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焊接工裝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卡箍式固定裝置。
背景技術:
在傳統(tǒng)焊接過程中,筒體焊接往往是通過工人之間簡易的配合,由于筒體焊接時易滾動,且沒有配套的固定裝置裝夾,導致焊接工件的穩(wěn)定性和焊接的準確性都無法得到保證,并且直接導致生產的效率低,加大了焊接的難度和增加了人工成本,并且焊接時容易產生很多有毒的煙霧,導致工作環(huán)境很差,傷害了焊接工人的身體健康,不能滿足現代筒體焊接批量生產的需求。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一種卡箍式固定裝置。其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卡箍式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卡箍式固定支架、第二卡箍式固定支架、第三卡箍式固定支架、底座、通孔、螺柱桿、支撐腳和卡箍把手;所述第一卡箍式固定支架包括第一下半卡箍體和第一上半卡箍體;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的一端活動鉸接于所述第一下半卡箍體的一端;所述第二卡箍式固定支架包括第二下半卡箍體和第二上半卡箍體;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的一端活動鉸接于所述第二下半卡箍體的一端;所述第三卡箍式固定支架包括第三下半卡箍體和第三上半卡箍體;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的一端活動鉸接于所述第三下半卡箍體的一端;所述第一下半卡箍體、所述第二下半卡箍體和所述第三下半卡箍體螺栓連接于所述底座上;所述底座的下方設置有所述支撐腳;所述支撐腳為4個;所述底座的兩端均設置有吸風通風口;所述底座下方的一側設置有變頻電機;所述吸風通風口上設置有吸風扇;所述吸風扇電連接于所述變頻電機;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和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上分別設置有2個所述通孔,且通過2個所述螺柱桿貫穿于所述通孔將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和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固定于一體;所述卡箍把手的一端鉚接于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的一側;所述卡箍把手的另一端鉚接于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的一側;所述卡箍把手的中間段鉚接于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的一側。
較佳的,所述卡箍把手為矩形。
較佳的,所述卡箍把手的一側設置有一個插銷通孔,所述插銷通孔內設置有一個插銷柱;所述插銷柱的一端設置于所述底座上。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卡箍式固定裝置,保證了焊接工件的穩(wěn)定性,降低了焊接的難度,提高了生產效率,降低了生產成本,能夠滿足現代筒體焊接批量生產的需求;設置吸風扇,可以把焊接時產生的有毒煙霧吸收消除掉,改善焊接工人的工作環(huán)境;設置變頻電機,可以通過變頻電機控制吸風扇,當煙霧較多時,吸風扇的頻率增強;當煙霧較少時,吸風扇的頻率減弱;通過設置卡箍把手,使用更加方便;設置插銷柱,可以保證焊接工件的穩(wěn)定性,防止錯動。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第一卡箍式固定支架,101.第一下半卡箍體,102.第一上半卡箍體,2.第二卡箍式固定支架,201.第二下半卡箍體,202.第二上半卡箍體,3.第三卡箍式固定支架,301.第三下半卡箍體,302.第三上半卡箍體,4.底座,5.通孔,6.螺柱桿,7.卡箍把手,8.插銷通孔,9.插銷柱,10.吸風通風口,11.吸風扇,12.變頻電機,13.支撐腳。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詳細說明。
如圖1所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一種卡箍式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卡箍式固定支架1、第二卡箍式固定支架2、第三卡箍式固定支架3、底座4、通孔5、螺柱桿6、支撐腳13和卡箍把手7;所述第一卡箍式固定支架1包括第一下半卡箍體101和第一上半卡箍體102;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102的一端活動鉸接于所述第一下半卡箍體101的一端;所述第二卡箍式固定支架2包括第二下半卡箍體201和第二上半卡箍體202;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202的一端活動鉸接于所述第二下半卡箍體201的一端;所述第三卡箍式固定支架3包括第三下半卡箍體301和第三上半卡箍體302;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302的一端活動鉸接于所述第三下半卡箍體301的一端;所述第一下半卡箍體101、所述第二下半卡箍體201和所述第三下半卡箍體301螺栓連接于所述底座4上;所述底座4的下方設置有所述支撐腳13;所述支撐腳13為4個;所述底座4的兩端均設置有吸風通風口10;所述底座4下方的一側設置有變頻電機12;所述吸風通風口10上設置有吸風扇11;所述吸風扇11電連接于所述變頻電機12;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102、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202和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302上分別設置有2個所述通孔5,且通過2個所述螺柱桿6貫穿于所述通孔5將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102、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202和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302固定于一體;所述卡箍把手7的一端鉚接于所述第一上半卡箍體102的一側;所述卡箍把手7的另一端鉚接于所述第三上半卡箍體302的一側;所述卡箍把手7的中間段鉚接于所述第二上半卡箍體202的一側。
所述卡箍把手7為矩形。所述卡箍把手7的一側設置有一個插銷通孔8,所述插銷通孔8內設置有一個插銷柱9;所述插銷柱9的一端設置于所述底座4上。
以上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實施例,故不能依此限定本發(fā)明實施的范圍,即依本發(fā)明說明書內容所作的等效變化與裝飾,皆應屬于本發(fā)明覆蓋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