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道路交通設施,尤其涉及一種ETC車道智能高速擋車器。
背景技術:
擋車器又稱道閘,最初從國外引進,英文名叫Barrier Gate,是專門用于道路上限制機動車行駛的通道出入口管理設備,現(xiàn)廣泛應用于公路收費站、停車場、小區(qū)、企事業(yè)單位門口,來管理車輛的出入?,F(xiàn)有的擋車器結構復雜、用料多、成本高,擋車器的擋車桿在進行向左或向右落桿調節(jié)時不宜調節(jié),尤其難為經(jīng)銷商,費工費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的不足之處,提供一種結構簡單、用料少、成本低、便于調節(jié)擋車桿左右落桿的擋車器。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一種ETC車道智能高速擋車器,其包括箱體和擋桿,所述箱體內設有正弦連桿傳動機構、步進電機、步進驅動器和車檢器,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正弦連桿傳動機構包括主動臂、從動臂、連桿、扇形盤和彈簧;
所述步進電機與主動臂一端相連,所述主動臂的另一端與從動臂的一端相連,所述從動臂通過所述連桿與所述扇形盤旋轉相連,所述扇形盤圓心處與控 制所述擋桿的轉軸轉動連接,所述彈簧連接扇形盤的另一端與箱體下部的固定桿,其分別固定在兩端。
其中,所述步進驅動器通過所述正弦連桿傳動機構與所述步進電機相連
其中,所述擋車器還包括步進控制器。
其中,所述步進控制器分別與所述車檢器、步進驅動器相連。
其中,所述主動臂旋轉180度,使得從動臂旋轉90度。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步進電機帶動主動臂和從動臂,通過連桿帶動扇形盤轉動,扇形盤再通過轉軸帶動擋車桿運動,擋車桿在豎直和水平兩個位置之間轉動,豎直狀態(tài)為開啟,水平狀態(tài)為阻擋,在擋車桿轉動過程中,由于擋車桿較長,彈簧的拉力抵消擋車桿的重量起到減輕電機負荷的作用。當需要對擋車桿進行向左落桿或向右落桿調節(jié)時,可以通過將銷軸安裝到對稱的安裝孔中,彈簧也安裝到另一側即可實現(xiàn)調節(jié)。
本實用新型設計合理、結構簡單、自動化程度高、成本低、尤其便于進行擋車桿向左落桿或向右落桿的調節(jié),實用性強,易于推廣應用。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主視圖;
圖2是圖1的透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圖。
其中,附圖標記為:箱體(1)、擋桿(2)、主動臂(3)、步進電機(4)、從動臂(5)、連桿(6)、彈簧(7)、扇形盤(8)。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和3所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ETC車道智能高速擋車器,其包括箱體和擋桿,所述箱體內設有正弦連桿傳動機構、步進電機、步進驅動器和車檢器,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正弦連桿傳動機構包括主動臂、從動臂、連桿、扇形盤和彈簧;
所述步進電機與主動臂一端相連,所述主動臂的另一端與從動臂的一端相連,所述從動臂通過所述連桿與所述扇形盤旋轉相連,所述扇形盤圓心處與控制所述擋桿的轉軸轉動連接,所述彈簧連接扇形盤的另一端與箱體下部的固定桿,其分別固定在兩端。
其中,所述步進驅動器通過所述正弦連桿傳動機構與所述步進電機相連
其中,所述擋車器還包括步進控制器。
其中,所述步進控制器分別與所述車檢器、步進驅動器相連。
其中,所述主動臂旋轉180度,使得從動臂旋轉90度。
采用正弦連桿機構,主動臂運轉180度,從動臂運轉90度帶動擋桿由豎直狀態(tài)至水平狀態(tài)。
其中,通過步進電機程序設置,采取適當?shù)臏p速與變頻以克服擋桿高速運轉產(chǎn)生的扭矩過大,和彈性共振。使其在運轉到起始和終點位置時擋桿平穩(wěn),無震顫抖動。彈簧的使用是輔助消除過大扭力,在落桿時阻尼力度遞增,
抬桿時助力電機回程。使擋桿的抬桿時間在0.38秒以內而不會產(chǎn)生扭力過大現(xiàn)象。
通過擋桿重心位置,質量與規(guī)定時間的扭矩變化,計算出速度遞減與遞增的變化量,來配置電機輸出的速度比率,從而實現(xiàn)擋桿的快速起落不產(chǎn)生過多的抖動與震顫。
步進控制器利用脈沖數(shù)量的多少輸入給步進驅動器,驅動步進電機,達到 電機運轉的角度輸出。也就是主動臂的運轉角度控制。在需要的位置設置脈沖頻率的變化達到減速或增速的需求。
起始位置(豎直位置)由光電感應開關控制,終點位置(水平位置)由電機驅動程序控制,而不是由機械擋塊限位。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例”、“一些實施例”、“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該實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發(fā)明的至少一個實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實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任何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宗旨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