有誘惑力,且該檸檬醛也屬于脂類,不能溶于水,但是溶于乙醇,該檸檬醛和甜橙油具有互溶性,在制備實蠅引誘劑時檸檬醛能夠溶于乙醇,以和其他藥液混合均勻,當噴灑在果樹葉上一段時間后,乙醇揮發(fā),檸檬醛和甜橙油仍然混合在一起,以輔助甜橙油引誘實蠅,增加對實蠅的引誘效果;松香甘油酯一般為固體,由于它不溶于水、低分子醇,溶于芳香族溶劑、烴、萜烯、酯、酮、橘油及大多數(shù)精油,因此在配制實蠅引誘劑是,需要將松香甘油脂與甜橙油和檸檬醛混合,以使其融化,由于松香甘油脂還為親油性乳化劑,具有穩(wěn)定性作用,它可用于調整柑橘類精油的密度,同時增強甜橙油和檸檬醛的穩(wěn)定性,從而延長香橙油和檸檬醛散發(fā)香氣的時間,以減少兩次噴灑實蠅引誘劑之間的時間;4-對羧基苯基-2-丁酮存在于天然的覆盆子果汁中,是一種優(yōu)良的定香劑,能長久地保留香氣,因此使用它來穩(wěn)定甜橙油和檸檬醛,能夠使它們保留長久的引誘實蠅的香氣,同時4-對羧基苯基-2-丁酮也是實蠅的引誘劑,能夠吸引實蠅,且其自身的穩(wěn)定性好,能夠長時間使用;乙酸異丁酸蔗糖酯易溶于乙醇、酯類、酮類和碳氫化合物,它能與各種香精油互溶,因此用它在制備實蠅引誘劑與甜橙油、檸檬醛和4-對羧基苯基-2-丁酮混合,以調節(jié)它們的相對密度;乙酸具有弱酸性,由于柑橘等水果具有酸性,因此加入乙酸可以大大地增加其引誘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實施例11:
該組實施例中提供一種實蠅引誘劑濃縮液,該實蠅引誘劑濃縮液按以重量份計的下列組份配制:甜橙油0.1-10份、檸檬醛0.1-12份、松香甘油酯0.1-15份、乙酸異丁酸蔗糖酯0.1-10份、4-對羧基苯基-2-丁酮0.1-8份、紅糖3-70份、乙醇0.1-5份、乙酸0.1-6份、乙酸乙酯0.1-15份、水解蛋白0.1-30份。
為驗證上述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引誘效果,進行實驗,實驗操作具體如下:
1)首先,選擇沒有涂抹有其他引誘劑的誘捕器11個,將該11個誘捕器分別做為實施例1至實施例11的實驗對象,每個誘捕器均為表面涂抹有黏膠的球型結構;
2)最后,在從5月下旬到6月下旬期間,選取往年發(fā)生嚴重、蟲量很高的田塊的柑橘園,將每個誘捕器上涂抹實蠅引誘劑濃縮液后分別懸掛在該果園的不同柑橘樹上,每3-5株柑橘樹樹掛一個誘捕器,每10天在每個誘捕器重新刷膠并刷上之前刷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一個月后統(tǒng)計每個誘捕器誘捕實蠅的個數(shù)。
步驟2)中,實施例1至實施例11使用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配比如下表所示(以質量份計):
由上表可以知:
實施例1至實施例4的區(qū)別在于:甜橙油、檸檬醛、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的含量不同,而乙醇雖然有所不同,則是因為甜橙油、檸檬醛、松香甘油酯以及乙酸異丁酸蔗糖酯的含量不同,以使它們溶解充分。實施例1中沒有使用甜橙油和檸檬醛作為誘劑,由于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對甜橙油和檸檬醛起穩(wěn)定以及調節(jié)密度作用,故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就不必使用,實施例1總共誘殺的實蠅數(shù)量為12只;實施例2使用較低含量的甜橙油和檸檬醛,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的含量需要和甜橙油和檸檬醛的含量相適應,故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的含量也較少,實施例2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為24只;實施例3使用中等含量的甜橙油、檸檬醛、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30天后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為80只;實施例4使用最高含量的甜橙油、檸檬醛、松香甘油酯和乙酸異丁酸蔗糖酯,30天統(tǒng)計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為81只。