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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條帶的鞋類物品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746893閱讀:235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具有條帶的鞋類物品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一般涉及鞋類物品,且更具體地涉及具有條帶的鞋類物品。
背景技術
在之前已經提出了將條帶固定到鞋底的方法。Bathum(美國專利申請公開號 2008/0196269)教導了具有可調整中心柱組件的涼鞋。Bathum教導了中心柱組件包括固定附接到鞋底組件的本體部分和從所述柱突出的兩個柔性第二條帶。條帶可以穿過柱中的孔以固定條帶。Loughnane (美國專利申請公開號2009/0038181)教導了具有可分開的條帶的鞋。 Loughnane提出了一種具有一對附接在鞋底相對側上的回環(huán)件的鞋底構件。條帶通過將回環(huán)件系到相應孔眼而附接到鞋底。Bathum或Loughnane要求使用各種緊固件來將條帶在鞋上固定就位。

發(fā)明內容
在一個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底結構,包括從鞋底結構的頂部部分延伸到下部部分的孔;條帶,包括多個可分開部分;多個可分開部分每一個包括加寬部分,該多個可分開部分的加寬部分具有組合的寬度;孔,具有正常寬度;每一個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寬度的寬度;且其中組合的寬度大于正常寬度。在另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底結構,包括從鞋底結構的頂部部分延伸到下部部分的孔;根插部分(thong portion),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第一可分開部分具有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具有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具有第三加寬部分;孔的頂部部分具有對應于在完全拉伸位置的孔的橫截面的拉伸橫截面,和對應于在非拉伸位置的孔的橫截面的正常橫截面;第一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橫截面的橫截面,第二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橫截面的橫截面,且第三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橫截面的橫截面;和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的組合橫截面大于孔的拉伸橫截面。在另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裝配鞋類物品的方法,包括的步驟是將條帶的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分開;將第一可分開部分插入到鞋底結構中的孔中,孔實質上比第一加寬部分更寬;將第二可分開部分插入到孔中,孔實質上比第二加寬部分更寬;將第三可分開部分的第三加寬部分插入到孔中,孔實質上比第三加寬部分更寬;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的組合寬度實質上大于孔的拉伸寬度;和將條帶固定到鞋類物品的鞋底結構。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底結構,包括第一孔和設置為鄰近第一孔的第二孔;緊固部分,與用于鞋底結構的條帶相關聯(lián),緊固部分包括多個可分開部分;緊固部分具有組合位置和分開位置;多個可分開部分的每一個可分開部分在分開位置具有分開的尺寸,該分開的尺寸小于第一孔和第二孔的尺寸;可分開部分在組合位置具有組合的尺寸,該組合的尺寸大于第二尺寸;和其中緊固部分可從第一孔和第二孔可去除地插入以在腳周圍調整條帶。通過閱讀下列的附圖和詳細描述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系統(tǒng)、方 法、特征和優(yōu)點。目的是所有這種額外的系統(tǒng)、方法、特征和優(yōu)點包括在本說明書中和本發(fā) 明內容中,且包括在本發(fā)明的范圍內,并被所附權利要求保護。


參照下列附圖和描述可更好地理解本發(fā)明。圖中的部件不必符合比例,而重點是 顯示本發(fā)明的原理。而且,在圖中,相同的附圖標記在不同附圖中指代相應的部件。圖I是鞋類物品實施例的分解等軸視圖;圖2是鞋類物品根插部分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3是鞋類物品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4是用于鞋類物品的條帶的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5是用于鞋類物品的條帶的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6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7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橫截面圖;圖8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9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橫截面圖;圖10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11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橫截面圖;圖12是完全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橫截面圖;圖13是完全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條帶實施例的橫截面圖;圖14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根插部分的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15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根插部分的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16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根插部分的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17是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根插部分的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圖18是完全插入到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根插部分的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19是完全插入到鞋底結構中的孔的根插部分的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20是鞋底結構中的下部部分的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21是鞋底結構中的下部部分的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22是鞋類物品實施例的等軸分解視圖;圖23是鞋類物品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圖24是鞋類物品實施例的等軸視圖;和圖25是鞋類物品實施例的等軸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I示出了鞋類物品100的示例性實施例的等軸分解視圖。