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的制造方法
【技術領域】
[0001 ]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書法作品復制裝置。
【背景技術】
[0002]書法作品的復制一直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特別是機械復制。如何確保復制的有效性、準確性是一個難題,有許多不同的方案試圖進一步提高復制的準確性。
【發(fā)明內容】
[0003]本發(fā)明的目的就在于提供一種能改進書法作品現場復制效率的裝置。
[0004]本發(fā)明是這樣實現的。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包括一個機架,在機架上正位設置攝像裝置、計算中心,將書法作品放置在機架臺上,計算中心根據攝像裝置的視頻資料計算出最佳書寫參數;設置機械書寫裝置,書寫裝置根據計算中心的書寫參數進行書法作品的復制摩寫。
[0005]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設置照明組件,在讀取數據需要時自動啟動照明。
[0006]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機械書寫裝置包括毛筆固定裝置、毛筆、墨水裝置等組成。
[0007]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毛筆固定裝置為萬向結構,可以全角度進行旋轉。
[0008]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攝像裝置、計算中心在書法復制時同步工作,當判斷過程作品明顯不符時發(fā)出提示信息。
[0009]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提示信息的方式為聲音或LED燈光顯示。
[0010]上述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可以智能地復制書法作品,在作品復制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錯誤可以即時中止,提高復制的準確性。
【附圖說明】
[0011]附圖為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0012]圖中標號分別為:1_機架、2-攝像裝置、3-計算中心、4-機架臺、5-書寫裝置、
6-毛筆固定裝置、7-毛筆、8-墨水裝置。
【具體實施方式】
[0013]如附圖所示。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包括一個機架[I],在機架上正位設置攝像裝置[2]、計算中心[3],將書法作品放置在機架臺[4]上,計算中心[3]根據攝像裝置[2]的視頻資料計算出最佳書寫參數;設置機械書寫裝置[5],書寫裝置[5]根據計算中心[3]的書寫參數進行書法作品的復制摩寫。
[0014]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設置照明組件[6],在讀取數據需要時自動啟動照明。
[0015]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機械書寫裝置[5]包括毛筆固定裝置[6]、毛筆[7]、墨水裝置[8]等組成。
[0016]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毛筆固定裝置[6]為萬向結構,可以全角度進行旋轉。
[0017]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攝像裝置[2]、計算中心[3]在書法復制時同步工作,當判斷過程作品明顯不符時發(fā)出提示信息。
[0018]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提示信息的方式為聲音或LED燈光顯示。
[0019]上述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可以智能地復制書法作品,在作品復制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錯誤可以即時中止,提高復制的準確性。
【主權項】
1.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個機架[I],在機架上正位設置攝像裝置[2]、計算中心[3],將書法作品放置在機架臺[4]上,計算中心[3]根據攝像裝置[2]的視頻資料計算出最佳書寫參數;設置機械書寫裝置[5],書寫裝置[5]根據計算中心[3]的書寫參數進行書法作品的復制摩寫。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照明組件[6],在讀取數據需要時自動啟動照明。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其特征在于機械書寫裝置[5]包括毛筆固定裝置[6]、毛筆[7]、墨水裝置[8]等組成。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其特征在于毛筆固定裝置[6]為萬向結構,可以全角度進行旋轉。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其特征在于攝像裝置[2]、計算中心[3]在書法復制時同步工作,當判斷過程作品明顯不符時發(fā)出提示信息。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其特征在于提示信息的方式為聲音或LED燈光顯示。
【專利摘要】書法技巧現場復制裝置,包括一個機架[1],在機架上正位設置攝像裝置[2]、計算中心[3],將書法作品放置在機架臺[4]上,計算中心[3]根據攝像裝置[2]的視頻資料計算出最佳書寫參數;設置機械書寫裝置[5],書寫裝置[5]根據計算中心[3]的書寫參數進行書法作品的復制摩寫;設置照明組件[6],在讀取數據需要時自動啟動照明;機械書寫裝置[5]包括毛筆固定裝置[6]、毛筆[7]、墨水裝置[8]等組成;毛筆固定裝置[6]為萬向結構,可以全角度進行旋轉;攝像裝置[2]、計算中心[3]在書法復制時同步工作,當判斷過程作品明顯不符時發(fā)出提示信息;可以智能地復制書法作品,在作品復制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錯誤可以即時中止,提高復制的準確性。
【IPC分類】B43L13-10
【公開號】CN104608532
【申請?zhí)枴緾N201310539925
【發(fā)明人】徐新佳
【申請人】徐新佳
【公開日】2015年5月13日
【申請日】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