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電動門窗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汽車電動門窗升降器防盜裝置。
背景技術:
現(xiàn)如今汽車門窗的玻璃升降器按其驅動方式可分為手動玻璃升降器和電動玻璃升降器,電動玻璃升降器是靠汽車專用微型電機驅動升降器實現(xiàn)汽車門窗玻璃上升和下降,隨著現(xiàn)代汽車制造業(yè)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很多車輛都換上了電動驅動升降器。
傳統(tǒng)的電動驅動升降器未安裝有防盜裝置,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暴力將玻璃打碎,搶走車內的財務,給車主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急需要一種汽車電動門窗升降器防盜裝置。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汽車電動門窗升降器防盜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汽車電動門窗升降器防盜裝置,包括防盜網窗、車門、電機、網窗出口和控制面板,所述防盜網窗安裝在安裝板的上方,且安裝板的底部安裝有齒條,且齒條安裝有兩個,所述齒條與齒輪嚙合連接,所述防盜網窗的一側安裝有車窗,且防盜網窗的內部安裝有壓力傳感器,所述電機通過支撐架安裝在車門的底面內壁上,且電機的輸出端設置有轉動軸,且轉動軸上安裝有齒輪,所述網窗出口開設在車門的頂部外壁上,所述控制面板鑲嵌在固定板的外壁上,控制面板與電機電性連接,所述固定板安裝在車門的內壁上,所述控制面板的右側開設有放置槽。
優(yōu)選的,所述安裝板安裝在車門的內部。
優(yōu)選的,所述車門的左側內壁上安裝有報警器。
優(yōu)選的,所述網窗出口的一側設置有車窗出口。
優(yōu)選的,所述控制面板上安裝有按鈕。
優(yōu)選的,所述固定板的左上方安裝有拉手。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安裝有防盜網窗,當車主下車后關閉玻璃窗時,防盜網窗也會自動關閉,可將車外與車內隔離,即使不法分子打碎了玻璃窗,該防盜網窗依舊可將不法分子隔離在車外,手也無法伸入車內,保證了車主的財產安全,且該防盜裝置內部安裝有壓力傳感器,當不法分子用搖晃防盜網窗時,壓力傳感器可及時檢測到壓力且會使報警器開始報警,可有效地震懾住不法分子,促使其停止不法活動,且該防盜網窗結構強度很大,當有外力沖擊該防盜網窗時,該網窗也不會損壞,大大提高了該裝置的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車門的側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車門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中:1-防盜網窗;2-安裝板;3-車門;4-齒條;5-齒輪;6-車窗;7-轉動軸;8-電機;9-支撐架;10-報警器;11-固定板;12-壓力傳感器;13-網窗出口;14-車窗出口;15-拉手;16-按鈕;17-控制面板;18-放置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汽車電動門窗升降器防盜裝置,包括防盜網窗1、車門3、電機8、網窗出口13和控制面板17,所述防盜網窗1安裝在安裝板2的上方,且安裝板2的底部安裝有齒條4,且齒條4安裝有兩個,所述齒條4與齒輪5嚙合連接,所述防盜網窗1的一側安裝有車窗6,且防盜網窗1的內部安裝有壓力傳感器12,所述電機8通過支撐架9安裝在車門3的底面內壁上,且電機8的輸出端設置有轉動軸7,且轉動軸7上安裝有齒輪5,所述網窗出口13開設在車門3的頂部外壁上,所述控制面板17鑲嵌在固定板11的外壁上,控制面板17與電機8電性連接,所述固定板11安裝在車門3的內壁上,所述控制面板17的右側開設有放置槽18。
所述安裝板2安裝在車門3的內部,所述車門3的左側內壁上安裝有報警器10,所述網窗出口13的一側設置有車窗出口14,所述控制面板17上安裝有按鈕16,所述固定板11的左上方安裝有拉手15。
工作原理:車主可通過按下按鈕16打開電機8,電機8的轉動軸7帶動齒輪5轉動起來,齒輪5會帶動齒條4運動,從而實現(xiàn)防盜網窗1與車窗6的升降,防盜網窗1與車窗6會同步進行升降,當有外力沖擊防盜網窗1或者有人用力搖晃防盜網窗1時,壓力傳感器12會實時檢測到壓力,將數(shù)據傳輸?shù)娇刂泼姘?7內,從而使報警器10進行報警,有效地實現(xiàn)防盜功能。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