為了清楚,下列詳細 描述給出了示例性實施例,其是涼鞋或夾腳拖鞋的形式,但是應該注意到,本發(fā)明可以采取 任何鞋類物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干登山靴、英式足球鞋、美式足球鞋、帆布膠底運動鞋、橄欖球鞋、籃球鞋、棒球鞋以及其他類型鞋。在其他實施例中,本發(fā)明可采取任何下列的鞋類物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木底鞋、無后跟的拖鞋、帆布便鞋、木屐、草編鞋(jipsin)、 木套鞋、羅馬涼鞋、沙灘涼鞋、泡沫涼鞋、丁字涼鞋以及任何其他種類的開口鞋或趾部開口的鞋,其利用條帶將鞋底固定到腳。如圖I所示,鞋類物品100,還簡稱為物品100,意圖用于右腳;但是,應該理解,以下討論可等同地用于鞋類物品100的鏡像視圖,其用于左腳。參考圖1,為了參照的目的,物品100可被分為前腳部分10、中足部分12和腳跟部分14。前腳部分10可通常與腳趾和將跖骨與趾骨的關節(jié)相關聯(lián)。中足部分12可通常與腳的足弓相關聯(lián)。同樣,腳跟部分14可通常與腳的腳跟相關聯(lián),包括跟骨骨骼。此外,物品 100可包括外側側部(lateral side) 16和內側側部(medial side) 18。具體地,外側側部 16和內側側部18可以是物品100的相對側部。此外,外側側部16和內側側部18 二者可延伸通過前腳部分10、中足部分12和腳跟部分14。應該理解,前腳部分10、中足部分12和腳跟部分14僅用于說明的目的,而不意圖劃分物品100的精確區(qū)域。同樣,外側側部16和內側側部18意圖表示物品的大體的兩個側部,而不是將物品100精確劃分為兩個半部。此外,前腳部分10、中足部分12和腳跟部分 14,以及外側側部16和內側側部18,還可用于物品的各個部件,諸如鞋底結構和/或鞋幫。為了一致和方便,方向性形容詞在與所示實施例相對應的詳細描述中被使用。在此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術語“縱向”是指沿物品的長度延伸的方向。在一些情況下,縱向方向可從物品的前腳部分延伸到腳跟部分。并且,在此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術語“橫向”是指沿物品的寬度延伸的方向。換句話說,橫向方向可在物品的內側側部和外側側部之間延伸。此外,在此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術語“垂直”是指,大體垂直于橫向和縱向方向的方向。例如,在物品平著安置在地面表面上的情況下,垂直方向可從地面表面向上延伸。應該理解,這些方向性形容詞的每個可應用于物品的各個部件,諸如鞋幫和/或鞋底結構。物品100可包括鞋底結構110。在一些實施例中,鞋底結構110可被構造為給物品 100提供抓地性。除了提供抓地性之外,鞋底結構110還可在步行、跑步或其他移動活動期間衰減當在腳和地面之間被壓縮時的地面反作用力。在不同的實施例中,鞋底結構110的構造可明顯改變,以包括各種傳統(tǒng)或非傳統(tǒng)結構。在一些情況下,鞋底結構Iio的構造可按照可使用鞋底結構110的一個或多個類型的地面表面構造。地面表面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天然草皮、合成草皮、泥土以及其他表面。當穿上物品100時鞋底結構110在腳和地面之間延伸。在不同的實施例中,鞋底結構110可包括不同的構件。例如,鞋底結構110可包括外底、中底和/或內底。在一些情況下,這些部件的一個或多個可以是可選的。盡管示例性實施例不包括鞋幫,但在其他實施例中物品100可包括鞋幫。鞋底結構110可包括頂部部分112,其配置為接收腳。在一些情況下,頂部部分112 可包括用于增加腳的抓握力的設置。用于增加腳的抓握力的設置的例子可包括但不限于 突起、溝槽以及任何其他設置。此外,在一些情況下,頂部部分112可包括具有高摩擦系數(shù)的材料。在一個實施例中,頂部部分112可包括實質上平滑的表面。另外,鞋底結構110可包括下部部分114,其與頂部部分112相對地設置。在一些實施例中,物品100可包括設置用于將腳固定到鞋底結構110的設置。在一些情況下,物品100可包括一個或多個條帶,其可圍繞腳的一部分包裹。在一個實施例中, 物品100可包括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第一條帶120可包括第一端部部分131,其附連到鞋底結構110的外側側部16。第二條帶122可包括第一端部部分141,其附連到鞋底結構110的內側側部18。此外,第一條帶120可以包括與物品100的前腳部分10相關的第二端部分132。同樣,第二條帶122可以包括與物品100的前腳部分10相關的第二端部分 142。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可包括兩個不同的條帶。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可包括單個條帶的不同部分。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的第二端部分132和第二條帶122的第二端部分142整體地形成。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可是獨立的條帶,其被縫制或以其他方式連結在一起。此外,盡管在本實施例中示出兩個條帶,其他實施例可包括附加的條帶或用于將鞋底結構110固定到腳的設置。在另一實施例中,例如,物品100可包括腳跟條帶,其延伸跨過腳的腳跟。在其他的實施例中,附加的條帶可設置在前腳部分10和/或中足部分12中, 用于將腳固定到鞋底結構110。物品100可包括用于將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附連到鞋底結構110的前腳部分10的設置。在一些實施例中,物品100可包括根插部分,其被構造為在鞋底結構110 的前腳部分10和第一條帶120及第二條帶122的部分之間延伸。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可直接附連到前腳部分10。在該示例性實施例中,物品100可包括根插部分200。根插部分200可包括第一端部部分202和第二端部部分204。此外,根插部分200可包括中間部分206,其布置在第一端部部分202和第二端部部分204之間。在一些情況下,第一端部部分202可被構造為附連到第一條帶120的第二端部部分132以及第二條帶122的第二端部部分142。根插部分 200的第二端部部分204可被附連到鞋底結構110。通過該設置,根插部分200可有助于將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與鞋底結構110連接。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插部分200可被構造為插入在腳的兩個相鄰腳趾之間。例如, 在一個實施例中,根插部分200可被附連到鞋底結構110的一部分,從而根插部分200被插入在腳的拇趾(大腳趾)和二腳趾的之間。在另一實施例中,根插部分200可被插入在腳的其他相鄰腳趾之間。在其他情況下,根插部分200可被插入在二腳趾和中腳趾之間。在又一些情況下,根插部分200可被插入在中腳趾和四腳趾之間。在又一些情況下,根插部分 200可被插入在四腳趾和小腳趾之間。通過該設置,根插部分200可輔助將鞋底結構110固定到腳。鞋底結構110可包括用于接收條帶的設置。在一個實施例中,鞋底結構110可包括分別設置在鞋底結構110的外側側部16和內側側部18上的第一孔160和第二孔162。 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孔160和第二孔162可從頂部部分112延伸到鞋底結構110的下部部分 114。在不同實施例中,第一孔160和第二孔162的形狀可變化。用于第一孔160和第二孔162的不同橫截面形狀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圓形、矩形、多邊形、規(guī)則形狀、不規(guī)則形狀以及任何其他形狀。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孔160和第二孔162可設置有實質上矩形的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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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結構110可包括用于接收根插部分的設置。在一個實施例中,鞋底結構110 可包括設置在鞋底結構110的前腳部分10上的第三孔164。