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喇叭支架以及電喇叭總成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電喇叭支架以及電喇叭總成,涉及車輛電喇叭,既能避免支架的開裂風險,又能提高支架對電喇叭激勵的衰減作用。所述電喇叭支架,包括由剛性材料制成的支架主體,用于支撐電喇叭,所述支架主體上設有碰撞盒,所述碰撞盒內設有碰撞塊,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設有間隙。本實用新型適用于車輛用電喇叭。
【專利說明】電喇叭支架以及電喇叭總成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車輛電喇叭,尤其涉及一種電喇叭支架以及電喇叭總成。
【背景技術】
[0002]汽車上一般都裝有電喇叭,用來警告行人和其他車輛,以引起注意,從而保證行車安全。通常情況下,電喇叭通過支架固定在汽車上。
[0003]汽車行駛時,路面不平度引起的振動會使路面激勵(大約20?30Hz)與電喇叭支架形成共振,從而造成支架開裂,因此,現有技術所使用的支架具有較高的剛度,以確保電喇叭和支架總成的第一階模態(tài)頻率大于30Hz,避開路面激勵的主要頻率,從而避免支架開裂的風險。
[0004]但是,當支架剛度較高時,會減弱其對電喇叭激勵的衰減作用;由于電喇叭工作頻率較高(大約為400Hz),能量較大,當支架對電喇叭激勵起不到足夠的衰減作用時,電喇叭激勵的能量會通過汽車的前端模塊、縱梁傳遞到車身前圍、地板及A柱等位置,會造成方向盤、踏板及換擋桿振動,嚴重影響了汽車的NVH (Noise、Vibration、Harshness,噪聲、振動與聲振粗糙度)性能,從而影響了人們的乘車舒適性。
實用新型內容
[0005]本實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喇叭支架以及電喇叭和總成,既能避免支架的開裂風險,又能提高支架對電喇叭激勵的衰減作用。
[0006]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0007]一方面,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電喇叭支架,包括由剛性材料制成的支架主體,用于支撐電喇叭,其中,所述支架主體上設有碰撞盒,所述碰撞盒內設有碰撞塊,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設有間隙。
[0008]可選地,所述碰撞盒為封閉的盒狀結構,所述碰撞塊設在封閉碰撞盒的內部;或者
[0009]所述碰撞盒為具有開口的盒狀結構,所述碰撞塊設在開口的碰撞盒內部,且所述碰撞盒具有開口的端面安裝在所述支架主體上以與所述支架主體一起形成封閉的空腔。
[0010]優(yōu)選地,所述碰撞塊可活動地設在所述封閉碰撞盒的內部,且與所述碰撞盒之間設有間隙;或者
[0011]所述碰撞塊可活動地設在所述支架主體與所述碰撞盒形成的封閉空腔內,且與所述支架主體以及所述碰撞盒之間均設有間隙。
[0012]優(yōu)選地,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在所述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方向上的間隙的寬度為所述支架主體強迫振動的振幅的2?4倍。
[0013]可選地,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在所述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方向上的間隙中設有彈簧,所述彈簧的一端連接所述碰撞塊、另一端連接所述碰撞盒或所述支架主體。
[0014]優(yōu)選地,所述碰撞塊為彈性碰撞塊。
[0015]可選地,所述碰撞塊為橡膠材料碰撞塊,或者所述碰撞塊為由橡膠材料包裹的鋼塊。
[0016]可選地,所述支架主體的第一表面上支撐有所述電喇叭;所述支架主體上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的第二表面上設有所述碰撞盒。
[0017]可選地,所述碰撞盒通過點焊或螺栓設在所述支架主體上。
[0018]另一方面,本實用新型還提供了一種電喇叭總成,包括電喇叭,還包括上述技術方案種任一項所述的電喇叭支架,所述電喇叭固定在所述電喇叭支架上。
[0019]本實用新型提供的電喇叭支架以及電喇叭總成,其支架主體由剛性材料制成,具有足夠的剛度,因而能夠避開路面激勵的主要頻率,從而可以避免支架開裂的風險;并且,支架主體上設有碰撞盒和碰撞塊,當電喇叭工作時,由于電喇叭的工作頻率較高,將引起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支架主體的強迫振動表現為在垂直于電喇叭安裝面的方向上等周期的往復運動,設在支架主體上的碰撞盒也隨支架主體等周期的往復運動,由于碰撞盒與碰撞塊之間留間隙,在慣性作用下,碰撞塊將與碰撞盒發(fā)生碰撞,會將支架主體的動能轉化為內能,降低了支架主體的動能以及振動幅值,從而有效地提高了電喇叭支架對電喇叭激勵的衰減作用,有效地減小或消除了因電喇叭工作而造成的方向盤、踏板和換擋桿的強迫振動,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汽車的NVH性能。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0]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0021]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電喇叭總成的主視圖;
[0022]圖2為圖1所示的電喇叭總成的后視圖;
[0023]圖3為圖1所示的電喇叭總成的分解示意圖;
[0024]圖4為圖1所示的電喇叭總成中電喇叭支架的側面剖視圖;
