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適用于單個核細胞分層的離心管。
背景技術:
目前,外周血單個核細胞(peripheralbloodmononuclearcell,pbmc)即外周血中具有單個核的細胞,包括淋巴細胞和單核細胞。體外檢測淋巴細胞首先要分離外周血單個核細胞,目前主要的分離方法是ficoll-hypaque(葡聚糖-泛影葡胺)密度梯度離心法,因為血液中各有形成分的比重存在差異,因此得以分離。紅細胞和粒細胞密度大于分層液,同時因紅細胞遇到ficoll而凝集成串錢狀而沉積于管底。血小板則因密度小而懸浮于血漿中,唯有與分層液密度相當?shù)膯蝹€核細胞密集在血漿層和分層液的界面中,呈白膜狀,吸取該層細胞遞經(jīng)洗滌離心重懸。本法分離單個核細胞純度可達95%,淋巴細胞約占90%~95%,細胞獲得率可達80%以上。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白膜層的吸取是一項非??简瀸嶒灢僮魅藛T經(jīng)驗的工作,需要小心的將吸管插入單個核細胞白膜層上方,沿試管壁周緣吸取該層單個核細胞,要盡量避免吸取到白膜層下方的分離液。該操作步驟需要實驗操作人員擁有較為熟練的實驗操作技能,不然會影響到單個核細胞的收集量。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設計了一款專門用于單個核細胞密度梯度離心的離心管。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目的是針對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種適用于單個核細胞分層的離心管。
本發(fā)明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采用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適用于單個核細胞分層的離心管,包括由上至下依次設置的管蓋、上部管身、中部管身和下部管身;所述上部管身的直徑由上至下逐漸變小,且其下部以150°的圓弧角度向下延伸以形成下管接口;所述中部管身的中間部分為鏤空結構,所述鏤空結構內設置有中間軟管,所述中間軟管的上部與所述上部管身的下管接口連接,所述中間軟管的下部與所述下部管身的上管接口連接;其 中,所述下部管身呈錐型平底結構。
進一步的,所述管蓋采用塑料材質制成,其直徑為3.4cm,高為1.2cm,厚為0.15cm。
進一步的,所述管蓋與所述上部管身螺紋連接,且所述管蓋的外側設有一圈防滑豎紋。
進一步的,所述上部管身采用塑料材質制成,其長度為53cm,其上部直徑為29cm,其下部直徑為23.6cm。
進一步的,所述上部管身的下管接口的長為6cm,直徑為0.85cm。
進一步的,所述中間軟管采用透明橡膠材質制成。
進一步的,所述下部管身的長度為43cm。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的離心管在離心時,白膜層和血漿層會浮在軟管上層,分離液和紅細胞層會沉淀在軟管下層,分離時只需要用止血鉗夾住軟管,倒出白膜層和血漿層的液體即可,這樣可以確保完全吸盡白膜層細胞又不會混入紅細胞。
附圖說明
圖1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圖1所示,涉及一種適用于單個核細胞分層的離心管,包括由上至下依次設置的管蓋1、上部管身2、中部管身3和下部管身4;所述上部管身2的直徑由上至下逐漸變小,且其下部以150°的圓弧角度向下延伸以形成下管接口;所述中部管身3的中間部分為鏤空結構,所述鏤空結構內設置有中間軟管31,所述中間軟管31的上部與所述上部管身2的下管接口連接,所述中間軟管31的下部與所述下部管身4的上管接口連接;其中,所述下部管身4呈錐型平底結構。
具體設計時,所述管蓋1采用塑料材質制成,其直徑為3.4cm,高為1.2cm,厚為0.15cm。所述管蓋1與所述上部管身2螺紋連接,且所述管蓋1的外側設有一圈防滑豎紋。所述上部管身2采用塑料材質制成,其長度為53cm,其上部直徑為29cm,其下部直徑為23.6cm。所述上部管身2的下管接口的長為6cm,直徑為0.85cm。所述中間軟管31采用透明橡膠材質制成。所述下部管身4的長度為43cm。
經(jīng)測試,當下管接口的孔徑大小設置為0.85cm時,能使試管傾倒時,ficoll表面產(chǎn)生的液體表面張力能確保試管底部的紅細胞層不會倒出。
本發(fā)明的這款離心管的總容量為40ml,適用于15ml-20ml血液分離單個核細胞。
實驗步驟:
1、向離心管中加入20ml淋巴細胞分離液(剛好位于橡膠軟管下方),緩慢加入20ml血液,確保液面分層。
2、小心地將離心管放入離心機中400g離心30分鐘。
3、離心分層后,可見最下層為紅細胞和粒細胞(約5-8ml)上一層為20ml淋巴細胞分離液,軟管上部分為部分淋巴細胞分離液、白膜層、血漿。
4、取血管鉗夾住軟管,直接將離心管豎直傾倒出軟管上層的液體,即可方便快速的得到全部的單個核細胞。
離心時,白膜層和血漿層會浮在軟管上層,分離液和紅細胞層會沉淀在軟管下層,分離時只需要用止血鉗夾住軟管,倒出白膜層和血漿層的液體就可以了,這樣可以確保完全吸盡白膜層細胞又不會混入紅細胞。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