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冶金燒結工程技術領域,尤其涉及到一種新型燒結杯實驗裝置。
背景技術:
燒結杯是鋼鐵廠實驗室用來研究各種鐵礦石燒結性能及指標的裝置,現(xiàn)有燒結杯均為圓柱形,且大都為固定狀態(tài),工作人員通過人工進行加料、卸料。但是由于燒結杯體大,燒結實驗量多,實驗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就非常大。同時由于燒結杯體形狀的原因,燒結原料布料偏析明顯,包括粒度以及松實的偏析,并且燒結原料在高溫燒結時體積膨脹,造成燒結杯體膨脹變形及損壞。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新型燒結杯實驗裝置,通過改變杯體形狀,解決了布料偏析及受熱損壞的問題,同時實現(xiàn)了機械化卸料,減輕了工人的勞動強度。
本發(fā)明是通過如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提供一種新型燒結杯實驗裝置,包括工作平臺和燒結杯,所述燒結杯為上口直徑大于下口直徑的圓臺形,燒結杯的外側壁上固設有兩水平共線的轉軸,兩轉軸均通過軸承座固定在所述工作臺上,其中一轉軸連接有驅動其轉動的驅動裝置,燒結杯的下口內部固設有篦條,且燒結杯的下口連通有抽風系統(tǒng)。
本方案打破傳統(tǒng)的燒結杯形狀設置,將燒結杯設為上口大、下口小的圓臺形,利于燒結布料,減小了燒結邊緣效應,也解決了現(xiàn)有技術中燒結杯口小、布料不便、易造成燒結布料偏析嚴重的問題,同時降低了燒結原料燒結過程中對燒結杯壁的熱膨脹作用力,避免燒結過程作用力對燒結杯的損壞;通過驅動裝置使燒結杯體翻轉,減輕了工人勞動強度;借助燒結杯圓臺形狀,利用燒結料自身重力脫離燒結杯體,解決了成品燒結礦難以從燒結杯脫落的問題,避免了使用暴力卸料對燒結杯造成的損壞。
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抽風系統(tǒng)包括與所述燒結杯下口密封連接的抽風管道以及設置于所述抽風管道出風口的引風機。利用引風機進行抽風燒結,燒結效率高。
作為優(yōu)選,所述燒結杯下口的外壁固設有連接法蘭,所述連接法蘭與抽風管道通過螺栓連接,且在連接法蘭與抽風管道之間設有耐高溫密封橡膠墊。結構簡單,方便檢修和抽風管道的更換,設置耐高溫密封橡膠墊則保證了在高溫環(huán)境下是密封可靠性。
作為優(yōu)選,所述抽風管道包括與所述連接法蘭固接的漏斗管,以及與所述漏斗管下口連通、且延伸至所述引風機的水平管。漏斗管的設置利于抽風系統(tǒng)中氣流的流通,避免由于燒結杯下口出現(xiàn)渦流而引發(fā)回流現(xiàn)象。
作為優(yōu)選,所述驅動裝置包括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電機的輸出軸固接有主動齒輪,其中一轉軸上固接有與所述主動齒輪嚙合的被動齒輪,且主動齒輪的分度圓直徑小于被動齒輪的分度圓直徑。利用齒輪傳動可靠性高,而主動齒輪的分度圓直徑小于被動齒輪的分度圓直徑則起到降低轉速的作用,避免燒結杯翻轉過快而引發(fā)事故。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
圖中所示:
1、燒結杯,2、驅動電機,3、軸承座,4、篦條,5、工作平臺,6、引風機,7、抽風管道,8、耐高溫密封橡膠墊。
具體實施方式
為能清楚說明本方案的技術特點,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方案進行闡述。
如圖1所示一種新型燒結杯實驗裝置,包括工作平臺5和燒結杯1,燒結杯1為上口直徑大于下口直徑的圓臺形,燒結杯1的下口內部固設有篦條4,從燒結杯上口加入燒結料,篦條防止燒結料從燒結杯下口漏下。
燒結杯1的外側壁上固設有兩水平共線的轉軸,兩轉軸均通過軸承座3固定在工作臺5上,其中一轉軸連接有驅動其轉動的驅動裝置,本實施例中的驅動裝置包括驅動電機2,驅動電機2的輸出軸固接有主動齒輪,其中一轉軸上固接有與主動齒輪嚙合的被動齒輪,且主動齒輪的分度圓直徑小于被動齒輪的分度圓直徑。
燒結杯1的下口連通有抽風系統(tǒng),抽風系統(tǒng)包括與燒結杯1下口密封連接的抽風管道7以及設置于抽風管道出風口的引風機6。
作為優(yōu)選方案,燒結杯1下口的外壁固設有連接法蘭,連接法蘭與抽風管道通過螺栓連接,且在連接法蘭與抽風管道之間設有耐高溫密封橡膠墊8。
抽風管道包括與連接法蘭固接的漏斗管,以及與漏斗管下口連通、且延伸至引風機的水平管。
工作時,從燒結杯上口往杯內布滿燒結原料,啟動引風機進行抽風燒結,燒結結束后,利用驅動電機帶動燒結杯翻轉180°,至燒結杯的上口朝下,利用燒結礦自身重力從燒結杯內脫落,大大減輕了工人的勞動強度,并且避免了暴力卸料,延長了燒結杯的使用壽命。
當然,上述說明也并不僅限于上述舉例,本發(fā)明未經(jīng)描述的技術特征可以通過或采用現(xiàn)有技術實現(xiàn),在此不再贅述;以上實施例及附圖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限制,參照優(yōu)選的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的實質范圍內所做出的變化、改型、添加或替換都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宗旨,也應屬于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