在一些情況下,第三孔164可從頂部部分112延伸到鞋底結構110的下部部分114。在不同實施例中,第三孔164的形狀可變化。用于第三孔164的不同橫截面形狀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圓形、矩形、多邊形、規(guī)則形狀、不規(guī)則形狀以及任何其他形狀。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三孔164可設置有實質上圓形的形狀。圖2和3示出了根插部分200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具體說,圖2示出了在分開位置的根插部分200的放大等軸視圖,而圖3示出了在組合位置的根插部分200的放大等軸視圖。參見圖2和3,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插部分200可包括多個可分開部分。在一些情況下,根插部分200可包括兩個或更多可分開部分。在一個實施例中,根插部分200可包括三個可分開部分。在該實施例中,根插部分200可以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 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第一可分開部分211可以進一步包括狹窄部分221和第一加寬部分231。類似地,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可以進一步包括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二加寬部分。 還有,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進一步包括第三狹窄部分223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可被設置有實質上分別比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更大的橫截面。應該理解如在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術語加寬部分不限于與根插部分相關的具體方向或尺寸。在當前實施例中,例如,加寬部分可以與比狹窄部分更大的橫截面相關,其中橫截面垂直于可分開部分的縱向軸線。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加寬部分可在任何其他尺寸或方向方面比狹窄更大。根插部分200可以設置在分開位置或組合位置。在分開位置,第一可分開部分 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彼此分開或間隔開。具體說,在分開位置,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配置為實質上彼此獨立地運動。相反,在組合位置,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設置為彼此鄰近。換句話說,在組合位置中在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之間實質上沒有間隙。在一些情況下,在組合位置中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作為復合的部分運動。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可包括桿狀部分,該桿狀部分從根插部分200的中間部分206朝向第二端部分204延伸。在一些情況下,在根插部分200設置在組合位置中時,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可裝配在一起以形成實質上圓柱形的形狀。在其他情況下,第一狹窄部分 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可裝配在一起以形成任何其他類型的形狀。另外,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可以包括楔形部分,其分別從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延伸。在一些情況下,在根插部分200設置在組合位置中時,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可裝配在一起以形成實質上盤狀或按鈕狀形狀。在不同實施例中,一個或多個可分開部分可被整體地形成。例如,在一個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通過將根插部分 200的第二端部分204分成大約三個平均的部分形成。換句話說,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形成根插部分200的實質上單體的部分。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沿根插部分200的中心軸線分開。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 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是連結一起的不同部分。例如,在另一實施例是中,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使用粘接劑或任何種類的緊固件連結在一起。在當前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 213可以具有實質上相似的形狀。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與實質上的不同形狀相關。另外,盡管當前實施例包括三個可分開部分,但是其他實施例可包括任何其他數(shù)量的可分開部分。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插部分可包括設置用于將可分開部分保持在組合位置中的設置。例如,在一些情況下,可分開部分可包括設置用于一起卡扣到組合位置中的設置。在其他情況下,可分開部分可以某種方式被編織或互鎖在一起。在又一些情況下,根插部分可以設置有環(huán),該環(huán)可以在可分開部分的狹窄部分上方滑動,以將它們鎖在組合位置。在又一些情況下,可分開部分可在組合位置中被扭絞在一起。應該理解可使用用于將可分開部分保持在組合位置的任何其他設置。圖4和5示出了第一條帶120實施例的放大等軸視圖。具體說,圖4示出了在分開位置中的第一條帶120的放大等軸視圖,而圖5示出了在組合位置中的第一條帶120的放大等軸視圖。雖然當前實施例僅示出了第一條帶120的放大視圖,但是應該理解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二條帶122可以實質上與第一條帶120相同。參見圖4和5,第一條帶120可以包括多個可分開部分。在一些情況下,第一條帶 120可以包括兩個或更多可分開部分。在一個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可以包括三個可分開部分在該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可以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第一可分開部分311可以進一步包括第一狹窄部分321和第一加寬部分331。類似地,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可以進一步包括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二加寬部分
