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車窗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逃生窗承重裝置。
背景技術:
現(xiàn)在的公交車或客運車上的車窗都是固定在車上,當遇到緊急情況或車禍時,無法卸下或打開,有的逃生車窗需要用錘子敲掉逃生窗玻璃,但用錘子敲碎玻璃時會使碎玻璃留在車窗上,當人逃生時,留在車窗上的碎玻璃會對人造成傷害,有些車窗可以打開,但需要用手扶著車窗,不然車窗就會自動合上,使用十分不方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逃生窗承重裝置。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逃生窗承重裝置,包括外框和內框,所述內框貼合在外框外側的框架上,所述內框內側的底端框架上設有手柄,所述內框框架上設有鋼化玻璃,所述外框與內框之間連接有兩個承重氣壓桿,兩個所述承重氣壓桿上的軸承桿的底端分別固定在外框兩側框架的頂端部,所述承重氣壓桿上的伸縮桿的頂端固定在內框兩側框架的中間部位,所述內框的一側設有開啟手柄,所述開啟手柄所在側的內框的框架內設有移動桿,所述內框上開啟手柄所在側的外側框邊上設有滑槽,所述移動桿放置在滑槽內,所述開啟手柄的一端部通過轉動銷固定在內框的內側框邊上,所述移動桿上的兩端部均設有擋塊,所述外框靠近開啟手柄一側的內框邊上設有擋塊槽,所述擋塊槽上設有與擋塊相配合的缺口。
優(yōu)選的,所述外框靠近窗外一面的窗框內側框上設有方形凹槽,所述內框的部分框架卡合在方形凹槽內。
優(yōu)選的,所述外框靠近窗外一面上端框架的頂端上設有延伸至窗外的倒鉤槽,所述內框靠近窗外一面上端框架的頂端上設有長條掛鉤,所述長條掛鉤可拆卸的掛合在倒鉤槽內。
優(yōu)選的,所述開啟手柄的一端插入到內框內并設置在移動桿的一端處。
優(yōu)選的,所述移動桿的一端通過彈簧與內框相連。
優(yōu)選的,所述外框上與開啟手柄相對應的位置的框內設有報警器。
本實用新型中,逃生窗可以向外打開,當遇到緊急情況或車禍時,用開啟手柄打開車窗,解決了傳統(tǒng)車窗需要用錘子敲打玻璃才能逃生,同時也解決了碎玻璃對人體的傷害;車窗上設有承重氣壓桿,當打開車窗時,人不扶著車窗,車窗也不會關閉,給人逃生帶來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逃生窗承重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一種逃生窗承重裝置在車窗打開狀態(tài)下的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1的A-A剖面俯視圖;
圖4為圖1的B-B剖面左視圖;
圖5為移動桿與擋塊槽結構示意圖;
圖中:1-外框、11-方形凹槽、12-倒鉤槽、13-擋塊槽、2-內框、21-長條掛鉤、3-鋼化玻璃、4-手柄、5-開啟手柄、6-報警器、7-承重氣壓桿、8-移動桿、9-擋塊、10-缺口。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5,一種逃生窗承重裝置,包括外框1和內框2,內框2貼合在外框1外側的框架上,內框2內側的底端框架上設有手柄4,內框2框架上設有鋼化玻璃3,外框1與內框2之間連接有兩個承重氣壓桿7,兩個承重氣壓桿7上的軸承桿的底端分別固定在外框1兩側框架的頂端部,承重氣壓桿7上的伸縮桿的頂端固定在內框2兩側框架的中間部位,內框2的一側設有開啟手柄5,開啟手柄5所在側的內框的框架內設有移動桿8,內框2上開啟手柄5所在側的外側框邊上設有滑槽,移動桿8放置在滑槽內,開啟手柄5的一端部通過轉動銷固定在內框2的內側框邊上,移動桿8上的兩端部均設有擋塊9,外框1靠近開啟手柄一側的內框邊上設有擋塊槽13,擋塊槽13上設有與擋塊9相配合的缺口10,外框1靠近窗外一面的窗框內側框上設有方形凹槽11,內框2的部分框架卡合在方形凹槽11內,外框1靠近窗外一面上端框架的頂端上設有延伸至窗外的倒鉤槽12,內框2靠近窗外一面上端框架的頂端上設有長條掛鉤21,長條掛鉤21可拆卸的掛合在倒鉤槽12內,開啟手柄5的一端插入到內框2內并設置在移動桿8的一端處,移動桿8的一端通過彈簧與內框2相連,外框1上與開啟手柄相對應的位置的框內設有報警器6。
打開開啟手柄5使車窗打開,這時開啟手柄5的一端觸碰到與報警器6相連的電源開關,報警器6報警,提醒車外人來救助,這時推動手柄4使車窗向上打開,當車窗打開到最大窗口狀態(tài)時,放下對手柄的推動,由于承重氣壓桿7的作用,使車窗處于常開狀態(tài),這時人可以從車窗內逃生。
本實用新型中,逃生窗可以向外打開,當遇到緊急情況或車禍時,用開啟手柄5打開車窗,解決了傳統(tǒng)車窗需要用錘子敲打玻璃才能逃生,同時也解決了碎玻璃對人體的傷害;車窗上設有承重氣壓桿7,當打開車窗時,人不扶著車窗,車窗也不會關閉,給人逃生帶來方便。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