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食物料理機,包括主機和設置于主機上的攪拌杯組件,所述攪拌杯組件包括攪拌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攪拌杯的下方設置有導磁盤,所述主機設置有線圈盤,所述線圈盤設于所述導磁盤的下方,并與所述導磁盤相對設置,所述線圈盤包括線圈盤支架、線圈和多個磁條,所述線圈包括多匝子線圈,多個所述磁條呈輻射狀設于所述線圈盤支架,所述線圈盤支架還設有用于容納所述子線圈的線圈槽,所述線圈槽與所述磁條位置相對應設置,所述線圈槽包括多個繞線隔層,相鄰二繞線隔層形成所述線圈槽,所述繞線隔層至少包括第一繞線隔層和第二繞線隔層,所述第一繞線隔層和所述第二繞線隔層的厚度不相等。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繞線隔層的厚度為所述第二繞線隔層厚度的1.2~3倍。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線圈槽包括第一線圈槽和第二線圈槽,相鄰的二所述第一繞線隔層形成第一線圈槽,相鄰的二所述第二繞線隔層或第二繞線隔層和與其相鄰的第一繞線隔層形成第二線圈槽,所述第一繞線隔層的高度大于所述第二繞線隔層的高度,所述第一繞線隔層和第二繞線隔層的頂部平齊。
4.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繞線隔層與所述第二繞線隔層的高度差為所述子線圈直徑的整數(shù)倍。
5.如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繞線隔層與所述第二繞線隔層的高度差為所述子線圈直徑的1~6倍。
6.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線圈槽與所述第二線圈槽交錯排布。
7.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線圈槽與所述第二線圈槽的寬度不相等。
8.如權(quán)利要求7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線圈槽的寬度為所述第二線圈槽寬度的1.2~6倍。
9.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線圈槽內(nèi)的所述子線圈的截面面積大于所述第二線圈槽內(nèi)的所述子線圈的截面面積。
10.如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每匝子線圈的直徑為1~5mm。
11.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機還包括主機底座、設于所述主機底座的外殼、設于所述外殼的固定架、及設于所述固定架的主機減震墊,所述線圈盤容置于所述固定架;
所述主機還包括設于所述外殼內(nèi)的電機、及連接所述電機的離合器;
所述攪拌杯組件還包括部分容置于所述攪拌杯內(nèi)的攪拌刀組件,所述電機通過所述離合器連接于所述攪拌刀組件。
12.如權(quán)利要求1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的高度為大于0、小于等于40mm。
13.如權(quán)利要求1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線圈盤與所述離合器的垂直距離為大于0、小于等于40mm。
14.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條的長度為20~70mm,寬度為5~30mm,高度為10~40mm。
15.如權(quán)利要求1至14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料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料理機為破壁料理機、榨汁機、豆?jié){機或攪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