332。還有,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進一步包括第三狹窄部分323和第三加寬部分333。 在一些實施例中,沿至少一個方向,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實質上可以分別比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更寬。應該理解如在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術語加寬部分不限于與條帶相關的具體方向或尺寸。 在當前實施例中,例如,加寬部分可以比狹窄部分具有沿垂直于可分開部分表面的維度的更大的延長長度。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加寬部分可在任何其他尺寸或方向方面比狹窄更大。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條帶120可以配置在分開位置或組合位置。在分開位置中, 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彼此分開或間隔開。 具體說,在分開位置,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配置為實質上彼此獨立地運動。相反,在組合位置,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 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設置為彼此鄰近。換句話說,在組合位置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以它們之間的最小間距接近地堆疊。在一些情況下,在組合位置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作為復合部分運動。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 313可以包括帶狀部分或從第一條帶120的中間部分133朝向第一端部分131延伸的條狀物。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可分開部分311可以與第一條帶120的中間部分133連續(xù)形成。此外,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通過縫紉或縫制附接到中間部分133。 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任何其他方式連結在一起。例如,在另一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 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全都與第一條帶120整體地形成。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可以分別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的折疊部分。例如在該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的端部部分341可以折疊過來,以形成第一加寬部分 331。在一些情況下,端部部分341可以縫制就位。以相似的方式,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的端部部分可以折疊過來,以形成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
333。通過該設置,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可以分別是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的大約兩倍寬。在當前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 313可以具有實質上相似的形狀。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與實質上的不同形狀相關。另外,盡管當前實施例包括三個可分開部分,但是其他實施例可包括任何其他數(shù)量的可分開部分。在一些實施例中根插部分可包括設置用于將可分開部分保持在組合位置中的設置。例如,在一些情況下,與條帶相關的可分開部分使用鉤和環(huán)類型緊固件(例如Velcro )彼此附接。在另一實施例中,帶扣可用于將可分開部分保持在組合位置。應該理解可使用用于將可分開部分保持在組合位置的任何其他設置。鞋類物品可包括用于可釋放地將具有可分開部分的條帶固定到鞋底結構的孔。在一些實施例中,可分開部分的加寬部分可設置有可以裝配到孔中的寬度。此外,加寬部分的組合寬度可大于孔的寬度,以防止可分開部分從孔拉出。圖6到13示出了將第一條帶120與鞋底結構110緊固的方法的實施例。雖然當前實施例僅示出了緊固第一條帶120的方法的視圖,但是應該理解,應該理解相似的技術可以用于將第二條帶122緊固到鞋底結構110。參見圖6到13,第一條帶120可以設置在分開位置從而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分開且可以實質上彼此獨立地運動。出于理解當前實施例的目的,使用術語寬度。針對孔,術語寬度可以指代通常沿鞋底結構橫向方向定向的孔的尺寸。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術語寬度可用于指代孔的另一尺寸。針對條帶的可分開部分,術語寬度可以指代通常垂直于條帶的縱向和橫向方向兩者的尺寸。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術語寬度可指代條帶的另一尺寸。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孔160可包括頂部部分180和下部部分182。頂部部分180 可以在鞋底結構Iio的頂部部分112上敞開。下部部分182可以在鞋底結構110的下部部分114上敞開。在這種情況下,頂部部分180可以設置有寬度Wl,而下部部分182可以設置有實質上大于寬度Wl的寬度W2。在一個實施例中,寬度Wl可以對應于在非拉伸位置的頂部部分180的寬度。在當前實施例中,頂部部分180和下部部分182的寬度Wl和寬度W2 分別相對于鞋底結構110的橫向方向取得。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寬度Wl和寬度W2可針對相對于鞋底結構110的任何其他方向取得。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可以設置有實質上相似的寬度。但是,在其他情況下,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可具有實質上不同的寬度。在示例性實施例中,出于清楚的目的,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可以全都具有寬度W3。在當前實施例中,寬度W3可以與實質上垂直于第一條帶120的縱向和橫向方向的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的尺寸相關。 另外,在一些情況下,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可以設置有實質上相似的寬度。但是,在其他情況下,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可以設置有實質上不同的寬度。在示例性實施例中,出于清楚的目的,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可以全都具有寬度W4,其實質上小于寬度W3。在當前實施例中,寬度W4可以與實質上垂直于第一條帶120的橫向和縱向的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的尺寸相關。最初,第一可分開部分311可以插入到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如圖6和7所示。在該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加寬部分331的寬度W3實質上小于頂部部分180的寬度 Wl。這種構造允許第一加寬部分331容易地插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接下來,在第一可分開部分311已經插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之后,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可以插入到第一孔160,如圖8和9所示。在該實施例中,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足夠寬以接收第二可分開部分312的第二加寬部分332以及第一可分開部分 311的第一狹窄部分321。換句話說,頂部部分180的寬度Wl足夠大,以容納第一狹窄部分 321(具有寬度W4)和第二加寬部分332 (具有寬度W3)的組合寬度。