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顯示器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顯示器結構。
背景技術:
液晶顯示器,由于其超薄的機身、出色的顯示效果,現(xiàn)已成為主流的顯示設備?,F(xiàn)有的顯示器的結構一般是將液晶面板、擴散片、導光板等先組裝在一起,再加上邊框,構成顯示模組,然后將傳統(tǒng)顯示模組平放到整機前框里,最后將整機后殼與整機前框卡合,從而組裝成一顯示器。由于采用金屬邊框固定顯示模組,使得整個顯示器厚度厚,邊框寬,重量重,無法達到超薄超窄超輕顯示器的市場需求;且此種顯示器金屬邊框固定顯示模組的方式,使得組裝時極為繁瑣,工時消耗較多,且對顯示模組中各零部件的精度要求較高。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顯示器結構,結構簡單、輕薄且組裝便捷。
為達到以上目的,本實用新型采取的技術方案是:顯示模組,其包括依次蓋設的液晶面板、兩片擴散片和導光板,所述液晶面板和導光板的兩側設有雙面泡棉膠,且擴散片位于所述導光板兩側的雙面泡棉膠之間;
還包括位于所述顯示模組兩側并夾持所述顯示模組的前框和后殼。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前框包括垂直設置的面板和側板,所述面板蓋設于液晶面板四周。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面板與液晶面板間設有間隔條。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后殼包括蓋板和位于所述顯示模塊四周的側框,所述側框與側板間卡合。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側框還包括水平的延伸部,所述延伸部上垂直設有抵持于面板的支柱,所述蓋板固定于延伸部上,且蓋板上垂直設有多個平行且抵持于導光板的小支柱。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導光板貼合于所述擴散片,且兩片擴散片間相互貼合。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液晶面板與相鄰的擴散片間隔設置。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液晶面板與導光板之間形成收容間隙,所述兩片擴散片收容于所述收容間隙內。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所述導光板遠離擴散片的一面上貼合有反射片。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在于:
(1)導光板與液晶面板間通過雙面泡棉膠粘合的簡單固定方式,使得整個顯示模組的組裝結構簡單,有效地控制了顯示模組的邊框寬度、厚度和重量,從而達到減少整個顯示器邊框寬度、厚度和重量的目的。
(2)前框和后殼采用卡合方式固定后,在面板和小支柱的配合下將顯示模組夾持固定,固定方式簡單,極大地減輕了組裝工人的操作難度,減少組裝工人的工作量。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顯示器結構一邊角的剖視圖。
圖中:1-液晶面板,2-擴散片,3-導光板,4-泡棉膠,5-前框,6-后殼,7-側框,8-蓋板,9-間隔條,10-反射片,11-面板,12-側板,13-延伸部,14-支柱,15-小支柱。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參見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顯示器結構,包括顯示模組和位于顯示模組兩側并夾持顯示模組的前框5和后殼6,顯示模組包括依次蓋設的液晶面板1、兩片擴散片2和導光板3,導光板3的出光面朝向擴散片2,液晶面板1和導光板3的兩側設有雙面泡棉膠4,擴散片2的寬度小于導光板3的寬度,擴散片2的兩端可以與雙面泡棉膠4間貼合,導光板3和液晶面板1的寬度相同,液晶面板1與相鄰的擴散片2間隔設置,液晶面板1與導光板3之間形成收容間隙,兩片擴散片2收容于收容間隙內,導光板3貼合于所述擴散片2,且兩片擴散片2間相互貼合,即液晶面板1與兩片擴散片2間依次貼合在一起,導光板3遠離擴散片2的一面上貼合有反射片10。
通過雙面泡棉膠4將液晶面板1和導光板3粘合,從而將液晶面板1和導光板3固定在一起,省去了傳統(tǒng)顯示器中用于固定顯示模組的金屬邊框,減少了顯示模組的邊框寬度,從而減少了整個顯示器的邊框寬度,且通過省去金屬固定邊框,也達到減輕顯示器重量的效果,同時也有效地控制了顯示模組的厚度。雙面泡棉膠4粘合固定導光板3與液晶面板1,較傳統(tǒng)的特定結構的金屬邊框固定方式,本顯示器結構簡單,組裝時極為便捷,且對顯示模組中各零部件的精度要求較低。
前框5包括垂直設置的面板11和側板12,面板1蓋設于液晶面板1四周,面板11與液晶面板1間設有軟性材質的間隔條9,避免硬性材質的面板11與液晶面板1直接接觸而刮花液晶面板1。后殼6包括蓋板8和位于顯示模塊四周的側框7,側框7與側板12間卡合,將前框5與后殼6連接固定,側框7還包括水平的延伸部13,延伸部13上垂直設有抵持于面板11的支柱14,蓋板8固定于延伸部13上,且蓋板8上垂直設有多個平行且抵持于導光板3的小支柱15,在面板11和小支柱15的夾持下將顯示模組固定。前框5和后殼6卡合固定后,在面板11和小支柱15的配合下將顯示模組固定,固定方式簡單,極大地減弱了裝配工人的裝配難度。
本實用新型不僅局限于上述最佳實施方式,任何人在本實用新型的啟示下都可得出其他各種形式的產(chǎn)品,但不論在其形狀或結構上作任何變化,凡是具有與本實用新型相同或相近似的技術方案,均在其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