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藥劑拍攝裝置,其是在拍攝藥劑圖像中使用的藥劑拍攝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藥劑拍攝裝置具有:
載置有藥劑的載置部、
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上方的第1相機、
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下方的第2相機、
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上方的上部光源、和
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下方的下部光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上部光源具備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上方的第1光源,
所述下部光源具備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下方且與所述第1光源同種類的第2光源,
所述上部光源具備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上方且與所述第1光源不同種類的第3光源,
所述下部光源具備設置在所述載置部的下方且與所述第3光源同種類的第4光源。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第1光源和/或第2光源在藥劑的刻印內容的拍攝中使用,
所述第3光源和/或第4光源在藥劑的印刷內容的拍攝中使用。
4.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從所述第3光源以及第4光源至所述載置部的距離比從所述第1光源以及第2光源至所述載置部的距離大。
5.如權利要求2~4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第1光源以及第2光源為直接光源,
所述第3光源以及第4光源為擴散光源。
6.如權利要求2~5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第3光源以及第4光源構成為:具備偏振濾光片,通過該偏振濾光片的光到達藥劑。
7.如權利要求2~6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第1光源由第1環(huán)形照明構成,
來自所述第3光源的光通過所述第1環(huán)形照明的環(huán)內到達藥劑,
所述第2光源由第2環(huán)形照明構成,
來自所述第4光源通過所述第2環(huán)形照明的環(huán)內到達藥劑。
8.如權利要求2~7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第3光源設置在比所述第1相機低的位置且比所述載置部更靠側方,
所述第4光源設置在比所述第2相機高的位置且比所述載置部更靠側方。
9.如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上部光源具備第1環(huán)形照明,
在從上平視所述載置部的情況下,所述第1相機的拍攝區(qū)域包含所述第1環(huán)形照明的環(huán)的內側,
所述下部光源具備第2環(huán)形照明,
在從下平視所述載置部的情況下,所述第2相機的拍攝區(qū)域包含所述第2環(huán)形照明的環(huán)的內側。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在所述載置部放置有具備透明的底部的載置用器具,
所述第1環(huán)形照明位于比所述透明的底部高的位置,并且位于比所述載置用器具的上端低的位置。
11.如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在所述載置部放置有具備透明的筒狀部件的載置用器具,
所述載置用器具放置于所述載置部時,所述筒狀部件插入所述第1環(huán)形照明的環(huán)的內側。
12.如權利要求1~11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上部光源具備多個條形照明,
所述下部光源也具備多個條形照明。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條形照明的至少一個與藥劑拍攝裝置的前后方向平行地設置。
14.如權利要求1~13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第1相機能夠拍攝彩色圖像,
所述第2相機也能夠拍攝彩色圖像。
15.如權利要求1~14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載置部、第1相機、第2相機、上部光源和下部光源收納于殼體,
所述殼體的前面的至少一部分在比所述載置部高的位置能夠開閉。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所述殼體的外側正面在比所述載置部高的位置具有傾斜部,該傾斜部隨著從下向上而與藥劑拍攝裝置的背面之間的距離變小。
17.如權利要求1~16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在低于所述第1相機且高于所述第2相機的位置,藥劑拍攝裝置的內部空間與藥劑拍攝裝置的正面和左右方向的外部空間連通。
18.如權利要求1~17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在所述載置部放置了載置用器具,該載置用器具在底部具有透明的平板。
19.如權利要求1~18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在所述載置部放置了具有透明底部的載置用器具,
在所述透明底部設置了環(huán)狀的不透明部件。
20.如權利要求1~19任一項所述的藥劑拍攝裝置,其中,
在所述載置部放置了具有透明底部的載置用器具,
在所述透明底部設置了不透明部件,該不透明部件在上面具有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