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可分開部分311可以實質上通過第一孔160降低,以提供用于第二加寬部分332的間隙,以完全地插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在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已經完全地插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之后,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插入到第一孔160,如圖10和11所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可分開部分 313的第三加寬部分333可以具有實質上與第一加寬部分331和第二加寬部分332相似的寬度。在該實施例中,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足夠寬以接收第三加寬部分333以及第一狹窄部分321和第二狹窄部分322兩者?,F(xiàn)在參見圖12,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都已被完全地插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此時,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 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可以在第一孔160中的組合位置中。具體說,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孔 160的頂部部分180可以防止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 313實質上分開。如上所述,第一孔160的下部部分182可以設置有足夠大的寬度W2,以同時地容納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此外,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足夠寬以同時接收第一狹窄部分321、第二狹窄部分322和第三狹窄部分323。然而,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具有實質上大于頂部部分180寬度Wl的組合寬度W5。通過該設置,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不可以通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向后拉回。在一些情況下,鞋底結構可用具有充分彈性的材料制造,其允許用于孔的一些伸展。參見圖13,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可以具有拉伸寬度W6,其是拉伸力下頂部部分 180的最大可能寬度。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可以具有實質上大于拉伸寬度W6的組合寬度W5。換句話說,甚至在拉伸條件下,第一加寬部分331、第二加寬部分332和第三加寬部分333也不可以通過第一孔160的頂部部分180裝配。這種設置有助于牢固地將第一條帶緊固到鞋底結構110。鞋類物品可包括用于可釋放地將具有可分開部分的根插部分固定到鞋底結構的孔的設置。在一些實施例中,可分開部分的加寬部分可設置有可以裝配到孔中的橫截面。此外,組合位置中加寬部分的組合橫截面可大于孔的橫截面,以防止可分開部分拉出孔外。圖14到19顯示了將根插部分200與鞋底結構110緊固的方法。參見圖14到19, 根插部分200可以設置在分開位置從而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分開且可以實質上彼此獨立地運動。出于理解當前實施例的目的,使用術語橫截面。針對鞋底結構的孔,術語橫截面可以指定實質上垂直于鞋底垂直方向的孔的區(qū)域。在孔具有實質上圓柱形形狀的實施例中, 橫截面可以是垂直于孔的軸線的圓形橫截面。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術語橫截面可指代孔沿任何其他方向的取向的任何區(qū)域。針對可分開部分,術語橫截面可以指代可分開部分的實質上垂直于可分開部分縱向方向的區(qū)域,所述縱向方向是沿可分開部分長度行進的方向。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術語橫截面可以指代可分開部分沿任何其他方向取向的任何區(qū)域。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三孔164可以與橫截面Al相關。具體說,橫截面Al特點在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的橫截面尺寸。在一些情況下,橫截面Al可以是實質上垂直于鞋底結構110垂直方向的區(qū)域。此外,在一些情況下,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 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可以設置有實質上相似的橫截面。在一個實施例,第一加寬部分231、 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可以設置有橫截面A2。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可以設置有實質上不同的橫截面。 另外,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可以設置有橫截面A3。雖然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的橫截面實質上在當前實施例中相似,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的橫截面可以實質上不同。最初,為了將根插部分200以固定到鞋底結構110,第一可分開部分211可以插入到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如圖14和15所示。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加寬部分231 的橫截面A2實質上小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的橫截面Al。這種構造允許第一加寬部分231以容易地插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接下來,第一可分開部分211已經插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之后,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可以插入到第三孔164,如圖16所示。在該實施例中,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足夠寬闊,以接收第二可分開部分212的第二加寬部分232以及第一可分開部分211 的第一狹窄部分221。換句話說,頂部部分190的橫截面Al足夠大,以容納第一狹窄部分 221 (具有橫截面A3)和第二加寬部分232 (具有橫截面A2)的組合橫截面。在一些情況下, 第一可分開部分211可以實質上通過第三孔164降低,以提供用于第二加寬部分232的間隙,以完全地插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在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已經完全地插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之后,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可以插入到第三孔190,如圖17所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可分開部分213 的第三加寬部分233可以具有實質上與第一加寬部分231和第二加寬部分232相似的橫截面。在該實施例中,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足夠大,以接收第三加寬部分233以及第一狹窄部分221和第二狹窄部分222兩者?,F(xiàn)在參見圖18,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全都完全地插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此時,根插部分200可以處在組合位置200。