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具體講是一種帶照明裝置的充 電式電鉆或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螺絲批(刀)。
背彔技術
傳統(tǒng)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即充電式電鉆或充電式螺絲批由于本身不帶照明裝置,因此 在使用時,工作人員對于操作面、操作具體位置的辨識只能依靠工作場所的照明,在光 線較弱、照明不良的場所,特別是黑夜無照明的場所,容易出現(xiàn)誤操作。而現(xiàn)有技術的 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即充電式電鉆或充電式螺絲批的照明燈均設置在機頭的后 部的機殼上或把手的機殼上,離機頭前部工作端距離較遠,照明燈的光線必須以一定角 度才能照到工作部位,其工作面的照明光線不集中,照明效果不理想。尤其是在許多場 合機頭工作端需要深入到工作面呈凹進狀的狹窄空間時,光線容易被阻擋。而且以上現(xiàn) 有技術的充電式電動工具最多只設有三個照明燈,燈的數(shù)量太少,以致亮度不夠,而且 容易出現(xiàn)照明死角,照明效果不理想。另外如果充電式電動工具不經(jīng)常使用,充電電池 內(nèi)化學物質(zhì)由于使用頻率過低而產(chǎn)生變化,影響充電電池的使用壽命。
實用新型內(nèi)容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直接照射在電動工具指向的工作部分 以致照明光線集中,照明效果更理想的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解決方案是,提供一種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包括機頭、
把手、安裝在機頭前端的夾頭、卡接在機頭前端的罩殼和帶LED燈的照明裝置,所述的 LED燈由導線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連接,所述的照明裝置的LED燈設于夾頭周圍的機 頭前端。
采用以上結構后,本實用新型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 以下優(yōu)點
由于照明裝置的LED燈位于夾頭周圍的機頭前端,靠近工作部位,其工作面的照明 光線集中,照明效果理想,特別是只要機頭能伸入工作區(qū),LED燈發(fā)出的光線就能直接照 射在電動工具指向的工作部位。從而避免了在狹小空間現(xiàn)有技術的照明裝置發(fā)出的光線
容易被遮住的缺陷,降低了空間因素對照明效果的負面影響,減少了使用者的誤操作。
作為改進,所述的照明裝置包括線路板,所述的LED燈安裝在線路板上,所述的線 路板上設有多個連接LED燈的電接點;所述的LED燈由導線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連接 指線路板由導線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連接。由于線路板上有多個安裝LED燈的電接點, 用戶可以根據(jù)照明需要安裝多個如4 10個LED燈,能使電動工具指向的工作部分出現(xiàn) 類似無影燈的效果,增強了照明裝置的照明效果。而且由于燈泡增多,耗電量增大,從 而增大了充電電池的使用頻率。即使充電式電動工具不經(jīng)常使用,也能避免充電電池內(nèi) 化學物質(zhì)由于使用頻率過低而產(chǎn)生變化。間接增加了充電電池的使用壽命。同時,由于 線路板固定在變速箱殼體上,故線路板和殼罩之間不產(chǎn)生裝配關系。所以殼罩仍然可以 左右自由旋轉(zhuǎn),而不影響充電式電動工具原有的能調(diào)節(jié)扭力的功能。
圖1是本實用新型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揭開殼罩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機頭前部揭開殼罩后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所示1、機頭,2、把手,3、夾頭,4,充電電池,5、 LED燈,6、線路板,7、 開關,8、導線,9、變速箱殼體,10、線路板緊固螺絲,11、殼罩。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l、圖2所示。
本實用新型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包括機頭l、把手2、安裝在機頭l前端 的夾頭.3、卡接在機頭1前端的罩殼11和帶LED燈5和開關7的照明裝置,所述的LED 燈5由導線8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4連接。以上為現(xiàn)有技術。
本實用新型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的特點是
所述的照明裝置的LED燈5設于夾頭3周圍的機頭1前端。所述的充電電池4置于 把手2內(nèi),導線8置于把手2和機頭1的殼內(nèi)空間內(nèi)。所述的照明裝置包括由緊固螺絲 10固定在機頭1內(nèi)的變速箱殼體9上的線路板6,所述線路板6為圓環(huán)形,所述的多個 LED燈5安裝在線路板6上,所述的線路板6上設有多個連接LED燈5的電接點;所述的 LED燈5由導線8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4連接指線路板6由導線8與電動工具的充電 電池4連接。實際操作是將每個LED燈5的正、負極焊接在線路板6上相對應的正、負 極電接點上,既接通電源也起到安裝固定LED燈5的作用。線路板6匯總的正、負極的
電接點經(jīng)導線8與充電電池4的正、負極連接。所述殼罩ll為透明殼罩。
以上僅就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實施例作j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本實用新型不僅局限于以上實施例,其具體結構允許有變化,如所述的殼罩ll可不透 明而在所述的LED燈5前方的殼罩上設有漏光的通孔;所述的LED燈5還可通過殼罩頂 端面的通孔突出于殼罩ll:等。凡在本實用新型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nèi)所作的各種 變化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nèi)。
權利要求1、一種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包括機頭(1)、把手(2)、安裝在機頭(1)前端的夾頭(3)、卡接在機頭(1)前端的罩殼(11)和帶LED燈(5)的照明裝置,所述的LED燈(5)由導線(8)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4)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照明裝置的LED燈(5)設于夾頭(3)周圍的機頭(1)前端。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電 電池(4)置于把手(2)內(nèi),導線(8)置于把手(2)和機頭(1)的殼內(nèi)空間內(nèi)。
3、 根據(jù)權利要求l所述的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照明 裝置包括固定在機頭(1)內(nèi)的變速箱殼體(9)上的線路板(6),所述的LED燈(5)安 裝在線路板(6)上,所述的線路板(6)上設有多個連接LED燈(5)的電接點;所述的 LED燈(5)由導線(8)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4)連接指線路板(6)由導線(8)與 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4)連接。
4、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殼罩(ll) 為透明殼罩。
5、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 燈(5)前方的殼罩(11)上設有漏光的通孔。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包括機頭(1)、把手(2)、安裝在機頭(1)前端的夾頭(3)、卡接在機頭(1)前端的罩殼和帶LED燈(5)的照明裝置,所述的LED燈(5)由導線(8)與電動工具的充電電池(4)連接,所述的照明裝置的LED燈(5)設于夾頭(3)周圍的機頭(1)前端。本帶照明裝置的充電式電動工具能直接照射在電動工具指向的工作部分以致照明光線集中,照明效果理想。
文檔編號F21V23/00GK201201230SQ20082008455
公開日2009年3月4日 申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優(yōu)先權日2008年3月18日
發(fā)明者曾安斌 申請人:寧波新港工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