[0025]圖5為本實用新型另一實施例提供的電喇叭支架的側面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6]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绢I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0027]如圖1和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電喇叭支架10,包括由剛性材料制成的支架主體11,用于支撐電喇叭,且支架主體11上設有碰撞盒13,碰撞盒13內設有碰撞塊
15,碰撞盒13與碰撞塊15之間設有間隙T。
[0028]本實用新型提供的電喇叭支架10,其支架主體11由剛性材料制成,具有足夠的剛度,因而能夠避開路面激勵的主要頻率,從而可以避免支架開裂的風險;并且,支架主體11上設有碰撞盒13和碰撞塊15,當電喇叭工作時,由于電喇叭的工作頻率較高,將引起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支架主體11的強迫振動表現為在垂直于電喇叭安裝面的方向上(即圖4的X方向上)等周期的往復運動,設在支架主體11上的碰撞盒13也隨支架主體11等周期的往復運動,由于碰撞盒13與碰撞塊15之間留間隙,在慣性作用下,碰撞塊15將與碰撞盒13發(fā)生碰撞,會將支架主體11的動能轉化為內能,降低了支架主體11的動能以及振動幅值,從而有效地提高了電喇叭支架10對電喇叭激勵的衰減作用,有效地減小或消除了因電喇叭工作而造成的方向盤、踏板和換擋桿的強迫振動,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汽車的NVH性能。
[0029]需要說明的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支架主體11由剛性材料制成,比如可以由鋼板制成,這樣,只要支架主體11的剛度滿足模態(tài)要求、能夠避開路面激勵的主要頻率即可,而不需要考慮支架主體11對電喇叭激勵的衰減作用,從而有效地降低了電喇叭支架的設計難度。
[0030]具體地,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電喇叭31與電喇叭支架10組成的電喇叭和支架的總成裝置30的分解示意圖。如圖3所示,碰撞盒13為具有開口的盒狀結構,即其中一個面為開口的六面體盒狀結構,碰撞塊15設在開口的碰撞盒13的內部,且碰撞盒15具有開口的端面安裝在支架主體11上以與支架主體11 一起形成封閉的空腔。優(yōu)選地,如圖3所不,碰撞盒13的兩個相對的側面上還可以設有一對向外延伸的翼131,通過這一對翼131可以更加方便的將碰撞盒13安裝固定在支架主體11上。具體地,碰撞盒13可以由鋼板制成,總之,只要碰撞盒13具有一定的強度,能承受碰撞塊15的撞擊力即可,本實用新型對此不作限定。
[0031]碰撞盒13可以通過點焊或螺栓固定在支架主體11上,優(yōu)選地,如圖1?圖4所不,當支架主體11的第一表面上支撐有電喇機31時,碰撞盒13可以安裝在與第一表面相對的第二表面上,即碰撞盒13與電喇叭31相對地安裝在支架主體11的兩側,這樣,電喇叭31產生的激勵通過支架主體11能夠直接快速地引起碰撞塊15與支架主體11和碰撞盒13產生碰撞,從而更加有效地將動能轉化成內能。
[0032]碰撞塊15可活動地設在支架主體11與碰撞盒13形成的封閉空腔內,并且碰撞塊
15的體積略小于該封閉空腔的容積,使碰撞塊15與支架主體11以及碰撞盒13之間均留有間隙,這樣,當電喇叭31工作時,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碰撞塊15與碰撞盒13及支架主體11碰撞,從而將支架主體11的動能轉換成內能。
[0033]優(yōu)選地,圖4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電喇叭總成30的側面剖視圖,如圖4所示,電喇叭支架10中,碰撞盒13與碰撞塊15之間在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方向(即X方向)上的間隙Tl的寬度TWl為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的振幅的2?4倍,例如,可以為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的振幅的2倍、2.5倍、3倍、3.5倍或者4倍;這樣,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的每一個周期內,碰撞塊15必與支架主體11及碰撞盒13共產生兩次碰撞,可以最大限度的將支架主體11的動能轉化為內能,該內能主要以熱量的形式散發(fā)出去,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電喇叭激勵傳遞到車身的能量,降低或消除了電喇叭工作時對方向盤、踏板及換擋桿的強迫振動,大大提高了人們的乘車舒適性。
[0034]需要說明的是,如圖4所示,上述間隙Tl的寬度TWl是指當碰撞塊15與支架主體11相接觸時,碰撞塊15與碰撞盒13之間在X方向上的總間隙的寬度;而對于y方向上,只要能保證碰撞塊15能夠在碰撞盒13內活動即可,對于其間隙T2的寬度不作限定。還需要說明的是,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時振幅的測定為非常成熟的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對此不作詳細描述,例如,可以使用LMS Test.Lab解決方案來測定。[0035]另外,如圖5所示,在碰撞盒13與碰撞塊15之間在支架主體11強迫振動方向上的間隙Tl中還可以設有彈簧17,該彈簧17的一端連接碰撞塊15、另一端連接碰撞盒13 ;或者,該彈簧的一端連接碰撞塊、另一端連接支架主體,本實用新型對此不作限定。