具體說,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可以防止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實質上分開。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三孔164的下部部分192可以設置有橫截面A4,其足夠大以同時地容納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此外,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可以足夠大,以同時地容納第一狹窄部分221、第二狹窄部分222和第三狹窄部分223。然而,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具有實質上大于頂部部分190的橫截面Al的組合的橫截面A5。通過該設置,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不可以通過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向后拉回。在一些情況下,鞋底結構可用具有充分彈性的材料制造,其允許用于孔的一些伸展。參見圖19,第三孔164的頂部部分190可以具有拉伸橫截面A6,其是拉伸力下頂部部分190區(qū)域的最大可能橫截面。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 和第三加寬部分233組合的橫截面A5可以實質上大于拉伸橫截面A6。換句話說,甚至在拉伸條件下,第一加寬部分231、第二加寬部分2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也不可以通過第三孔 164的頂部部分190裝配。這種設置有助于牢固地將根插部分200緊固到鞋底結構110。圖20和21示出了鞋底結構110的下部部分114。參見圖20,第一條帶120的第一端部分131插過第一孔160。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 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處在分開位置。以相似的方式,第二條帶122包括在分開位置的可分開部分。此外,根插部分200設置穿過通過第三孔164。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可分開部分 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處在分開位置。參見圖20,在應力施加到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時,第一條帶120的第一端部分131和第二條帶122的第一端部分141與鞋底結構110的下部部分114齊平。具體說,第一條帶120的第一可分開部分311、第二可分開部分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313和第二條帶122的可分開部分運動到組合位置且可以被分別限制在第一孔160和第二孔162中。以相似的方式,根插部分200可以被拉動以與下部部分114齊平。具體說第一可分開部分211、第二可分開部分2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13運動到組合位置且可以被限制在第三孔164。通過該設置,下部部分114 可以設置有實質上平滑外表面,其有助于平滑接合地面。圖22到25示出了鞋類物品2200的另一實施例?,F(xiàn)在參見圖22,物品2200可以實質上類似于之前實施例中所述的物品100。物品2200可以與前腳部分10、中足部分12 和腳跟部分14相關。另外,物品2200可以與外側側部16和內側側部18相關。進而,物品 2200可以包括鞋底結構2210,其包括頂部部分2212和下部部分2214。在一些實施例中,物品2200可包括用于將腳固定到鞋底結構2210的設置。在一些情況下,物品2200可包括一個或多個條帶,其可圍繞腳的一部分。在一個實施例中,物品 2200可包括條帶組件2218,其包括第一條帶2220和第二條帶2222。第一條帶2220可包括第一端部部分2231,其與鞋底結構2210的外側側部16相關。第二條帶2222可包括第一端部部分2241,其與鞋底結構2210的內側側部18相關。此外,第一條帶2220可以包括與物品2200的前腳部分10相關的第二端部分2232。同樣,第二條帶2222可以包括與物品 2200的前腳部分10相關的第二端部分2242。第一條帶2220和第二條帶2222可與配置為接合鞋底結構2210的一個或多個緊固部分相關。在一些情況下,第一條帶2220和第二條帶2222可與根插部分2300相關。根插部分2300是可以用于將條帶組件2218固定到鞋底結構2210的緊固部分。此外,第一條帶2220和第二條帶2222可與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2352相關,所述緊固部分分別設置在鞋底結構2210的第一端部分2231和第二端部分2241。根插部分2300可包括兩個或更多可分開部分。在一些情況下,根插部分2300可以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2311、第二可分開部分2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13。第一可分開部分2311、第二可分開部分2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13每一個可以進一步分別包括第一狹窄部分2321、第二狹窄部分2322和第三狹窄部分2323。類似地,第一可分開部分2311、 第二可分開部分2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13可以進一步分別包括第一加寬部分2331、第二加寬部分23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3。具體說,這種設置可以實質上類似于前述實施例中針對根插部分2300所述的設置。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2352也可以與兩個或更多可分開部分相關。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緊固部分2350可以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2361、第二可分開部分2362 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63。第一可可分開部分2311、第二可分開部分236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63每一個可以分別與第一狹窄部分2371、第二狹窄部分2372和第三狹窄部分2373相關。類似地,第一可分開部分2361、第二可分開部分236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63可以分別包括第一加寬部分2381、第二加寬部分2382和第三加寬部分2383。具體說,這種設置可以實質上類似于前述實施例中針對第一條帶120和第二條帶122所述的設置。同樣,第二緊固部分2352可以包括三個可分開部分,它們類似于第一緊固部分2350的可分開部分。在一些實施例中,鞋底結構2210可包括用于改變條帶組件寬度和/或長度的設置。在一些情況下,鞋底結構可包括多個不同的孔,其允許條帶組件以各種方式附接到鞋底結構。在一個實施例中,鞋底結構2210可包括第一組孔2400。第一組孔2400可以包括兩個或更多孔,它們配置為接合根插部分2300。在當前實施例中,第一組孔2400可以包括第一孔2402、第二孔2404和第三孔2406。通常,第一組孔2400中孔的橫截面大小可變化。在一些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中每一個孔可具有實質上不同的橫截面尺寸。在其他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中的每一個孔可具有實質上相似的的橫截面尺寸。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組孔2400中的每一個孔可以具有實質上相似的的橫截面尺寸。