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第一燈體、收容于所述第一燈體內的驅動電源組件、組裝至所述第一燈體內的連接元件、連接至所述連接元件且相對所述第一燈體可轉動的第二燈體、收容于所述第二燈體內的光源組件以及收容于所述第二燈體內對所述光源組件所發(fā)出的一部分光線進行二次配光的第二配光元件,所述第一燈體上設有對所述光源組件所發(fā)出的另一部分光線進行二次配光的第一配光元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燈體內設有安裝部,所述安裝部設有通孔,所述通孔包括第一孔部及與所述第一孔部相連的第二孔部,所述第二孔部的內徑大于所述第一孔部的內徑,所述第一孔部的中心線與所述第一燈體的中心線重合。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呈8字形,且所述第一孔部為球形孔。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元件包括第一連接部及由所述第一連接部的一端向其外圍延伸形成的壓板部,所述第一連接部的底部設有球形孔,所述球形孔與所述第一孔部組合形成固定槽。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元件通過螺釘鎖定于所述安裝部上,所述連接元件設有用于供導線穿過的通孔。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燈體包括燈體側壁、設于所述燈體側壁內的隔板以及將所述隔板和所述連接元件相連的第二連接部,所述第二連接部位于所述固定槽內可轉動,所述燈體側壁內表面與所述隔板下表面圍設形成收容槽,所述光源組件位于所述收容槽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的上表面的中部設有凸臺,所述凸臺與所述燈體側壁之間形成凹槽,所述凹槽內設有透明的防護罩,所述第二連接部與所述凸臺通過連桿相連。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連接部呈球狀,所述第二連接部可轉動的位于所述固定槽內。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開設有貫穿其上下表面且與所述凹槽連通的用于供所述光源組件所發(fā)出的一部分光線通過的若干通孔。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組件包括光源基板以及分別設于所述光源基板兩面的若干第一發(fā)光單元和若干第二發(fā)光單元,所述若干第一發(fā)光單元朝向所述第一配光元件發(fā)光,所述若干第二發(fā)光單元朝向所述第二發(fā)光單元發(fā)光。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配光元件為反射器,所述第二配光元件為準直透鏡。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燈體和所述第二燈體的連接處的位置位于所述反射器的中部,所述反射器的底部位于所述第一燈體和所述第二燈體的連接處與所述第一燈體的底部之間。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電源組件包括電源基板,所述電源基板與所述光源基板電性連接。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源基板上還設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定時器、分別控制若干第一發(fā)光單元和若干第二發(fā)光單元的開關以及用于接收遙控器或者控制終端的信號接收元件。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裝置還包括設于所述第一燈體兩側的卡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