綜上所述,實施例3和實施例4誘捕的實蠅的數(shù)量基本一樣,但是實施例4使用的藥量是較多,不經濟,因此實施例3使用的實蠅引誘劑的含量是最適當?shù)?,既經濟又實用;而實施?至實施例4與實施例1相比,實施例1中沒有使用甜橙油和檸檬醛,雖然4-對羧基苯基-2-丁酮具有一定的引誘效果,但是它并不與柑橘香氣一樣,因此其引誘效果遠不及甜橙油和檸檬醛。
將實施例3與實施例5相比,實施例3中使用了較高含量的4-對羧基苯基-2-丁酮,而實施例5中未使用4-對羧基苯基-2-丁酮,30天后實施例5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為60只,說明添加了4-對羧基苯基-2-丁酮后殺蟲劑的引誘效果增加了,再加上4-對羧基苯基-2-丁酮具有穩(wěn)定作用,因此甜橙油和檸檬醛的引誘作用也得到了保留,從而提高了后期的引誘效果,因此實施例3與實施例5的差異較大。
實施例3與實施例7相比,實施例7使用的4-對羧基苯基-2-丁酮的含量較少,但是30天后實施例3和實施例7均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為80只,因此實施例7使用的4-對羧基苯基-2-丁酮的含量是足夠的。
實施例6與實施例5相比,實施例6使用的4-對羧基苯基-2-丁酮的含量較多,但是30天后實施例6比實施例5均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僅多了5只,因此實施例6使用的4-對羧基苯基-2-丁酮的含量是不足夠的。
實施例8與實施例9相比,實施例8使用的水解蛋白的含量較少,但是實施例8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為79只,實施例9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68只,實施例8的效果好很多,因此可以看出水解蛋白的含量少了對誘捕效果的影響還是較大的,而實施例7與實施例8相比,實施例8誘捕的數(shù)量僅少一只,可以看出實施例8使用的水解蛋白的含量是合適的。
實施例11和實施例10與實施例8相比,就是在紅糖使用上有所差異,實施例10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82只,實施例11總共誘捕的實蠅數(shù)量40只,由此可以看出,紅糖對實蠅引誘效果影響還是較大,但是實施例11以及實施例8中使用的紅糖量是最合適的。
其中,乙醇以及乙酸乙酯作為脂類的溶解質,其含量的多少主要根據(jù)脂類組分含量的變化而變化。
綜上所述,實施例10中配制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含量是最適宜的。
實施例12~實施例16:
本組實施例與實施例1至實施例11的區(qū)別在于:該組實施例提供了一種實蠅誘殺劑,包括:實施例1至實施例11所述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同時,以重量份計每份實蠅引誘劑濃縮液中還加入殺蟲劑0.1-3份以及水5-6份。
其中,所述殺蟲劑優(yōu)選啶蟲脒。當然可以理解的是,殺蟲劑還可以是敵百蟲等。
為了證明該實蠅誘殺劑的誘殺效果進行實驗,在5月末到7月上旬期間做以下具體實驗步驟:
步驟一,按上述配方配制實蠅誘殺劑;
步驟二,每次按照全園噴三分之的樹、每樹噴0.5-1.0平方米(15.-200毫升藥液)樹冠的原則,向果樹葉片噴灑實蠅誘殺劑;或者將該實蠅誘殺劑配制好以后盛于容器內,懸掛于桔樹上,同時并在噴灑實蠅誘殺劑的桔樹下鋪設墊子,以便后續(xù)統(tǒng)計被誘殺的實蠅的數(shù)量。
步驟三,每隔7至10天噴向果樹噴灑實蠅誘殺劑一次,或者更換容器內的實蠅誘殺劑,重復步驟二,連續(xù)噴4至5次,30天后統(tǒng)計誘殺數(shù)量。