[0036]優(yōu)選地,碰撞塊15為彈性碰撞塊,例如,可以為橡膠材料碰撞塊,或者為由橡膠材料包裹的鋼塊,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電喇叭31工作時或者行車過程中因碰撞塊15與支架主體11和碰撞盒13撞擊而引起的噪聲,從而進一步提高了人們的乘車舒適性。
[0037]需要說明的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碰撞盒只要為盒狀結構、能夠容納碰撞塊即可,對于其具體形狀不作限定。例如,碰撞盒也可以為封閉的盒狀結構,該封閉的盒狀結構通過其中一個面與支架主體固定;碰撞塊可活動地設在封閉碰撞盒的內部,它的體積略小于碰撞盒的容積,即與碰撞盒之間設有間隙,這樣,當電喇叭工作時,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會使碰撞塊與碰撞盒碰撞。需要注意的是,該實施例中,碰撞盒與碰撞塊之間在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方向(即X方向)上的間隙的寬度,是指碰撞盒與碰撞塊之間在X方向上的總間隙的寬度。
[0038]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電喇叭支架,僅包括支架主體、碰撞盒和碰撞塊,結構比較簡單,所需的空間較小,可以適用于各種車型,并且易于工程化批量生產、制造成本低廉。
[0039]相應地,本實用新型還提供了一種電喇叭總成,包括電喇叭、上述實施例中提供的任一種電喇叭支架,其中,電喇叭固定在電喇叭支架上。
[0040]具體地,如圖1?圖3所示,該電喇叭總成30包括電喇叭31、以及上述實施例中提供的任一種電喇叭支架10,還可以包括避震片33,電喇叭31通過避震片33固定在組裝后的電喇叭支架10上,避震片33可以對電喇叭31起到定位作用,能夠防止電喇叭31在其工作過程中或者行車過程中產生任何轉動,從而保證了鳴笛效果。
[0041]由于電喇叭總成30包括了上述實施例中提供的任何一種電喇叭支架,因而,也能夠實現上述電喇叭支架所能達到的所有技術效果,本實用新型對此不再贅述。
[0042]相應地,本實用新型還提供了一種車輛,包括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任何一種電喇叭和支架的總成裝置,因而也能實現電喇叭和支架的總成裝置所能達到的所有技術效果,本實用新型對此不再贅述。具體地,電喇叭和支架的總成裝置可以通過支架主體的下部與車身防撞梁或水箱橫梁焊接、或者通過螺栓連接,本實用新型對此不作限定。
[0043]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
【權利要求】
1.一種電喇叭支架,包括由剛性材料制成的支架主體,用于支撐電喇叭,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主體上設有碰撞盒,所述碰撞盒內設有碰撞塊,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設有間隙。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盒為封閉的盒狀結構,所述碰撞塊設在封閉碰撞盒的內部;或者 所述碰撞盒為具有開口的盒狀結構,所述碰撞塊設在開口的碰撞盒內部,且所述碰撞盒具有開口的端面安裝在所述支架主體上以與所述支架主體一起形成封閉的空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碰撞塊可活動地設在所述封閉碰撞盒的內部,且與所述碰撞盒之間設有間隙;或者 所述碰撞塊可活動地設在所述支架主體與所述碰撞盒形成的封閉空腔內,且與所述支架主體以及所述碰撞盒之間均設有間隙。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在所述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方向上的間隙的寬度為所述支架主體強迫振動的振幅的2?4倍。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盒與所述碰撞塊之間在所述支架主體強迫振動方向上的間隙中設有彈簧,所述彈簧的一端連接所述碰撞塊、另一端連接所述碰撞盒或所述支架主體。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塊為彈性碰撞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塊為橡膠材料碰撞塊,或者所述碰撞塊為由橡膠材料包裹的鋼塊。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主體的第一表面上支撐有所述電喇叭;所述支架主體上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的第二表面上設有所述碰撞盒。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喇叭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盒通過點焊或螺栓設在所述支架主體上。
10.一種電喇機總成,包括電喇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權利要求1?9任一項所述的電喇叭支架,所述電喇叭固定在所述電喇叭支架上。
【文檔編號】F16F15/04GK203739752SQ201420034237
【公開日】2014年7月30日 申請日期:2014年1月20日 優(yōu)先權日:2014年1月20日
【發(fā)明者】王濤, 周丹丹, 廣松林, 齊建偉, 范一凡, 孫佳 申請人: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