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汽車頂棚,特別是涉及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屬于汽車領域。
背景技術:
汽車在高速行駛的過程中,由于發(fā)動機及路面等的振動激勵使車身結構產生振動 而輻射噪聲。汽車的車身結構復雜,主要由車身前部、前圍、地板、側圍、頂棚、車身后部等組 成,通過車身的側圍將車身的前部、前圍、地板、頂棚和車身后部連成一體。其中汽車頂棚是 車身結構中最薄弱的,通常采用較薄的鋼板制成,因此其更容易輻射噪聲,即這些噪聲易通 過車身頂棚傳播到車內,從而造成車內噪音污染,并對車內人員的健康構成威脅。
發(fā)明內容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能使汽車頂棚降低輻射噪聲的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可通過下列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一種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設于 汽車頂棚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頂棚的內壁固設有能夠減少噪聲傳播的吸音層。本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利用薄片狀的吸音層(如環(huán)保吸音棉、玻璃纖維、巖綿、海 綿、泡沫等)來改善噪聲傳播,汽車頂棚一般包括位于外側的鋼板和固定在鋼板內側的內 飾板或者織物裝飾層,在實際安裝時,可將吸音層直接固定到鋼板的內壁上,也可夾設于鋼 板與內飾板或者織物裝飾層之間。在上述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中,所述的吸音層是通過粘接方式固定于汽車頂棚上 的。可采用雙面膠進行粘貼。在上述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中,所述的吸音層是纖維吸音棉。在上述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中,所述的吸音層由聚酯聚丙烯合成纖維制成。聚酯 聚丙烯合成纖維具有較強的吸音能力。在上述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中,所述的吸音層固設于汽車頂棚的前部和后部。本 結構使吸音層不能完全覆蓋整個汽車頂棚的內壁,能夠節(jié)約成本,且吸音層設于前部和后 部的對稱位置上,具有較好的吸音效果。在上述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中,所述的吸音層固設于汽車頂棚的左部和右部。本 結構同樣能夠節(jié)約成本,又能達到較好的吸音效果。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具體是采用在汽車頂棚內壁增設吸音 層,吸音層能夠吸收汽車頂棚所輻射的大部分噪聲,從而達到降低汽車頂棚輻射的噪聲,進 而達到降低車內噪聲的效果,且吸音層設于汽車頂棚內,可防止其遭到外界因素(如雨水、 灰塵等)的破壞,使用壽命長,此外,本結構構造簡單,易于操作,成本低。
圖1是一種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的結構示意圖。圖2是另一種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3[0014]圖中,1汽車頂棚;2吸音層。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 的描述,但本實用新型并不限于這些實施例。本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設在汽車頂棚上,主要由吸音層2組成,為了不使吸音層2 受到外界因素的破壞,一般將吸音層2固定于汽車頂棚1的內壁上,汽車頂棚1 一般由鋼 板、固設于鋼板內的內飾板或者織物裝飾層組成,在實際安裝時,可采用雙面膠將吸音層2 粘貼在鋼板的內壁上,也可將吸音層2夾設于鋼板與內飾板之間,吸音層2的材料較多,如 橡塑、纖維、海綿和泡沫等,但選用聚酯聚丙烯合成纖維較佳。為了減少吸音層2的用量,從而節(jié)約成本,可將吸音層2固定在汽車頂棚1的前部 和后部(如圖1所示),也可將吸音層2固設于汽車頂棚1的左部和右部(如圖2所示), 當然還可根據(jù)實際需要調整吸音層的厚度和使用面積。
權利要求一種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設于汽車頂棚(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頂棚(1)的內壁固設有能夠減少噪聲傳播的吸音層(2)。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音層(2)是通過 粘接方式固定于汽車頂棚(1)上的。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音層(2)是 纖維吸音棉。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音層(2)由聚酯 聚丙烯合成纖維制成。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音層(2)固 設于汽車頂棚(1)的前部和后部。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音層(2)固 設于汽車頂棚(1)的左部和右部。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屬于汽車領域。它解決了現(xiàn)有汽車頂棚容易輻射噪聲等技術問題。本汽車頂棚的降噪結構,設于汽車頂棚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頂棚的內壁固設有能夠減少噪聲傳播的吸音層。本實用新型在汽車頂棚內壁增設吸音層后,吸音層能夠吸收汽車頂棚所輻射的大部分噪聲,從而達到降低汽車頂棚輻射的噪聲,進而達到降低車內噪聲的效果,且吸音層設于汽車頂棚內,可防止其遭到外界因素(如雨水、灰塵等)的破壞,使用壽命長。
文檔編號B60R13/08GK201646597SQ20102013114
公開日2010年11月24日 申請日期2010年3月15日 優(yōu)先權日2010年3月15日
發(fā)明者劉強, 李書福, 楊健, 王成名, 王海林, 趙福全, 陳世榮, 馬芳武 申請人: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