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光太陽能電池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硅片承載盒裝置。
背景技術:
太陽能是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綠色能源,太陽能電池是太陽能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中的重要組件,其中單晶硅太陽能電池又是目前發(fā)展最快的一種太陽能電池,而單晶硅片的切割又是單晶硅太陽能電池制作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太陽能光伏產業(yè)的迅速發(fā)展,需要不斷降低物料成本,提高太陽能電池片的轉換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發(fā)電量。
為了獲得更高的電池片合格率,降低生產成本,改造現有設備,減少現有設備中缺點,提高電池片合格率,來降低生產成本。
在硅片生產的過程中,為了減少硅片在生產過程中人為因素導致合格率降低,從而增加生產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操作不當時的設備對員工的提醒設施,使硅片合格的流入下道工序。
然而,現有的硅片承載盒存在以下問題:
目前的硅片承載盒底座適合載片盒兩端,且兩端皆能伸入載片盒底座內,存在有硅片放反,員工不能及時察覺的風險。
因此,有必要對硅片承載盒進行改進。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硅片承載盒裝置,以防止硅片防反導致的合格率降低,提高電池的優(yōu)質品率。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硅片承載盒裝置,包括載片盒以及與所述載片盒匹配的載片盒底座,其中:
所述載片盒僅一側設置有第一感應口;
所述載片盒底座僅一側垂直設置有檔桿,且所述檔桿與所述第一感應口相對應;當所述載片盒正確放入所述載片盒底座時,所述檔桿插入所述第一感應口內。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載片盒底座上設置有設備感應口,所述檔桿與所述設備感應口之間的距離為43-48mm。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檔桿距離所述載片盒底座的一側的邊緣距離為95-100mm。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檔桿的高度為10-15mm。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檔桿的直徑為5-8mm。
本實用新型由于采用以上技術方案,使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
1)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硅片承載盒裝置,通過在載片盒上設置有第一感應口,僅在載片盒底座的一側垂直設置有檔桿,且所述檔桿與所述第一感應口相對應;當所述載片盒正確放入所述載片盒底座時,所述檔桿插入所述第一感應口內;當載片盒放反時,無法插入所述載片盒底座內。從而可有效防止載片盒的放反現象。
2)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硅片承載盒裝置,其只需在原有載片盒上進行改造,從而可實現原有載片盒的再利用,大大降低改造成本;
3)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硅片承載盒裝置,其可直接利用原有載片盒底座進行改裝,改裝方便,且不影響生產操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載片盒底座的俯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載片盒底座的正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載片盒插入載片盒底座的示意圖。
標號說明:
100-載片盒底座,101-檔桿,102-設備感應口,103-外擋板,200-載片盒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提出的硅片承載盒裝置作進一步詳細說明。根據下面說明和權利要求書,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和特征將更清楚。需說明的是,附圖均采用非常簡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準的比率,僅用于方便、明晰地輔助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目的。
請參考圖1至圖3,如圖1至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硅片承載盒裝置包括載片盒200以及與所述載片盒200匹配的載片盒底座100,其中:
所述載片盒200僅一側設置有第一感應口(圖中未示出);
所述載片盒底座100僅一側垂直設置有檔桿101,且所述檔桿101與所述第一感應口相對應;當所述載片盒200正確放入所述載片盒底座100時,所述檔桿101插入所述第一感應口內。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硅片承載盒裝置,通過僅在載片盒一側設置有第一感應口,僅在載片盒底座的一側垂直設置有檔桿,且所述檔桿與所述第一感應口相對應;當所述載片盒正確放入所述載片盒底座時,所述檔桿插入所述第一感應口內;當載片盒放反時,無法插入所述載片盒底座內。從而可有效防止載片盒的放反現象。
其中,所述載片盒底座100上設置有若干設備感應口102,所述檔桿101與所述設備感應口102之間的距離為43-48mm。且載片盒底座100上還設置有外擋板103。
其中,所述檔桿101距離所述載片盒底座100的一側的邊緣距離為95-100mm。
作為優(yōu)選地,所述檔桿101的高度為10-15mm。此高度可有效提醒載片盒放入載片盒底座過程中的誤操作。
作為優(yōu)選地,所述檔桿101的直徑為5-8mm,對應地,第一感應口的直徑比檔桿101的直徑稍大一點,從而可使檔桿101有效深入第一感應口內。
由于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硅片承載盒裝置只需在原有載片盒上進行改造,從而可實現原有載片盒的再利用,大大降低改造成本;并且其可直接利用原有載片盒底座進行改裝,改裝方便,且不影響生產操作。
顯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實用新型進行各種改動和變型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這樣,倘若本實用新型的這些修改和變型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及其等同技術的范圍之內,則本實用新型也意圖包含這些改動和變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