在這種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中每孔具有在橫截面A10。 而且,橫截面AlO可以選擇為實質上大于根插部分2300的第一加寬部分2331、第二加寬部分23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3的橫截面All。而且,橫截面AlO可以選擇為實質上小于根插部分2300的第一加寬部分2331、第二加寬部分2332和第三加寬部分2333的組合橫截面A12(見圖23)。進一步,在一些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中每一個孔的拉伸橫截面可以實質上小于組合的A12。通過該設置,根插部分2300可通過分別將第一可分開部分2311、第二可分開部分2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13插過孔而被插入到第一組孔2400中的任何孔。 只要第一可分開部分2311、第二可分開部分231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13保持在組合位置, 則該設置還防止根插部分2300從孔中離開。通常,包括第一組孔2400的孔可以任何方式設置。在一些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 中的孔可以設置為基本橫向的構造。在其他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中的孔可設置為基本縱向的構造。在又一些情況下,第一組孔2400中的孔可設置為基本對角的構造。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一組孔2400中的孔可設置為近似縱向的構造。這種設置可允許條帶組件2218 的通??v向的調整,以便容納各種長度的腳。雖然當前實施例包括三個孔以用于接合根插部分,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可使用任何其他數(shù)量的孔。例如,在另一實施例中,可使用僅兩個孔。在又一實施例中,可使用四個或更多的孔。進而,通過改變孔的數(shù)量,以及鄰近孔之間的間距,條帶長度可被調整的程度可被精細地調節(jié)。換句話說,通過增加孔的數(shù)量,物品可實現(xiàn)的不同腳長度的量也可以增加。鞋底結構2210還可包括第二組孔2420和第三組孔2422。第二組孔2420可以包括兩個或更多孔,它們配置為接合第一緊固部分2350。在當前實施例中,第二組孔2420可包括第一孔2432、第二孔2434和第三孔2436。以相似的方式,第三組孔2422可以包括兩個或更多孔,它們配置為接合第二緊固部分2352。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三組孔2422包括三個孔,它們實質上類似于第二組孔2420中的孔。具體說,第三組孔2422包括第一孔2442、 第二孔2444和第三孔2446。通常,第二組孔2420中孔的橫截面大小可變化。在一些情況下,第二組孔2420中每一個孔可具有實質上不同的寬度。在其他情況下,第二組孔2420中每一個孔可具有實質上相似的的寬度。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二組孔2420中每一個孔可以具有實質上相似的的寬度。在這種情況下,第二組孔2420中每一個孔具有寬度W10。而且,寬度WlO可以選擇為實質上大于第一緊固部分2350的第一加寬部分2381、第二加寬部分2382和第三加寬部分 2383的寬度W11。還有,寬度WlO可以選擇為實質上小于第一緊固部分2350的第一加寬部分2381、第二加寬部分2382和第三加寬部分2383的組合寬度W12 (見圖23)。通過該設置, 第一緊固部分2350可通過分別將第一可分開部分2361、第二可分開部分236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63插過孔而被插入到第二組孔2420中的任何孔。只要第一可分開部分23631、第二可分開部分236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63保持在組合位置,則該設置還防止第一緊固部分2350從孔中尚開。通常,包括第二組孔2420的孔可以任何方式設置。在一些情況下,第二組孔2420 中的孔可以設置為基本橫向的構造。在其他情況下,第二組孔2420中的孔可設置為基本縱向的構造。在又一些情況下,第二組孔2420中的孔可設置為基本對角的構造。在示例性實施例中,第二組孔2420中的孔可設置為近似橫向的構造。這種設置可允許條帶組件2218的通常寬度方向的調整,以便容納各種寬度的腳。雖然當前實施例包括三個孔以用于接合條帶的緊固部分,但是在其他實施例中可使用任何其他數(shù)量的孔。例如,在另一實施例中,可使用僅兩個孔。在又一實施例中,可使用四個或更多的孔。進而,通過改變孔的數(shù)量,以及鄰近孔之間的間距,條帶寬度可被調整的程度可被精細地調節(jié)。換句話說,通過增加孔的數(shù)量,物品可獲得的不同腳寬度的量也可以增加。使用本文所述的設置,條帶組件的長度和/或寬度可通過將條帶組件的各種緊固部分插入鞋底結構2210上的不同孔中而得到改變。例如,圖23所示的構造顯示了根插部分2300接合第一孔2402。在該位置中,根插部分2300設置為與后邊緣2390相距距離Dl。 在這種情況下,條帶組件2218配置為接合第一預定長度的腳。為了將物品2200配置為用于具有基本較短的長度的腳,根插部分2300可以從第一孔2402去除并插入到第二孔2404 中,如圖24所示。應該理解,可通過個別地將第一可分開部分2311、第二可分開部分2312 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313每一個(見圖22)從第一孔2402去除而將根插部分2300從第一孔2402去除。換句話說,每一個可分開部分可以在分開的位置插過第一孔2402。這可以通過將根插部分的可分開部分插過孔的過程(其在圖14到19中示出)顛倒過來而實現(xiàn)。如圖24所不,根插部分2300插過第二孔2404。在該位置,根插部分2300設置為與后邊緣2390相距距離D2。在這種情況下,條帶組件2218配置為接合具有實質上小于第一預定長度的第二預定長度的腳。以相似的方式,條帶組件2218的緊固部分可被調整以容納各種寬度的腳。例如, 圖24所示的構造顯示了第一緊固部分2350接合在第二組孔2420中的第一孔2432中。同樣,第二緊固部分2352接合在第三組孔2422中的第一孔中。在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2352處在這些位置的情況下,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2352分開大約距離D3。在這種情況下,條帶組件2218配置為接合第一預定寬度的腳。為了將物品2200 配置為用于具有較小寬度的腳,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或第二緊固部分2352的位置可以被調整。在示例性實施例中,例如,第一緊固部分2350可以運動到第二組孔2420的第三孔 2436中,如圖24所示。同樣,第二緊固部分2352可以運動到第三組孔2422的第三孔2446 中。應該理解,可通過個別地將第一可分開部分2361、第二可分開部分2362和第三可分開部分2263每一個(見圖22)從第一孔2432去除而將第一緊固部分2350從第一孔2432去除。換句話說,每一個可分開部分可以在分開的位置插過第一孔2432。這可以通過將條帶的可分開部分插過孔的過程(其在圖6到13中示出)顛倒過來而實現(xiàn)。第二緊固部分2352 也可以相似的方式從第一孔2442去除。如圖25所示,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2352分別設置在第二組孔的第三孔2436中和第三組孔2422的第三孔2446中。在該位置,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2352間隔開距離D4。在該構造中,條帶組件2218配置為接合具有實質上小于第一預定寬度的第二預定寬度的腳。雖然當前實施例示出了與條帶組件2218的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第二緊固部分 2350以及根插部分2300相關的多個孔,但是應該理解在其他實施例中一些孔是可選的。例如,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僅提供單個孔用于接合根插部分2300。