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自定位探測器,屬于探測器結構設計領域。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探測器包括公共件和與公共件配套的具有缺口的連接器,所述公共件上具有外螺紋,所述連接器上具有內螺紋,在裝配時,通過內螺紋與外螺紋配合將公共件與連接器組裝在一起。上述探測器存在的問題是:公共件與連接器裝配完全依賴內螺紋與外螺紋配合實現(xiàn),導致生產出的探測器一致性較差,即成批生產出的同型號不同探測器中連接器上的缺口與對應的公共件上的同一部位夾角各不相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對此,本實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種結構合理的自定位探測器,能有效提高產品一致性。
實現(xiàn)本實用新型目的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自定位探測器,包括公共件和與公共件配套的具有缺口的連接器,所述公共件和所述連接器中的一個上設有定位孔,另一個上設有與定位孔配合的定位銷,在所述定位孔與所述定位銷處于配合狀態(tài)時,所述公共件上某一特定部位與所述缺口對齊,在所述公共件上設置有外螺紋,所述連接器外部套接有管狀套件,所述管狀套件能夠相對于連接器自由轉動,在所述管狀套件內壁上設置有適于與所述外螺紋配合的內螺紋。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管狀套件內壁上成型有環(huán)形阻擋面,并在管狀套件內部嵌裝有擋環(huán),在所述環(huán)形阻擋面與所述擋環(huán)之間形成環(huán)形限位槽,所述連接器具有與所述環(huán)形限位槽配合的環(huán)形凸沿。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管狀套件的外壁上沿周向間隔設置有軸向凹槽,相鄰軸向凹槽之間形成軸向凸條。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連接器為FC連接器、SC連接器或ST連接器。
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公共件背對所述連接器的一側面上設置有四個螺孔。
本實用新型具有積極的效果:
(1)采用本實用新型中的結構,公共件與連接器組裝時,通過使公共件上的定位孔與連接器上的定位銷配合,使公共件上的某一特定部位與所述連接器上的所述缺口對齊,然后旋緊所述管狀套件就能將所述公共件與連接器組裝在一起,如此可保證探測器的一致性,即成批生產出的同型號探測器中連接器上的缺口與對應公共件上同一部位對齊。
(2)本實用新型中,該連接器外部套接的管狀套件外壁上沿周向間隔設置有軸向凹槽,相鄰軸向凹槽之間形成軸向凸條,上述結構的存在起到增加摩擦力的作用,從而利于裝配操作。
(3)本實用新型中,所述連接器為FC連接器、SC連接器或ST連接器,即本實用新型中的公共件能夠與上述三種連接器匹配組裝,提高了公共件的通用性。
(4)本實用新型中,所述公共件背對所述連接器的一側面上設置有四個螺孔,用于可靠固定安裝探測器,在安裝時,將公共件與安裝設備安裝面相貼并使四個螺孔分別與安裝面上的四個穿孔對齊,然后使用四顆自攻螺絲進行固定。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中自定位探測器的結構圖;
圖2為圖1所示自定位探測器的分解視圖;
圖3為從另一角度觀察圖2所示自定位探測器時的分解視圖。
圖中所示附圖標記為:1-公共件;2-缺口;3-連接器;4-定位孔;5-定位銷;6-外螺紋;7-管狀套件;8-內螺紋;9-擋環(huán);10-軸向凹槽;11-軸向凸條;12-螺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中自定位探測器的具體結構做以說明:
一種自定位探測器,如圖1至圖3所示,其包括公共件1和與公共件1配套的具有缺口2的連接器3,所述公共件1和所述連接器3中的一個上設有定位孔4,另一個上設有與定位孔4配合的定位銷5,在所述公共件1上設置有外螺紋6,所述連接器3外部套接有管狀套件7,所述管狀套件7能夠相對于連接器3自由轉動,在所述管狀套件7內壁上設置有適于與所述外螺紋6配合的內螺紋8。采用本實施例中的結構,公共件1與連接器3組裝時,通過使公共件1上的定位孔4與連接器3上的定位銷配合,以使公共件1上的某一特定部位與所述連接器3上的所述缺口2對齊,然后旋緊所述管狀套件7就能將所述公共件1與連接器3組裝在一起,如此可保證成批生產出的同型號探測器的一致性。
本實施例中,所述管狀套件7內壁上成型有環(huán)形阻擋面,并在管狀套件7內部嵌裝有擋環(huán)9,在所述環(huán)形阻擋面與所述擋環(huán)9之間形成環(huán)形限位槽,所述連接器3具有與所述環(huán)形限位槽配合的環(huán)形凸沿,以使所述管狀套件7能夠相對于連接器3自由轉動,且兩者不能分離。
所述管狀套件7的外壁上沿周向間隔設置有軸向凹槽10,相鄰軸向凹槽10之間形成軸向凸條11,上述結構的存在起到增加摩擦力的作用,從而利于裝配操作。
本實施例中的所述連接器3為FC連接器、SC連接器或ST連接器。
本實施例中,參照圖2,所述公共件1背對所述連接器3的一側面上設置有四個螺孔12,用于可靠固定安裝探測器,在安裝時,將公共件1與安裝設備安裝面相貼并使四個螺孔分別與安裝面上的四個穿孔對齊,然后使用四顆自攻螺絲進行固定。
顯然,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這些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實質精神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