其中,步驟一中先按照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配方配制實蠅引誘劑濃縮液;再后,將實蠅引誘劑濃縮液按配比加入適量的水;最后,按照配比加入適量的殺蟲劑,充分攪拌均勻。
在每年的5月到7月期間,選用距離較近的5個柑橘果園作為試驗對象,并且5個柑橘園內均選擇10棵柑橘樹,對5個柑橘果園分別編號為實施例12至實施例16,采用步驟一得到的實蠅引誘劑對實施例12至實施例16均進行步驟二和步驟三,其中實施例12至實施例16使用的實蠅引誘劑的組份(以重量份計)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
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各組分按照配比最好的實施例10配制的,配置好后整個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為91.1份(以質量份計算),啶蟲脒以及水的含量是以每份實蠅引誘劑濃縮液中需添加的量配制的。并且得到實蠅誘殺劑中啶蟲脒的質量百分比為0.10%~0.13%,符合國家關于農作物殺蟲劑含量的規(guī)定。
30天后統(tǒng)計,實施例12共誘殺實蠅60只,實施例13共誘殺實蠅110只,實施例14共誘殺實蠅112只,實時例15共誘殺實蠅103只,實施例16共誘殺實蠅89只。
將實施例12、實施例13以及實施例14進行對比,實施例12使用的啶蟲脒量較少,因此其對實蠅的殺傷力弱,實時例13使用的啶蟲脒量中等,實施例14使用的啶蟲脒量最多,但是實施例14僅比實施例13誘殺的實蠅多2只,使用了很多的啶蟲脒,但是不經濟,因此實施例13使用的啶蟲脒量是最合適的。
將實施例13、實施例15以及實施例16進行對比,實施例15使用的水量最少,因此其對實蠅的殺傷力較差,因此混合后啶蟲脒以及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含量是最高的,但是使得整個實蠅誘殺劑的體積變小,受藥面積小,因此相對于實施例15來說,其使用同等啶蟲脒以及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含量,但是其效果不如實施例13好;實施例16使用的水量最多,因此實施例16中混合后啶蟲脒以及實蠅引誘劑濃縮液的濃度是最低的,因此其引誘以及殺傷力是最低的,誘殺成蟲只有89只,遠不及實施例13以及實施例15。因此實施例13使用的水量是最合適的。
實施例17~實施例22:
該組實施例與上述兩組實施例(一組:實施例1至實施例11;另一組:實施例12至實施例16)的區(qū)別在于:該組使用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已經包括(以質量份計):殺蟲劑0.5-1.5份以及水27-33份,因此在配制實蠅誘殺劑的時候就不用再配制殺蟲劑,僅將每份實蠅引誘劑濃縮液與1.09~1.18份水混合就好。
采用下表實施例17、實施例18以及實施例19配制的實蠅引誘劑濃縮液進行掛誘捕器實驗,該實驗方法與實施例1至實施例11的實驗方法一致,30天后統(tǒng)計誘殺實蠅的數(shù)量;采用下表實施例20、實施例21以及實施例22配制的實蠅誘殺劑進行掛噴霧實驗,該實驗方法與實施例12至實施例16的實驗方法一致,30天后統(tǒng)計誘殺實蠅的數(shù)量。
實施例17至實施例19使用的啶蟲脒含量為0.2%-0.3%,其含量符合關于殺蟲劑濃縮液中殺蟲劑含量不能超過1%的規(guī)定。
將實施例17、實施例18以及實施例19進行對比,它們的區(qū)別是啶蟲脒含量的變化,實施例17共誘殺實蠅86只,實施例18共誘殺實蠅90只,實施例19共誘殺實蠅89只,而前面實施例10僅誘殺實蠅82只,因此可以看出實施例17至實施例19采用的啶蟲脒避免了實蠅從誘捕器上掙脫,提高了誘捕器捕殺實蠅的可靠度。實施例18使用的含量比實施例17多,但是比實施例17的效果好,同時實施例19比實施例18使用啶蟲脒的含量多,但是效果差不多,因此是實施例18使用的啶蟲脒的是最適量的。
實施例20、實施例21以及實施例22分別與實施例12、實施例13以及實施例14使用的各組分的含量是一致的,其效果也一致。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