同樣,在其他情況下,可以提供僅單個孔用于接合第一緊固部分2350和/或第二緊固部分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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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實施例的物品可以用制造鞋類物品領域公知的材料制造。例如,鞋底結構可以用任何合適的材料制造,包括但不限于彈性體、硅氧烷、天然橡膠、其他合成的橡膠、鋁、 鋼天然皮革、合成皮革、泡沫或塑料。此外,用于鞋類物品的根插部分可用任何合適的材料制造,包括但不限于彈性體、硅氧烷、天然橡膠、其他合成的橡膠、皮革、泡沫或塑料。在一個實施例中根插部分可以用彈性體材料制造。用于鞋類物品的條帶可用任何合適的材料制造,包括編織材料、織物、皮革、橡膠、彈性體以及任何其他材料。盡管已經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各種實施例,但是所述描述是示例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且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理解可在本發(fā)明的范圍中做出更多實施例和實施方式。因而,除了所附權利要求和其等同情況以外本發(fā)明不受限制。而且,可以在所附權利要求的范圍內做出各種修改和改變。
權利要求
1.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底結構,其包括從鞋底結構的頂部部分延伸到下部部分的孔;條帶,其包括多個可分開部分;多個可分開部分的每一個包括加寬部分,該多個可分開部分的加寬部分具有組合的寬度;孔,其具有正常寬度;每一個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寬度的寬度;且其中所述組合的寬度大于正常寬度。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條帶包括兩個可分開部分。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條帶包括三個或更多可分開部分。
4.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每個加寬部分都是條帶的折疊部分。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多個可分開部分中的每個可分開部分包括鄰近每個加寬部分設置的狹窄部分。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每個加寬部分大約是每個狹窄部分的兩倍寬。
7.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底結構,其包括從鞋底結構的頂部部分延伸到下部部分的孔;根插部分,其包括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第一可分開部分具有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具有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具有第三加寬部分;孔的頂部部分具有對應于在完全拉伸位置的孔的橫截面的拉伸橫截面,和對應于在非拉伸位置的孔的橫截面的正常橫截面;第一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橫截面的橫截面,第二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橫截面的橫截面,且第三加寬部分具有小于正常橫截面的橫截面;和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的組合橫截面大于孔的拉伸橫截面。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孔具有大致圓形的橫截面。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每一個具有實質上楔形的橫截面。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與根插部分的組合位置和分開位置相關聯(lián),且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在組合位置包括盤狀形狀。
11.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孔的下部部分具有大于組合橫截面的橫截面。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實質上與鞋底結構的下部部分齊平。
13.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包括實質上單體的部分。
14.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可在組合位置中被緊固在一起。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可被扭絞在一起。
16.一種裝配鞋類物品的方法,包括步驟將條帶的第一可分開部分、第二可分開部分和第三可分開部分分開;將第一可分開部分的第一加寬部分插入到鞋底結構中的孔中,該孔實質上比第一加寬部分更寬;將第二可分開部分的第二加寬部分插入到孔中,該孔實質上比第二加寬部分更寬; 將第三可分開部分的第三加寬部分插入到孔中,該孔實質上比第三加寬部分更寬; 其中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的組合寬度實質上大于孔的拉伸寬度;和將條帶固定到鞋類物品的鞋底結構。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可分開部分包括第一狹窄部分,且其中孔足夠寬以容納第一狹窄部分和第二加寬部分。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可分開部分包括第二狹窄部分,且其中孔足夠寬以容納第一狹窄部分、第二狹窄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
19.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孔的下部部分足夠寬以容納第一加寬部分、第二加寬部分和第三加寬部分的組合寬度。
20.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孔具有實質上矩形的形狀。
21.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底結構,其包括第一孔和設置為鄰近第一孔的第二孔;緊固部分,其與用于鞋底結構的條帶相關聯(lián),緊固部分包括多個可分開部分;緊固部分具有組合位置和分開位置;多個可分開部分的每一個可分開部分在分開位置具有分開的尺寸,該分開的尺寸小于第一孔和第二孔的尺寸;可分開部分在組合位置具有組合的尺寸,該組合的尺寸大于第二尺寸;知其中緊固部分可從第一孔和第二孔可去除地插入以在腳周圍調整條帶。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孔設置為沿大致橫向的方向鄰近第二孔。
23.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孔和第二孔可用于調整條帶的寬度。
24.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孔設置為沿大致縱向的方向鄰近第二孔。
25.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第一孔和第二孔可用于調整條帶的長度。
全文摘要
公開一種具有條帶的鞋類物品。該物品包括用于可釋放地將條帶固定到物品的鞋底結構的設置。條帶的端部部分設置有可分開部分,其可分別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此外,根插部分包括可分開部分,其可分別插過鞋底結構中的孔。
文檔編號A43B3/10GK102595948SQ201080049120
公開日2012年7月18日 申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10月29日
發(fā)明者M.A.埃文尼 申請人:耐克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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