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放射性檢測技術,具體涉及一種用于流體放射性測量的檢測器,用于檢測管道和密封容器內(nèi)流體的放射性強度。
背景技術:
核電廠、燃煤電力廠、化工廠、鋼廠等排放的廢氣、廢液含有放射性物質(zhì),根據(jù)國家環(huán)境保護部發(fā)布的環(huán)境輻射防護規(guī)定,廢氣、廢液排放前均需進行在線連續(xù)放射性檢測;國內(nèi)現(xiàn)有廢氣、廢液放射性檢測均采用抽樣檢測或排放管道外安裝放射性檢測器的方法,抽樣檢測器響應時間慢,不能實時在線監(jiān)測,而管道外檢測則由于鋼制管道壁的屏蔽導致檢測器探測效率低。
為了滿足環(huán)境輻射防護的規(guī)定,排放廢氣、廢液的放射性檢測必須是在線連續(xù)監(jiān)測,而且放射性檢測下限要求低,則要求檢測器探測效率要提高;因此,廢氣、廢液的環(huán)境輻射防護需要一種可在線連續(xù)進行放射性監(jiān)測且探測效率高的檢測器。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針對核電廠、燃煤電力廠、化工廠、鋼廠等排放廢氣、廢液放射性檢測的特殊要求,為解決目前還沒有一種可在線連續(xù)進行放射性監(jiān)測且探測效率高的檢測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通過如下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
檢測器包括檢測器外殼、光電倍增管及信號處理電路、用于γ/β射線探測的閃爍體;
所述檢測器外殼為金屬圓筒,圓筒壁上設有法蘭或螺紋等結(jié)構用于將檢測器安裝到管道或密封容器上,圓筒底部安裝閃爍體作為外殼底面,圓筒頂部開孔,使光電倍增管及信號處理電路所需線纜從圓筒的頂部引出;
所述光電倍增管及信號處理電路安裝在檢測器外殼內(nèi),光電倍增管檢測端面與閃爍體直接耦合連接或通過光導玻璃連接;
所述檢測器閃爍體置于管道或容器內(nèi),讓放射性探測面暴露于流體中。
本實用新型解決了現(xiàn)有檢測器的放射性探測面置于在管道或容器壁外,其檢測靈敏度低的缺點。
附圖說明
圖1 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實施實例中檢測器結(jié)構及安裝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通過特定具體實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法,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nèi)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yōu)點與功效。本實用新型還可以通過另外不同的具體實施方式加以實施或應用,本說明書中的各項細節(jié)也可以基于不同觀點與應用,在沒有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下進行各種修飾或改變。
請參閱圖1。需要說明的是,本實施例中所提供的圖示僅以示意方式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基本構想,遂圖示中僅顯示與本實用新型中有關的組件而非按照實際實施時的組件數(shù)目、形狀及尺寸繪制,其實際實施時各組件的型態(tài)、數(shù)量及比例可為一種隨意的改變,且其組件布局型態(tài)也可能更為復雜。
下面結(jié)合附圖及其中的一種實施實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本實用新型為一種用于流體放射性測量的檢測器,適用于檢測管道(1)或容器(1)中流體,包括氣體、液體等的放射性強度。
檢測器包括檢測器外殼(4)、光電倍增管及信號處理電路(3)、用于γ/β射線探測的閃爍體(8),其中閃爍體可根據(jù)結(jié)構需要加裝高透光率的光導玻璃,檢測β射線可用薄型塑料閃爍體,檢測器γ射線可用較厚塑料閃爍體,如果需要進行核素識別,可用碘化鈉閃爍體或其它能量分辨率高的閃爍體;
檢測器外殼(4)為金屬圓筒,圓筒材質(zhì)優(yōu)選不銹鋼,圓筒上設有法蘭(7),檢測器外殼(4)底部安裝閃爍體(8)作為檢測器外殼底面,將閃爍體(8)的探測面露出,直接與流體接觸,在閃爍體非光電倍增管耦合面噴涂反光物質(zhì),可使射線在在閃爍體激發(fā)的光可以通過反射進入光電倍增管,從而提高探測效率;表面檢測器外殼(4)頂部開孔,可將光電倍增管及信號處理電路(3)所需線纜(5)引出;
光電倍增管及信號處理電路(3)安裝在檢測器外殼(4)內(nèi),光電倍增管檢測端面與閃爍體(8)或閃爍體的光導玻璃耦合安裝;
檢測器安裝在外壁開孔(2)并設有法蘭的管道(1)或密封容器(1)上,檢測器放射性探測面置于管道或容器內(nèi);
由于檢測器閃爍體置于管道或容器內(nèi),其放射性檢測面直接暴露于流體中,避免了由于管道或容器壁對放射性射線的屏蔽,因此,提高了該檢測器的探測靈敏度;
檢測器可接放射性檢測通用的接數(shù)據(jù)處理和控制系統(tǒng)(6),實現(xiàn)放射性超閾值報警,實現(xiàn)排放廢氣、廢液的放射性在線連續(xù)監(jiān)測,其探測效率高,滿足環(huán)境輻射防護的要求。
最后應說明的是:上述實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