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隔震裝置,具體涉及一種摩擦耗能型橡膠支座組合隔震裝置。
背景技術:
近年來,高烈度地區(qū)大地震頻繁發(fā)生,對于城鎮(zhèn)多層、小高層建筑多發(fā)生嚴重破壞,如甘肅、四川、寧夏等地區(qū)。隔震技術具有良好的減震效果,因此,隔震結構在高烈度地區(qū)廣泛的建設。橡膠支座是常用的隔震元件。隔震設計過程中選取橡膠支座的主要控制指標是軸力和大震時橡膠支座的位移。多層結構由于上部重量較輕,部分柱下軸力一般比較小,因此,選取小直徑支座就可以滿足豎向荷載的要求,然而,在高烈度地區(qū)大震作用下隔震層變形相對較大,小直徑橡膠支座的變形往往會超出位移控制指標,因此必須選擇大直徑橡膠支座來滿足變形要求,然而選擇大直徑橡膠支座進行隔震設計時又存在兩個問題,問題1是大直徑橡膠支座價格高,全選用大直徑支座增加隔震結構的成本,造成經濟上的浪費;問題2是大直徑橡膠支座剛度相對較大,隔震層剛度整體提高,多遇地震作用下減震性能很難調整,影響隔震結構減震效果發(fā)揮,降低減震效果。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摩擦耗能型橡膠支座組合隔震裝置,能夠解決現有技術的上述問題。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摩擦耗能型橡膠支座組合隔震裝置,所述隔震裝置包括橡膠支座、設置在橡膠支座上方的上連接鋼板以及設置在橡膠支座下方的設有摩擦面的下連接鋼板,所述橡膠支座與下連接鋼板之間設置有由摩擦滑移材料制成的摩擦滑移層。
進一步,所述橡膠支座包括上封鋼板、下封鋼板以及設在兩者之間的隔震層,所述隔震層是由鋼板和橡膠交替組合然后硫化形成的一個整體結構。
進一步,所述橡膠支座的周向還設置有外部橡膠層,所述橡膠層厚度為5mm。
進一步,所述橡膠支座的下封鋼板的底面設置有內嵌槽,所述內嵌槽深度為3~6mm,所述內嵌槽壁厚10~20mm。
進一步,所述下連接鋼板與摩擦滑移層的接觸面設置為平面,所述摩擦滑移層厚度為6~12mm,所述摩擦滑移層可拆卸的設置在下封鋼板的內嵌槽內。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首先,本實用新型根據軸力選用小直徑橡膠支座,不必選用大直徑橡膠支座,降低了隔震層剛度,降低了造價,可以充分發(fā)揮橡膠支座的性能;其次,根據小直徑支座特性選擇摩擦面,既保證了在變形控制范圍內提供小剛度,達到減震效果,又可以在大震作用下提供摩擦耗能,一定程度提高了隔震結構的減震性能。因此,本實用新型為高烈度地區(qū)多層結構的隔震設計和隔震結構的實施提供了方便便捷的條件,為解決橡膠支座變形控制指標和隔震結構減震系數難以降低之間的矛盾提供了一種途徑和條件。
附圖說明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附圖進行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圓形下封板結構示意圖;
圖3為方形下封板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以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更好的理解本實用新型并能予以實施,但所舉實施例不作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定。
如圖1所示,一種摩擦耗能型橡膠支座組合隔震裝置,所述隔震裝置包括橡膠支座、設置在橡膠支座上方的上連接鋼板1以及設置在橡膠支座下方的設有摩擦面的下連接鋼板7,所述橡膠支座與下連接鋼板之間設置有由摩擦滑移材料形成的摩擦滑移層6。
本實施例中,所述橡膠支座包括上封鋼板2、下封鋼板5以及設在兩者之間的隔震層,所述隔震層是由鋼板4和橡膠3交替組合然后硫化形成的一個整體結構。
本實施例中,所述橡膠支座的周向還設置有外部橡膠層8,所述橡膠層厚度為5mm,所述橡膠支座的下封鋼板的底面設置有內嵌槽,所述摩擦滑移層設置在該內嵌槽內,所述內嵌槽深度為3~6mm,所述內嵌槽壁厚10~20mm,所述下連接鋼板與摩擦滑移層的接觸面設置為平面,所述摩擦滑移層厚度為6~12mm,所述摩擦滑移層可拆卸的設置在下封板的內嵌槽內。
本實施例中的橡膠支座形狀為圓形,當然本實用新型的橡膠支座也可以是方形、橢圓形等其他形狀。
本實施例的隔震裝置具有以下好處:
效果1是在地震高烈度地區(qū),多層和小高層結構設計中可以確保小直徑橡膠支座的變形范圍,對小直徑橡膠支座充分利用,避免使用大直徑橡膠支座,確保減震效果,降低隔震造價。
效果2是大震作用時摩擦滑移層產生相對移動,可避免小直徑橡膠支座變形過大,同時裝置摩擦滑動產生耗能,提高隔震層的耗能,減震效果更佳明顯。
本實施例的隔震裝置將橡膠支座和摩擦材料進行有效的結合,應用在不同的地區(qū)和建筑形式下,充分利用小直徑橡膠支座的性能和摩擦材料的性能,兩者共同作用,為解決高烈度區(qū)多層和小高層隔震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全新的技術手段和方法。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是為充分說明本實用新型而所舉的較佳的實施例,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限于此。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基礎上所作的等同替代或變換,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