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特別是涉及一種在停電狀態(tài)中可指示逃生方向的踢腳板。
以往大樓建筑物在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發(fā)生時,電源會自動切斷導致建筑物內一片黑暗,而增加逃生的困難。雖然一般大樓在安全門上方設有緊急照明設施,但是仍可能損壞而喪失功能,而且局部的緊急照明無法顧及不熟悉大樓布局的人群的需要,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此時,是否能循著正確方向疏散逃生往往成為生死存亡的關鍵,因此,在建筑物內布設逃生方向指引物是非常必須的,但是,必須不會影響裝潢設計。由于建筑物內在壁面下方接鄰地面處設有踢腳板,本案設計人就構思出一種與踢腳板結合的逃生方向指引設備。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提供一種在黑暗中可發(fā)光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為一個縱長形板塊,其特征在于該踢腳板的表面設有縱向延伸的凹槽,該凹槽內設有以螢光材質制成的且具有方向導引符號形狀的構件。
所述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其特征在于該方向導引符號形狀的構件與該凹槽嵌合。
所述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其特征在于該方向導引符號形狀的構件與該凹槽上設有相對應結合的凸榫及榫眼。
所述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其特征在于該方向導引符號為一個箭頭符號。
本實用新型的效果在于本實用新型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為表面有方向導引符號形狀凹槽的縱長形板塊,該凹槽內設有相對應的螢光材質構件,并藉由嵌合或凸榫與榫眼接合方式固定,當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發(fā)生時,可發(fā)光指引正確的疏散逃生方向,且不會影響裝潢的美觀。
下面通過最佳實施例及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進行詳細說明,附圖中
圖1是本實用新型第一較佳實施例的分解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上述較佳實施例的安裝方式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第二較佳實施例的分解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上述較佳實施例的安裝方式的示意圖。
如
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踢腳板包括第一踢腳板1及第二踢腳板2,其材質上與以往的踢腳板相同,其剖面可設計成各種不同形狀,以提供多樣化的產品。本實用新型的逃生導引裝置為與第一、二踢腳板1、2外側面相結合的方向導引構件,此構件是由螢光材料所制成,可在停電或無光源狀態(tài)下顯示逃生方向。
在
圖1所示的實施例中,上述方向導引構件為一個箭頭形狀。此構件包括箭頭的柄部10與楔形端部20兩部分,為了配合此兩部分的裝設,第一、二踢腳板1、2制成兩種型式,第一、二踢腳板1、2是在需要設置逃生導引裝置的建筑物墻面上以鄰接的方式排列,第一踢腳板1于外側面上自一端起設有一個縱向延伸的長形凹槽11,該長形凹槽11的形狀與深度大致上相當于箭頭狀導引構件柄部10的形狀與厚度,第二踢腳板2的外側面上則設有一個形狀及深度大致上相當于箭頭形狀導引構件的楔形端部20的形狀與厚度的凹槽21。箭頭形狀導引構件的柄部10可由設有長形凹槽11的第一踢腳板1的一端嵌入凹槽,其嵌合狀態(tài)如圖2所示。箭頭的楔形端部20利用黏結劑固定在第二踢腳板2上的凹槽21內,至于箭頭的柄部10,因利用嵌合的方式就能固定,所以不需要使用黏結劑。
在圖3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第二較佳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大致相同,該箭頭形狀導引構件的柄部100與楔形端部200的背面設有多數(shù)個凸榫30,第一、二踢腳板101、102相對于柄部100及楔形端部200的凹槽110、210上設有與凸榫30相對應的榫眼40,多數(shù)個凸榫30分別插置于榫眼40內,以完成安裝,其安裝狀態(tài)如圖4所示。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藉著由螢光材質制成的方向導引構件,可在火災或其他緊急無光源情況發(fā)生時,發(fā)光指引正確的疏散逃生方向,且不會影響裝潢的美觀。
權利要求1.一種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為一個縱長形板塊,其特征在于該踢腳板的表面設有縱向延伸的凹槽,該凹槽內設有以螢光材質制成的且具有方向導引符號形狀的構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其特征在于該方向導引符號形狀的構件與該凹槽嵌合。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其特征在于該方向導引符號形狀的構件與該凹槽上設有相對應結合的凸榫及榫眼。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其特征在于該方向導引符號為一個箭頭符號。
專利摘要一種具有導引逃生裝置的踢腳板,為表面有方向導引符號形狀凹槽的縱長形板塊,該凹槽內設有相對應的熒光材質構件,并藉由嵌合或凸榫與榫眼接合方式固定,當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發(fā)生時,可發(fā)光指引正確的疏散逃生方向,且不會影響裝潢的美觀。
文檔編號A62B1/00GK2219725SQ95208460
公開日1996年2月14日 申請日期1995年4月10日 優(yōu)先權日1995年4月10日
發(fā)明者黃孟祥 申請人:黃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